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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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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范忠信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陈会长、叶校长,各位同仁:

  这个文章我看了两遍,因为孟同学更注重社科法学的方法和我们平常的研究不一样,以前的研究是教义法学,可能我理解有错误,我想把我的看法和观感总结为两个三点。前面三点认同,对他的观点有三点赞同的地方:

  第一,我认为他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的运用来分析“枫桥经验”,特别是分析在社会变迁中的“枫桥经验”功能变化,在三个阶段功能有三大变化,三个时间的特征,这样一种法社会学的应用,社会法学的应用是我们以前比较缺乏的。

  第二,他试图对“枫桥经验”的功能作出全面解释,阐明“枫桥经验”功能演变三个阶段里面演变的动因、演变的要害,这个总结我还是很认同的。第一演变是从教育群众改造坏人演变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一般性的矛盾纠纷化解,这是1978年前后,改革开放以后。第二次转变分析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到新时期“法化”也可能是法治化的转变,总结这两次转变功能变化要害所在,这是很好的。

  第三,孟同学的文章勇于反省“枫桥经验”某些方面的不足或者异化,“枫桥经验”在发展过程当中,有时候可能有一定的走偏的倾向,比如过度依赖信访和矛盾调解,有功能外扩,担负原来不属于自己的功能,还有触角伸得太长原来不属于这个经验解决的纠纷融入这个模式当中来,还有“枫桥经验”到今天还没有发展出新的工作方法,个人有个人不同的看法作为青年学者的论文对于这个勇于探索勇于分析用于反省是我感动的。

  三点不足:

  第一,关于三个阶段的划分,这种划分是不是准确妥当我们可以商榷,他分成诞生阶段,发展阶段,新时期阶段。这样一种划分给人感觉诞生阶段也在发展,发展阶段也在发展,新时期阶段也在发展,这种概括准确不准确?一般来讲以1963-1978年为第一个时期,是改造四类分子,缓和阶级矛盾,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教育。第二阶段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为内容,第三个阶段就是上午很多领导讲的自治法治后来也加了一个德治,以基层自治为核心,为主旨,结合依法治国的宗旨进行的现代转型,就是“法化”转型用更好的概念概括可能更好。

  第二,关于某些判断值得商榷。比如里面强调运动治吏到制度治吏,对官吏的控制防止官吏贪污腐败,过去靠运动现在靠制度,这个没有问题。把制度治吏理解为文官制度的治吏,这个可能有点偏,文官治吏更多就是公务员制度,更多强调的不是反腐败本身为主旨的,运动治吏到制度治吏里面更多是法治治吏,不是文官制度而是整个依法治国,把权利关进笼子里面制度体系的治吏。

  第三,某些提法可能有点问题,可能误读了历史。第17页,武斗的说法,我们理解文革才有武斗的说法,批斗四类分子在1963年好像没有讲武斗,武斗是两派革命群众,保皇派革命派才有武斗。18页提出和平改造四类分子的说法,以前好像也没有提“和平改造”还有四清和社交(音)的关系,这两个时间很近,实际上是两个运动。两个运动的宗旨内容是不是完全内部贯通的?还有关于宗教经验后来的变化,是政治伦理的弱化和技术功能的加强这样一种判断,也可能有问题。今天政治伦理还在强化,因为新时代有新时代的政治伦理,这个理解可能有一定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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