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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 中国法学会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法学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政委[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法学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界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法学会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法学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为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法学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地方党委、政法委关心和支持下,各省级法学会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2004】5号、【2009】18号文件精神,组织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法学研究日趋活跃,各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学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法学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时完成换届工作。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已到届的省级法学会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提交换届方案,尽快完成换届。以换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学会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如不能按时换届,应向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国法学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完善会长任职制度。按照中央政法委【2009】18号文件规定,省级法学会会长由副省级领导同志担(兼)任。换届时会长提名年龄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不超过63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省级法学会会长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会长职务,应辞去会长职务。有关省级法学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研究确定新的会长接替人选,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三、现有编制要专编专用。1983年,中央政法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给各省级法学会下达了部分专项政法编制。经过多年努力,各地又陆续增加了一些编制,但编制不足、人员紧张的问题依然存在。为确保法学会工作正常开展,对现有编制要专编专用,其他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四、要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法学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肩负重要职责,承担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参与立法和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论证,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职责任务,作用日益凸显,需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五、建立健全法学会党组。各省级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应建立党组。尚未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申请,及时将党组建立起来。
六、继续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法学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负有指导推动本省(区、市)内的副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法学会加强政治与业务建设的重要职责。按《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市(州)均应设立法学会,未设立法学会的地市(州)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对已设立的副省级、地市级法学会,省级法学会要通过组织协调、制度规范、典型带动、检查考核等多种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开展起来、活跃起来,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县级法学会是法学会工作触角的延伸,省级法学会要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成立法学会,及时帮助解决县级法学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他们积极参与、服务当地法治实践,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