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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宋加秘:济南“创城”环境下流动摊贩生存权保障的理性思考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各位法学界前辈:

  大家好,非常感谢组委会给我这么宝贵的发言机会,能让我汇报一点我的想法,我汇报的题目是《济南“创城”环境下流动摊贩生存权保障的理性思考》,下面我将从选题依据、研究方法、分析步骤和主要观点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第一方面是为什么选这个论题。

  起初,我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去年在做暑假工的时候,由于创城的影响,连早上吃早餐的地方都找不见了;后来在校门口,又亲眼目睹了执法者给两个摊贩开罚单,罚完之后,卖水果的老大妈就问卖玉米的老大爷“你被罚了多少钱?”老大爷说“100块,我这一车的玉米还不到100块呢”,老大妈“我也被罚了50”。两位满头白发的老年人摆摊摆到晚上十点多钟,我觉得这绝不是一种情怀,而是谋生。对这样生活窘迫的一类人进行罚款总觉得有些不近人情,但是回过头来想一想,执法者是也是在代表政府依法治理城市,他们没有任何错;那我想,这其中一定是出现了矛盾。

  我们知道,摊贩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的一个顽疾,特别是近年来在“创城”热潮的影响之下,摊贩问题也变得更加棘手,城管与流动摊贩间冲突愈加频发,流动摊贩作为弱势一方,其生存权的保障处在一个相对堪忧的地位。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考虑,要想在今后创城的大潮流之中最大限度的保障摊贩生存,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自然有其必要性;此外,从城市安全系数的角度来考虑,摊贩可以看做是保护城市的一道屏障,他们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大肆驱赶城市中的流动摊贩,将其生存置于不顾,就相当于丢掉了保护城市的一道屏障,将使得社会处于一个潜在的不稳定状态之中,所以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势在必行。

  协调城市治理与摊贩生存这一问题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着广泛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着大量的研究,对城市管理和摊贩生存保障这两个眼下的“矛盾体”进行了分析;而且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就是把流动摊贩的生存保障置于城市治理之前。而在实务中,目前基本上是存在一个由堵到疏,由硬执法向软执法转变的趋势,但尽管如此,矛盾依然还是尖锐。

  我通过对济南当地的一些摊贩市场的调查考证和理论研究,发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矛盾,所以试图从现有的矛盾入手来探索一些相对有效的化解路径,在实现摊贩生存保障的同时,也兼顾到城市的有效治理。

  (二)第二方面是研究的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的是调查研究法和归纳总结的方法。

  调查研究法是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常用的方法,可以相对高效的获得最新、最可靠的资料和消息。本文就是要通过对济南一些被取缔了的大型市场和一些仍存在的市场或者夜市进行实地的调查研究,来掌握当地流动摊贩的现状,并根据相应的调查结果和掌握的情况来归纳现有矛盾,进而总结相应的策略;提出本文的主要观点。

  (三)第三方面是分析的步骤。

  主要分为四步。

  第一步主要是先阐述济南创城环境给流动摊贩带来的各种影响;利用调查研究的结果,展示了济南创城以来百余个大型夜市或市场被集中取缔的情况,致使流动摊贩经营区域、经营范围和摊贩数量的骤减;然后结合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摊贩违法经营责任后果的承担及自身义务履行进行分析。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调查结果来论证流动摊贩的生存与发展是处在一个较高成本和较大压力的现状之下的。

  第二步是结合相关调查,来分析济南现有摊贩治理模式的矛盾及成因;最大的矛盾就是流动摊贩违法经营与生存权间的矛盾,当然致使这一主要矛盾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是有法与不依、依法经营与收入不可观、经营素质偏低与政府要求偏高等等,通过对这些基本矛盾的分析,以便探寻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

