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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规则
(2009年4月24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为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对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引领法学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中国法学会制定中长期法学研究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中国法学会年度课题研究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中国法学会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进行学术指导。
五、参与中国法学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的评议和鉴定。
六、参与评选杰出青年法学家。
七、参与评选中国法学会优秀法学成果。
八、对设立新的研究会进行论证。
九、会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国法学会和各研究会召开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可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参加。中国法学会接待来访的外国学术团体、学者,可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参加。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有需要表决的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承担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研究部一名工作人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会长办公会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