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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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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王旭光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 王旭光

  王旭光:谢谢大家,各位专家、各位学者、各位同仁上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聆听了一天半会议的之后作评议。

  李娟庭长在发言当中实际上做了两个部分的阐述:一是徐州中级法院近年来在环境资源司法机制改革方面的一些做法,向各位学者、各位同仁做了一些介绍。应该说是从微观的角度,和大家就近年来我们全国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情况做了通报性的沟通,便于大家在学术研究中,在支持环境司法的改革和环境审判中有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第二部分是对2015年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中诉前程序和立案之后相关程序的衔接做了一个阐述,这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试点以来,在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她结合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也做了深入思考,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认为都是他发自内心的一些感受,也是值得我们进行关注和研究的。

  在此,我重点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做一个补充性的沟通。第一个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学界和实务界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尤其像几位老师讲的,要从理论上对这项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涉及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势必会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以及相应职权的行使方式的一些改革和完善问题。基于制度不一样,但是没有完全的合理性,但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我认为包括巴西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值得我们充分关注的。巴西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来从事提起公益诉讼的这项工作,实际上巴西学者已经将巴西检察机关的这种作用作了系统的阐述,并且认为检察权在巴西已经构成了第四权力,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确确实实对中国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它的检察权的内涵的界定、影响,对于检察权的权力行使方式以及检察权与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检察权与私权这些关系做一些系统性的研究和界定。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能够在理性的轨道上减少一些感性的东西,来做一个健康的推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实际上试点这两年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具体问题我认为都是涉及到刚才我们提到的问题,比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是原告,还是原告之外的某一种其他身份,比如试点期间试点方案中,我们的公益诉讼人,检察机关如果是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问题,需要二审法院再做一次审理,那么是以上诉的方式进行还是以抗诉的方式进行,这些问题事实上不是单纯的技术操作问题,涉及到检察权以及检察权行使、检察权和其他公权力、与私权的关系,所以说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今天我们李娟庭长的发言放到了我们司法体制改革基础理论的环节是有充分道理的。第二点我想说的,李娟庭长在报告中谈到诉前程序,与法院审判衔接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个检察机关诉讼权利的目的是什么,和诉讼程序有什么区别,可能是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的基础;第二,还要关注到今年全国人大已经做了一个修法,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做了修改,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两个条文的表述和试点方案,还有全国人大试点决定中不一样,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的。

  基于这两点,包括李娟庭长下一步研究思考上我们应该注意:一是,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解决的实际上是检察权的行使方式的谦抑性问题,也就是说只要有行政机关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益诉讼,只要有社会组织和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也没有必要作为原告提起相关的公益诉讼,所以说这是谦抑性问题,实际上不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中的公告等等问题的衔接配套问题。当然在检察机关试点过程中我们的试点方案当时也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要督促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实际上民诉法修改之后已经更改了这个条文,没有用“督促提起诉讼”,用的是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实际上把诉前程序已经改成了起诉的条件,这可能是我们下一步研究包括实务操作中要注意的。

  与此同时,在最高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中规定了一个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之后法院立案了,要作出公告,在公告期30日之内如果有其他组织要加入诉讼,可以准许,但是过了期不能再加入,不能再另行提起诉讼。当然这个公告期设置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阻却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其他主体,在有效进行了诉讼进行中或者在诉讼结束后再起诉相关的公益诉讼,实际上解决了重复起诉或者反复起诉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这一个公告期和诉前的公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最后一点我想说的是,我们还是要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推动学术和实务的沟通。这一天半的研讨学界的学者们对我们实务的关注目前确确实实是我们需要的。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我觉得不能满足于做实证研究,还要进一步探讨完善做实证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保证实证研究的前沿性、正确性,实践中探索有一定的推理性,这些改革是允许宽容的。当然从学界的角度来讲也需要一定的态度。在学校的学习给我们的不仅是原理和基础,更重要的是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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