  第三步是进行借鉴,列举国内外解决这一问题较有成效的几种模式;借鉴一些较成功的典例可以使得政府在处理摊贩问题上,能在最低的成本之下实现最大的治理效益。在这一部分中,我了解到了国内外的各种各样的管理模式,最终选定北京、上海、南京、台湾、美国、法国、韩国这七个地方的治理模式,相对来说更具人性化、实效化,可操作性更强一些。特别是韩国的模式,将一个城市划分为“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和“诱导区域”,被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沿用。

  第四步是进行思考,结合前三个步骤的内容对如何兼顾城市治理与摊贩生存发表自己的观点。

  (四)第四部分是我的主要观点。

  对于如何兼顾城市市容与摊贩生存,即处理好摊贩违法经营与其生存权之间的矛盾。我主要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摊贩自身四个角度进行了思考。

  第一,在立法上;首先应当尽可能进行国家层面上的立法,对摊贩惩治处理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或界限,以避免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过度侵犯流动摊贩的生存权益。因为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流动摊贩的治理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且偏重于地方立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样的规定难免有些模糊,并不能进行实质的指导。其次,立法者还需转变立法思维,化身摊贩来思考问题,积极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同时提高立法的提高公众参与度,特别是流动摊贩的参与度,要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从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绝大多数的地方立法都偏重于负担而缺少授益;所以致使有法不依的窘境一直存在。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不仅仅是合理行政的要求,更是政府治理城市的一条捷径。

  第二,在执法上;首先要明确执法的权限。包括处罚的权限和管辖的权限;明确处罚权限,能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的滋生,明确管辖的权限,能有效解决交界地带存在的多头处罚和职责推卸的问题;其次,要保证执法的程序正当,这也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向流动摊贩说明处罚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被罚流动摊贩的陈述、申辩,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不说明事实理由、不告知陈述、申辩的机会,不提供救济途径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而要求摊贩都清楚自身具有的这些权利并不具有合理性,所以摊贩陈述、申辩等权力的行使和救济渠道的得知完全依靠于执法者的正当程序,所以要维护好流动摊贩的生存权益必须要保证执法的程序正当。再者,还要杜绝流氓式的执法,组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杜绝衔烟酗酒上岗、辱骂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实现流动摊贩的合法经营靠的是摊贩对于道德和法律的信服,而不是执法者的威胁和恐吓。

  第三,在普法上;城管普法是一种温和且相对高效的治理手段,从理论上讲至少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供以使用。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规范性是它的首要特征,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假若人们不知晓法律,不懂法,那么法律自带的规范作用便无法发挥其价值。而现实恰恰如此,因为绝大多是的流动摊贩都是法盲,他们知道占道经营或是无照经营等行为是不对的,但却不知道这已经违法或是知道违法但却不知道将面临何种处罚,这就使得他们脱离了法律的规范,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威慑作用失去了价值。除此之外,像是对于创城这一类的政策,如果摊贩们不了解,他们便很难真正的参与进去;如果执法者主动去为流动摊贩普及法律知识和解读相关的政策动向,将流动摊贩置于一种遍地普法的环境之下,不仅可以使得摊贩感受到法律的威慑或是产生创城的责任感,还能促使摊贩对政府愈加体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上面提到的有法不依、经营素质偏低与政府要求较高之间的矛盾,进而实现从根本上医治摊贩问题的“顽疾”。

  第四,在摊贩自身上;摊贩要增强维权和束己的意识。有效的维权靠的并不是无理取闹和暴力抗法,而是要善用法律手段;增强维权意识要求摊贩要积极去了解法律,在执法者违反程序或超越权限执法的时候能拿出法律依据来进行维权,避免自己陷入被动,如此摊贩才能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其生存权益。其次就是束己,摊贩问题自然源于摊贩自身,一系列不合法经营问题是引发政府与摊贩矛盾的直接根源,摊贩若能主动维护城市秩序,政府的治理问题何来?摊贩若想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其自身积极去履行相关义务也是一个绝不可忽略的因素。

  以上是我的汇报,初来乍到,还请给各位前辈海涵;不足之处,望前辈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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