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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与完善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与完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胡 铭*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以审判为中心的最重要意义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它也体现了尊重司法规律、增强司法公信、革除制度弊端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来,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条主线。2017年7月10日召开了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在此,择要谈一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成效以及未来展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五大成效

  (一)按照理念先导,革新刑事司法观念

  理念是理论化的思想观念。我国的刑事司法运行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重审前,轻审判”等观念根深蒂固,这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通过全面宣传学习以审判为中心的重大改革意义,已经日益深入人心,公安司法人员了解掌握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和本质,克服了认识上的误区,培育了现代化的刑事司法观念。

  其中,转变侦查人员的执法观念是难点。17年来公安部首开全国刑侦工作会议并提出: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一是要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把“破案”和“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二是弱化口供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加快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

  (二)提升司法权地位,优化分工配合制约原则

  实现审判中心,需要提升司法机关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就要求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严防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为此,中央政法委颁行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以减轻地方法院办案的压力,及时发现、纠正违法插手、干预司法的情况,为司法改革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需要准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加强权力之间的制约。“分工负责”体现的是三机关地位的独立性和权力的有限性;“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街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特别是审判权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十分有限,检察机关对侦查的制约也还很不够。完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便需要通过强化制约来提升审判权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以规范刑事司法行为、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同时,完善审前程序中的检察监督,以助于提升侦查质量和强化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能力。

  (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整个审判活动据以展开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一方面,完善我国的证据能力制度,其中,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关键。从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则,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的新司法解释,再到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在完善。特别是新的严格排非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取证方式、重复性供述可采性、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范、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排除非法证据是一个实践面向的问题,应由实践推动其不断往前走,新规定的实施效果尚待实践的检验。

  另一方面,从证明力入手,逐步约束侦查卷宗的主导地位。由案卷笔录中心向庭审中心的转型中,先从证明力切入,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证据能力,是一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可能进路。即在刑事审判中,允许案卷笔录类证据适用,但降低其证明力。当案卷笔录与被告人当庭供述、证人当庭证言以及其他书面证据存在矛盾之时,法官不能在无明确理由并进行充分说理的情况下仍然认可前者。相应地,应在审前程序中践行检察官客观保障义务,庭审程序中确立法官对被告人的客观照料义务。

  (四)推进庭审实质化,开展案件繁简分流

  以审判为中心要做到以质证权保障为重心。这便要求:(1)构建有争议的关键证人出庭制度。所谓关键证人,是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能对争议事实起到直接证明作用的证人。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司法机关进行了改革试点,着力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只要控辩双方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2)完善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2017年7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伴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鉴定人出庭日益增加,还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适应日益专业化和科技化的庭审要求。(3)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法官通过亲自听取控辩双方、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保障被告方的质证权,从而形成刑事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

  同时,庭审实质化要求通过案件筛选机制以分流案件,以为对抗性审理的争议案件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的比例约在90%以上,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比例亦非常高。2014年推出的速裁程序试点和2016年开始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案件繁简分流的精神,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保障。

  (五)强化律师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权的制度保障。2015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这便要求在实践中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权利,确保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的范围和时间,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让律师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各项证据与信息的基础上为被告人辩护,保证庭审质询环节能够更充分地进行;对法庭上律师的言论进行保护,使得律师能够真正发表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的真实看法;不打压律师自行搜集证据的活动,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够进入庭审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构建有效辩护制度,激励律师提高辩护质量。

  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作为扩大援助范围的前提,需要国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并适时引入市场机制,使得经费涨幅和案件增量保持同步。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先试先行,如杭州市在2017年7月通过了《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

  二、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处理好的五大关系

  (一)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和侦查中心主义的潜在紧张关系。离开了审前程序中公安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庭审理既无法做到不枉不纵的公正裁判,更难以实现以审判倒逼侦查、审查起诉的期待。

  (二)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场域集中于“法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关注庭审以外。这里涉及审前程序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如何优化起诉裁量权,如何完善量刑程序等问题。

  (三)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关系。公检法人员责任终身制一方面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减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使得案件结果与公检法人员切身利益紧密联系,从而导致各种规避措施和错案纠正难。相关改革有待在观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四)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与监察委员会改革的关系。2016年启动的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宪法修改、国家政治体制等层面的问题,中央正在做顶层设计,地方试点也正在稳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及相应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审判中心与职务犯罪追诉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和智慧司法的关系。信息化、智慧化的司法与传统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有着显著的差别。2017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设立杭州互网络法院的方案,而在此之前,浙江法院已经全面实现了司法的网络化操作,如网络立案、网络视频庭审、网上处理涉案款项等。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的审判方式改革。

  *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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