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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7]43号
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已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请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商处理好有关社团的移交事宜。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国法学会承担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后,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 政 部
20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