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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004年12月21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会费收缴
1.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
2.会员要按期足额缴纳会费,超额不限;
3.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既可直接向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会员处(勿写个人收款姓名)缴纳,也可由当地联络员转交,均不得在信封中夹寄;
4.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支票与现金两种方式均可;
5.因特殊情况,会员会费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由本人或团体会员单位申请,经中国法学会会员部批准,可以少缴或免缴;
7.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内缴纳下年度的会费。
二、会费管理
1.会费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会员处具体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费收支凭证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告。
三、会费使用
1.使用会费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作为会员服务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会员获得赠送的法学、法律类刊物费用;
(2)会员的培训;
(3)会员的表彰;
(4)会员内部刊物的编辑、印刷费用;
(5)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2.联络员的劳务支出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另行统一支付,联络员个人不得自行扣留会费;
3.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依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处理;
4.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会费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会费标准的调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