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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廖永安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专家:

      大家下午好。会前对刘源的文章我也是认真地拜读了一下,很有启发。

  我想从三个方面作一个点评,顺便谈一下我对枫桥经验的看法。

  第一,枫桥经验的学术问题意识。

  第二,当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创新。

  第三,枫桥经验贡献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

  第一,关于枫桥经验的学术问题意识。今天上午很多领导都发了言,专家做了主旨演讲,我们讲时隔半个多世纪,两代领导人先后对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批示,显示共产党人对于群众路线优良传统的坚持和重视,我们讲这一一优良传统确实我们应该发扬光大的,同时我们讲这种中国经验也跟我们学术界提出了新的任务和问题。枫桥经验如何与新时期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相适应?因为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集体化时期,该时期农民受到严格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管理,是依附于公社的社员,城镇居民则几乎都是依附于各种类型单位的单位人。在这样的熟人社会和紧密型社区下,由于经济关系较为简单,纠纷较少,且大都能在社区或单位内部依靠群众或干部得以解决,很少会闹到政府或法院讨个说法,因此能够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半个世纪过去了,我国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熟人社会逐渐解体,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而各类经济纠纷日益剧增,社会矛盾复杂激烈。传统的族长、长老、乡绅等社区权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集体化时代村干部的权威也随着国家权力从基层后撤而大大削弱,运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传统调解方式已经很难发挥作用。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更加热烈,如何回应新时代的这种需求,成为当代枫桥经验亟需回答的问题。

  正是这种背景构成了刘源这篇论文的问题意识,即如何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升级,作者立足实践正确指出了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所面临的主要挑战:陌生人社会的人口频繁流动削弱了枫桥经验的社会基础,而市场经济发展削弱了枫桥经验的合法性认同基础,群众权利意识的高涨使得其对传统社会权威的信任和遵从度降低。而如何回应这种挑战,正是这篇论文的价值所在,因此,这篇论文的选题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现实感。

  第二,当代枫桥经验的理念创新和实践创新。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使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理念继续发挥作用,就必须升级枫桥经验,通过制度创新使其适应社会矛盾的新变化。刘源的论文提出了构建“多元解纷+多维解纷”体系的方向,这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的思路。枫桥经验最主要的方式方法是调解,尤其是诉讼外调解。因此,在多元解纷体系的建构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如何提高调解的实效性。要实现枫桥经验的新升级,有三个方面不可或缺:

  首先要树立现代调解的新理念和新思维。现代调解理念既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传统调解所追求的简单妥协甚至“和稀泥”,而主要是一种法制化、规范化调解。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等,所打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而非利益对抗体,所追求的是动态利益观,而非静态利益观,所坚持的是综合性思维,而非切片式思维,是向前看思维,而非向后看思维,及最终目的是实现纠纷的一揽子的解决和彻底性治愈,以高效、灵活、合作、经济的方式最快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恢复社会共同体秩序。这也是升级枫桥经验应该具备的新理念和新思维。

  其次要发展多元化社会调解体系。上世纪的枫桥经验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而传统的人民调解主要依托的载体主要是村居两委的调解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的调解领域具有狭窄性,主要局限于基层地域辖区内婚姻、家庭邻里等简单民事纠纷,缺乏解决复杂纠纷的能力,难以应对现代市场经济跨地域、多样性、复杂性的纠纷形态。而当前我国调解话语实践中存在人民调解泛化现象,混淆了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多元社会调解类型的法律地位和个性特点。为适应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传统人民调解之外,完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法律体系,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整合和功能衔接。同时,创新组织体系,构建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调解网络体系。

  再次要加强现代调解的职业化和市场化建设。枫桥经验经历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面对现代商业社会中越来越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纠纷,调解专业化、职业化是新时代的必然趋势。不久前,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职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式,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设立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旨在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此外,发展现代社会调解必须走差异化道路,在坚持人民调解公益性属性的同时,应当支持和鼓励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化解、推动社会调解从政府主导型向社会自治型转变的重要举措。这一点,刘源的论文也有很好的论证。

  第三,用枫桥经验贡献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在全球化背景下,枫桥经验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极佳制度样本。人民调解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创造性实践,也契合中华民族和合主义文化传统,作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是中华法系正义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恰恰是在这一问题上,受到西方中心主义和本土东方主义话语体系的宰治,很多人容易把中国的调解传统弃之如敝履,而从西方晚近兴起的ADR运动中去寻求正当性支持。这是必须走出的理论误区,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必须摆脱西方法学话语体系的影响,以高度的理论自觉贡献矛盾化解、基层治理的中国智慧或中国方案。

  首先,枫桥经验所蕴藏的第三领域的简约治理理念为中国独有。西方社会长期奉行国家与社会、非官即民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而中国社会则明显不同于此,而是承认国家与社会之间、官府与民间之间存在互动的第三领域。著名法史学者黄宗智教授的经验研究有力证明,中国的治理体系从古代、近现代到当代,都展示了简约治理的理念,高度依赖非正式和半正式的社会调解机制,并且由此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第三领域的治理社会。枫桥经验的经验做法正体现了第三领域的简约治理理念,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挖掘的学术资源。

  其次,枫桥经验所体现的全民共建共治共享五世的社会治理理念为中国所独有。全民意味着国家、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建意味着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作用关系,共享意味着社会治理的成果由社会共同体获得。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复杂化意味着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单纯依靠国家或社会都无法有效应对,因此,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把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力量整合联动,这是西方社会治理无法做到的。西方的ADR机制与国家正式司法体系保持严格分离,而无法做到类似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资源整合。

  因此,我们在提炼枫桥经验、发展枫桥经验时,尽管可以借鉴但不必比附西方ADR理论来论证中国枫桥经验的正当性或合法性,而完全可以从社会治理的历史传统、群众路线的革命传统、多元共治的当代实践中挖掘理论资源,阐明中国法理,发出中国声音,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这一点是刘源的论文在借鉴域外经验升级枫桥经验时应该保持反思之处,也是这篇论文在理论深度上有待进一步提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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