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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勇:互联网+司法变革: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

时间:2016-11-18   来源:  责任编辑:xzw

  我叫蒋勇,我以前在最高法院工作过七年,离开最高院之后做律师,这中间受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兼职讲过七年的课。在做律师十年之后,即在前几年时间,创立了互联网平台,致力于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把这个平台命名叫“无讼”,这个词来自于山东孔圣人的话,“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概意思是说如果让我来断案的话,跟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一定要想办法让他们不要再争讼。我们用这个名字来命名我们的网络科技平,希望能够在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探讨出一条互联网大数据与法律服务结合的道路。从我自己经历过这么几个职业来看,我今天想跟大家汇报的题目是“以法律大数据来构建法律职业的新型关系”。

  在上个月,马云在中政委政法大讲堂做了关于科技创新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演讲。之后,孟建柱书记有一段精彩的总结,他说: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已经改变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将改变我们自己、改变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面对大数据,如果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过去,就会落后于时代。作为律师,我非常认真学习了这一段总结讲话,其实科技创新在今天这个时代总结为三句话:互联网成为了基础设施、大数据成为了生产资料、云计算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

  法律行业的大数据到底是什么?每个法律人都在思考,从一个最最简单的我们立即能感知到的法律行业的大数据,就是公开信息当中的裁判文书,从2014年1月1号,最高法院做了一个重大的举措,即把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并且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我们从裁判文书这个数据,如果对它进行解构,就会发现其实这就是大数据,就是大数据的重要构成部分。线上公开的一切司法过程都是法律大数据的构成部分,同时我们每一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每一次对键盘的敲击,其实都是在生成法律大数据。或许这两年大数据这个名词特别特别热门,也有很多人摸不着头脑,为什么突然出来这么一个词,但实际上所有能够线上化的东西都有可能被数据化。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法律大数据对这个职业有这么三大作用:一是帮助我们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我们可以用法律大数据帮助我们自动在线生成文书,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律师的行为是独立的,他可以在做文书过程中时刻得到大数据的帮助。检察官都希望搜寻过去的判例,今天的做法是输入关键词,在案例库中寻找,其实在大数据的帮助下,完全可以实现当我们在输入案情之后、输入一些主要案件数据之后,电脑屏幕上可以显示类似相关案件过去是怎么判的,同时根据相关度排序。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形成一套专家辅助决策系统。建立在超级数据+超级计算能力基础之上,就能发展出人工智能。

  在上个月月中,杭州市政府和阿里巴巴联合举行的“世界最大开发者大会——云栖大会”上,发布首个法律人工智能机器人,命名法小淘,这次发布过程中,这个法律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小淘利用阿里云技术底层,结合我们积累的法律的大数据,包括案例数据、法规数据、文章咨询、企业相关数据和法院公开的数据,以及律师职业数据等等,辅以机器学习的算法,对自然语言文本进行结构化处理,来进行应用。它未来可以应用做我们智能案情分析,包括智能律师遴选,以及智能诉讼的辅助。这一次发布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不仅是中国国内的媒体,包括国际媒体,国际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这两天正在乌镇召开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英文版的《中国日报》都对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取得的一些进展进行了报道,题目基本用的是“中国法律加入世界人工智能竞争”。

  在这之前,世界上最著名的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的应用是IBM的Ross,我们发布的法小淘在人工智能一些应用场景和应用领域已经超越了IBM的Ross系统,成为全球最领先在这个方面的研究。我们也希望在未来三到五年时间,中国的律师行业能够在法律科技方面取得全球领先的位置,超越英美国家的同行。

  这样一些作用具体到我们办案过程中,至少有两个作用:提升办案效率。法院现在面临的一个挑战改变案多人少。经济新常态下,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升高,而且不见趋缓的趋势,包括立案登记制,会使得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但是法官的员额编制总是有限,案多人少如何解决,只能从提升效率当中去找办法,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就像智慧法院的建设。还有提升质量,随着行政审批层级制度的逐渐取消,合议制以及法官责任制被确立起来,当然是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有好处,但是也对于我们同案同判提出了挑战,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如何确保对于相同案件能够给出相同结论,其实这是我们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挑战,也是可以利用大数据的一些作用去完成这项工作。

  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健全法律行业的评价体系。作为律师来说,作为法律服务专业服务群体,这个专业市场要求对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最要紧的一条是对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要能建立起来,可是我们这些年以来在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建设问题上有一些困难,因为难以做到客观化地处理这些事情,但是如果基于大数据为律师画像,就可以做这样的事情。类似于现在已经开发并且在律师行业当中有一半以上的律师在开始使用的“律师名片”。

