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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互联网+司法变革:智慧法院建设

时间:2016-11-18   来源:  责任编辑:xzw

  尊敬的乐泉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参与智慧法院建设,特别是吉林电子法院建设收获的一些心得。建设“智慧法院”,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言之,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体系。

  一、“智慧法院”的比较优势。(一)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阳光司法。1、探索建立电子法院,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变“群众跑”为“数据跑”。吉林法院打通互联网和法官工作平台,全方位、全流程、在线式支持网上立案、取证、审理、 质证、执行和申诉,推进审判方式变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分别审理互联网金融及网上支付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打破空间局限,实现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网络化。

  2.依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人民法院新媒体,切实改进人民群众司法感受。自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截至2016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查询到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到哪个节点;在北京等地,当事人还能通过手机APP接收案件流程信息推送。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被执行信息,不仅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科技法庭(全国建成1.8万个)实现了“三同步”,即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而且每庭必录、长期保存,只要当事人申请便可提供光盘刻录。让老百姓很满意,一张小小光盘,体现了法院的公开透明,也体现了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切实增强了老百姓对案件审理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提高司法水平,解放司法生产力。通过数据搜集和挖掘技术,可以从海量司法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上海二中院C2J(Court to judge)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云计算技术,依托法院局域网,以案件办理为主要连接点,由法院以“易扩展”、“按需”的方式直接向一线法官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互动式的在线法律资源服务。这套辅助办案系统的核心是 “一轴九库”。“一轴”是指审判管理轴,代表案件从立案、开庭到审结的整个审理进程,如果法官办案超过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系统便会以醒目的颜色进行提示。“九库”是指采用云计算技术,构建的九个常用数据库,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相近案件库;条文释义库;法学文献库;审判案例库;裁判文书库;工作动态库;BBS库;理解与适用类文件库。

  (三)精细内部管理,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动态监控,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中每个环节、每个节点、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监督制约,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将可视化工具运用于审判流程管理中,将法院诉讼活动的全部信息及时展现于网络终端上,实现个案管理精细化,切实做到法官“零懈怠”,显著提高了审判效率;更加透明、更加阳光的公开举措,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网页,诉讼之初,法官就可以通过跟踪案件情况,确定案件是否存在争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小额程序,并跟踪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网页则实时显示案件是否审结、判决是否执行、开庭次数、案件上诉情况、统计报表以及存档情况。

  (四)共享信息,跨界融合。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公安部等6个单位建立点对点连接,与20多家金融机构和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总对总连接,23个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点对点或总对总连接,初步实现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等业务协同。吉林电子法院与银行和工商、房产、车管、税务等政府部门共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实现了当事人案件资产的即时查询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网上惩戒。

  (五)提炼司法智慧,贡献司法文明。基于对海量司法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治理状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以往“据统计”三个字是建立在法院系统从最基层到最高层,层层报送的统计报表,一些重要数据汇总需要很长时间。而现在,通过 2014年6月建成的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各类数据即刻生成。大数据的应用为法院掌握审判动态,研究类案情况,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数据,提出司法建议提供了“立等可取”的便利。

  分析裁判文书,可以从中提取中国人解决具有中国背景问题的高超智慧,阐释我们这个民族最深层次的奥秘。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们通过对司法案例中所隐藏的中国司法智慧的挖掘,也能担当起我们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贡献、我们中国人对世界制度文明的贡献。从工业文明以后,我们中国人实际上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可以说是乏善可陈的,那么无论是技术方面,还是在制度文明方面,我们主要是借鉴、学习,坐享人类共同进步的红利。我们占世界人口比例这么大,但是我们却没有做到我们应当做的,在人类文明发展上,我们还只是追随者,并没有成为引领者。

  改革开放前,我们主要是继受前苏联的思想和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文明也主要仰赖于引进、吸收西方的思想,继受、借鉴、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我们向世界制度文明索取的多,而奉献的少。但是今天,我们来到了这样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中国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方面,是可能站到与世界文明国家同等发展水平的程度,通过对大量的司法数据中隐藏着的司法智慧的挖掘,我们中华民族可以担当起世界文明的这样一个贡献。

  二、智慧法院的配套制度建设。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交往形式。智慧法院建设中作为公法关系的电子交往关系也日益频繁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视频庭审,除此之外,大量电子法律交往的形式尚有待立法或司法确认。

  1.明确电子诉讼的适用范围。什么类型的案件能够适用电子诉讼,在哪些诉讼阶段可以适用电子诉讼。肯定电子诉讼当事人对电子诉讼的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考虑到当事人对电子诉讼方式的接受程度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是否需要结合诉讼类型、主体类型等因素在某些诉讼领域强制推行电子诉讼,如何规范和制约电子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等问题需要被审慎对待。

  2.当事人身份认证问题。电子诉讼将诉讼方式由“面对面”亲历完成转变为通过互联网媒介远程操作,如何确保电子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安全,将会在源头上影响电子诉讼的正常运行。当事人身份认证及其电子提交与法院电子送达所产生的电子法律交往的合法性,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3.立案时间节点问题。电子诉讼中的立案阶段区别于传统“线下”诉讼中的立案阶段,需要由立法特别明确立案的时间节点。

  4.庭审是诉讼的核心阶段。庭审能否电子化,如何以电子化的方式等值的实现庭审功能是庭审阶段电子诉讼立法需要关注的重点。目前《诉讼法》规定了视频庭审,但是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不适用于普通程序。

  5.电子化证据的效力。在电子诉讼举证质证阶段,如何处理证据的提交形式、证据的确认和交换,如何看待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证据的效力,如何衔接电子化的证据与证据原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势必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和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6.电子诉讼档案管理问题。在电子诉讼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卷宗能否以电子的形式直接存储归档,如何处理确实不宜采用电子形式存储归档的案件卷宗。

  鉴于上述问题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属《立法法》调整范畴,因此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制定 《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法》,或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从而使电子法律交往的各种形式明确化与合法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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