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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慧:员额制后基层法院分案模式的解析和重构——以N市法院数据为分析样本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陈慧

  陈慧: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来自福建泉州南安市人民法院的陈慧,非常感谢组委会能给我这次难得的学习与报告机会。我的论文题目是:“员额制后基层法院分案模式的解析和重构——以N市法院数据为分析样本”。我汇报的内容主要分四个部分:选题依据、研究思路、主要观点和一些建议。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关于选题。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基层法院尤为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获得感最密切的应当是在基层,随着员额制改革的逐步实施,法官朝着专业化、精英化发展,但现阶段处于改革的“阵痛期”,“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我所在的泉州地区自2013年以来,受理案件数每年都高居福建省首位,但却以不足全省1/7的办案力量,办结超过全省总数1/5的案件。案件量严重超过法官工作饱和度的临界点,但配套制度至今尚未改进。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如何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并保证司法裁判的质效,除了要提升法官的执业能力、加快司法团队化建设、加强审判管理外,案件分案模式的科学性、重要性尤为凸显,直接关系着案件质效的走向。

  2、现实意义

  如何让法官在工作饱和度范围内实现高效审结案件,保障案件质效和法官工作绩效,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大课题。

  分案,作为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影响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方式,还关系到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力。因而,法院如何将案件进行分配,并非只是单纯的机械化分配模式,还必须通过一整套缜密的案件管理分配模式予以执行,使得在分案环节中实现案件、当事人和法官的最优匹配,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保证司法的廉洁和公信力。

  二、研究思路

  我主要运用数据挖掘分析法、专家调查权重法(德尔菲法)、多因素统计法、工作饱和度测量方法中的问卷法、典型事例法以及实证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分析人、案样本数据的变化趋势,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法官审理案件难度、法官工作饱和度等相关权重系数,分析各类分案模式的利弊,建议构建全新的权重系数分案模式,实现法官工作质效最大化。

  三、主要观点

  我觉得无论是通过工作饱和度测算还是实证数据修正,法官的工作量均已远远高出工作饱和度,直接影响司法工作及工作实效。大多数基层法院现行的四大分案模式均无法实现案件和法官绩效的均衡,严重影响法官工作积极性。因此,分案模式的重构要减少人为因素,保证司法公正,在随机化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考量因素,更加智能。即通过全员参与设定基础系数、权重系数、浮动系数,将案件情况、法官存案量、法官审结情况智能系数化,通过智能比对将案、人配平,达到最优化,保障案件质效和法官绩效考核均衡化。

  对于我国法院来说,美国联邦法院现今适用的案件权重规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该规则依据各法院提供的统计报告中关于结果分类、事件的发生频率、司法耗费的时间等因素予以分析,计算出案件的原始权重,然后将原始权重变成相对权重,相对权重能反映案件类型之间的关系,更加便于实际的适用。但是我们在设置过程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简单的统计法官办理不同案件需要花费的时间,从而根据所反映的不同类型案件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来设置案件权重,就会出现案件虽然同类型但是因为不需要完成某些事件,直接缩减审理时间,继而出现案件权重高,但法官实际审理难度因事件缺失而降低,在绩效的统计上就会出现偏差。因此在设置权重时还需要日志数据的支持(即法官在受理该案件时有一个最初权重系数,该权重系数中包含的必须事件过程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完善系统日志,系统再根据日志最终校正案件权重系数,这就意味着权重系数可以根据日志更新进行个案的系数浮动,使得法官的绩效及分案各加透明、均衡。

  首先建立以“人案均衡”为标准的个案难度加权系数评估模型,运用“德尔菲法”的基本原理,选择业务庭法官、分管领导和专家,采用独立填表选取权数的形式,将他们各自选取的权数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最后确定出各因素、各指标的权数,并运用数理统计方式进行检验修正(在权重调查表中需要增设“增选系数”,通过各方收集法官办案中可能出现的时间要是,便于今后法院在办案中根据案情在系统内进行日志填写,进而更加精确的计算出每个按键的最终权重系数)。

  其次,要对基本案件设定固定系数,其他案件比照基本案件设置相对系数,以行政案件为例:如非诉审查案件、非诉执行案件权重系数为0.5,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如工伤行政确认、交通行政处罚及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重系数为1;增设浮动指标系数,当事人为群体性案件或多人数案件可根据人数设定:3-5人加权重0.3,5人以上加权重0.5;属于普通涉诉信访人员案件加权0.3;涉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加权中1.5-2.5(其中根据是否为群体性、或者矛盾突出、涉历史遗留问题等设定权重系数);每一大类案由设定一个基础权重,再根据具体分项信息的录入自动加权(即:信息公开案件基础系数为1,当事人为涉诉信访人员加权0.1,该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土地征迁问题加权0.2;)系统根据立案人员以及承办人员收到案件一周内对案件信息的补正,对案件权重系数通过系统进行最后的补正加权,确定案件最终的权重系数。虽然每位法官的案件数不同,难易程度的也有差异,根据每个案件的权重系数总值进行统计,继而达到总值数的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法官绩效均衡。而案件受理后,根据法官对案件事件日志的填写,自动计算权重系数,并进行浮动系数调整,通过电脑自动检索,在同等案件系数下,办理该类似案件法官办理天数最少的,优先配比,选取最适合、最高效的法官办理该案,这样使得案件审理达到最优质效。

  每位法官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工作饱和度都是因人而定的,我们在实践中也不能将所有疑难复杂案件都分配给某一位或几位法官去办理,我们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去配置法官资源,要让所有的法官都参与案件的办理,这样也能使得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高司法能力,并能达到批量案件审理质效最优、社会效果最好,而这一目标恰好与运筹学中指派问题相吻合 。

  第三,是模型设定后的实证演算及验证,因为福建省至今尚未实行相关权重系数分案机制,致使我暂时无法获取有效数据予以验证,所以只能提出相关的模型演算方法以待后期可以通过数据演算,逐步探索出最优模式。在模型建立后,可以运用logistic(罗吉思模型)回归方法进行演算,通过计算公式进行回归分析,继而可以计算初不同法官审理案件的难易概率。运用函数模型计算出全院案件审理难度最低值,就是案件的最优分配,这里可以运用SPSS 软件进行运算。

  四、建议及展望

  我们不能把案件分配当做纯技术性问题,也不能过分夸大其担当,要将分案模式付诸实践,还需扎实地开展数据统计、人员摸底、调查研究、情况分析、建章立制等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则需要依托省级法院,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同时下放权限,赋予各地中院一些调整优化的参数设置的权限,由各中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类别的比重、案件地域性特点等倾向性地调整或增设参数,进而使该系统更加科学化、实际性。

  在人员配置上,组建专业化团队,而在法院编制配备上应当以法院工作量为基础,提高法官编制数、各类司法人员的编制数,同时由各省级法院进行三级法院编制数统筹,对于案多人少的法院予以编制倾斜,而案少人多的地区,进行减编,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予以内部消化解决。以上就是我的报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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