  如图:这位律师头像、执业律所、擅长领域、经常执业场地,以及他代理过所有案件,我们都可以通过这样一张由大数据自动生成的律师名片对他做客观的数据描绘,相当于给他的能力进行了画像。实际上这是一种对于律师职业能力做的数据化的结构,而这个数据结构可以在未来帮助我们非常精准地去匹配法律服务的供给侧和需求端的对接。同样,我们是否可以尝试在法官当中、检察官当中也以这样的方式以数据对法官的能力作出评价,采用数据的方法对于他过往的工作和他曾裁判过的判例进行数据解构作出客观评价,以及对于他们职业能力数据化结构以后,更加合理调配全国的数据资源。

  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完善法律职业新型关系。互联网的连接会使得工作协同平台高效透明。在浙江法院进行网上法庭的建设,实际上网上法庭不仅仅是法院的工作平台,而成为一个连接当事人、律师、鉴定机构、证人等各方面的工作平台,而相关律师系统就是由“无讼”提供的。可以做到数据留痕和预警,可以做到更好监督整个司法过程。因为在互联网上的数据是没有办法篡改,普通个人没有能力去抹除的,在线上的办案过程很大的好处是所有数据可以留痕,经过智能处理可以帮助我们做廉政的预警,就可以更好监督司法全过程。

  当然对于未来法学研究,其实法律执业者所产生的这些数据会是我们未来法学研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去年我在清华大学参加一个会议,会议期间,用我的手机进我们的“无诉”案例,给到当时一些专家看,给他们手机装上我们案例检索系统,专家非常高兴,说我以后搜案例可以在你们上面设定各种关键词,甚至可以预设我要查找的案例信息,一旦出现这种案例,我的邮箱就会收到你们的案例推送,这对我们研究有很大好处。未来法学研究可能很大程度上法律执业者共同产生的这些数据是我们共同的生产资料。

  总而言之,法律大数据有这么多的好处,我们也需要对它进行治理,同时法律大数据的未来建设之路任重道远。有这么几个方面有待提高:1、数据采集方式有待提高。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进行这么多年,可是我们去问基层法官,很多法官觉得自己苦不堪言,已经办完一次案子,还要再往系统上录一次,太麻烦了。所以他对于大数据的生成过程有抵触情绪。其实这不对,因为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生成过程应该一次完成,也就是说法官只需要敲击一次键盘,他的工作完成了,上传数据也完成了,我们在微信上的对话就是数据,并不是说过一次话以后,不需要到微信上重新录一次。

  2、数据完整程度不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两年其实做了很多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举措,其实对于法律人来说,可能这叫阳光司法,但是对于一个数据工程师来说,这产生了大量的宝贵的法律数据,而这些数据是整个中国司法文明的构成部分,也是全球法律数据和全球司法文明的共同财富,而这是全国20多万法官、20多万检察官每天敲击键盘来完成的,不是由哪一家公司或哪一些人完成的,这件事情在未来历史当中可以看到,它功不可没,一定会被载入史册。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够好,数据完整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3、数据不开放,不贯通。目前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数据孤岛,数据相关性和关联性是数据能够被应用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这方面以后也应该想办法解决。

  促进法律大数据的形成,有三个小的不成熟建议,求教于各位领导和专家。1、整个行业大力推动法律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法院、检察院这些年投入不少,信息化建设非常有成果,可是律师行业做得太不够了,因为律师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很少有人愿意为行业的信息化自己掏钱去投入,而国家又认为律师多多少少是一个市场化的主体,我们不用管你这么多事。实际上整个法律大数据的生成过程中,如果我们司法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做得非常好,而律师行业做得不好,这就是一个坡脚鸭。呼吁国家能够加大对于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让每一个使用法律大数据、生成法律大数据的法官、检察官成让我用到我要用,想到生成和利用大数据带来的好处变成一个自觉的行动。2、要实现数据全面开放,打破数据的行业壁垒。3、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

  其实数据的产生来自于司法机关,但是利用它,让它产生价值,作为生产资料,这应该是全社会主体的事情,所以我们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希望能够推动法律职业在线化进程,借助法律大数据构建法律数据的新型关系。习总书记在前天乌镇大会上做了一个视频讲话,也提到互联网的发展其实是无国界、无边界的,要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用在法律职业当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其实我们是要一起来构建在法律行业的法律空间命运共同体。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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