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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希国:论律师主持调解的制度走向——基于法院“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设想

时间:2018-07-1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老师,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的陈希国,这次提交论坛的文章是《论律师主持调解的制度走向——基于法院“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设想》,为什么研究这个题目?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我为什么写论律师主持调解,因为如果我写律师调解,现在很多法官、律师,一说律师调解,就会想到律师协助法院参与,大部分的概念停留在参与调解概念上,但2015年中央提出关于完善矛盾纠纷的意见就提到了鼓励律师居中主持调解。现在很多法院的人,法官、法院领导对律师主持调解感觉不可能,律师是一方代理人,怎么主持调解,这不就是干法官的事吗,职能不是错乱了吗?很多人很难接受律师作为居中主持调解,能不能行得通,包括律师也是存疑。从实践当中来看,去年最高院已经下达了关于律师调解的意见,实践当中山东也是一个试点单位,从推进情况来看,也不是很理想。什么样的律师愿意主持调解?多数是经济上比较宽裕,做得比较成功的律师想参与一些公益的事情,想回馈社会做一些律师调解,不收费,他们觉得收费几百块钱可以不收,就是抱着做公益心的心态做律师调解,实际现状并不是说推动律师调解就做出来了。为什么要推动律师主持调解?律师与法官是职业共同体,而且律师主持调解是其他的调解所不能代替的,现在很多人也提到了一个问题是人民调解,其实人民调解遇到了很大的瓶颈,在法院我们都明白,现在人民调解调整什么案子?多数是家长里短的案子,但是现在到法院的案子矛盾非常复杂,就是一个买卖纠纷或者是一个借贷纠纷,背后也涉及很多事,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诈骗案,它并不只是家长里短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民调解解决不了这个事情。大家觉得有了行政调解,现在行政机关做行政调解有多少案子?基本上行政机关有些案子一句话就是法院起诉吧,法治社会一定要去法院起诉。很多人说法院推这种律师主持调解的,案多人少,把案子分流出来。我昨天报道的时候跟领导请假了,因为我们周六上班,山东所有基层法院他们周末都要上班,尤其业务性法官,都不下班,都要上班。案多人少并不是为了写这个文章需要列了多少数据,那些东西都是不直观的,多少万的上涨,根本不能体会到法官有一百个案子在亮黄灯那种紧张的感觉,其实案子忙不过来。为什么?有人说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没有防线,很多防线不好使,不是我们想的那么乐观。律师调解是很好的增长点,它有几个其他调解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律师很专业,它具有很多的法律知识,很多老百姓分不清楚,觉得都是搞法律的。我们现在判案子法官为什么那么难,当庭提交的证据里面都会有相关案件的类案检索,其实都到这个程度了,很多律师做的比法官还要好,很多律师事务所自己研发了类案检索系统,比法院用得还好使。如果用律师主持调解,他能最大限度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诉讼预期,现在人民调解说得不大到位的时候给后续诉讼造成很大麻烦,因为他解释不明白,但是律师会基于大数据的分析,能给当事人以合理的诉讼预期,我的调解不是随便调的,而且我还能调很多很多案件,所有案件我都能调,而且我有专业知识,而且这种律师调的时候是基于一个合理的诉讼预期,在这个基础上调老百姓包括当事人他更能信服,而且后续的矛盾和强制执行带来的后果都会很好。我觉得这是我觉得律师主持调解最大的功能,它是很多调解不能代替的,是一个新的调解增长者。

  很多人说律师怎么能调解?这不违背律师法吗,他们觉得没有法律支撑。其实,律师法28条有一个兜底条款,最后写了可以等等诉讼业务,等这种法律服务业务,主持调解不就是法律服务吗?把28条扩大解释是不违背律师法的。扩大解释这种法律依据并没有问题,而且中央到司法部出了很多文件,政策方面也不存在障碍,而且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践了,做得不错的地方,包括青岛有一个城镇调解中心,有一些热心公益律师在调解中心,他们其实就是行使律师主持调解的功能,只不过由法院进行委派。

  既然不存在障碍,我们怎么去做?依托律协,依托律师事务所,依托行业组织,通过加入法院委托或者委派,聘用一部分特别好,有公益心,道德品质比较好的律师。一旦这个律师成为特邀调解律师,法院给你授册,相当于法院认可你的能力和品质,这个对律师来说也有动力。律师调解以后,拿到法院可以司法确认,它有效力,这是律师参与调解在我设计模式里面有独特的优势。当然,很多微观设计必须得要配套,很多律师很大的顾虑是我调解了案子就不能代理这个案子,认为代理这个案子比调解挣的钱还要多,这个时候一定要使律师调解付出的劳动量低于诉讼的劳动量,而且要多代多主动调解,薄利多销的感觉,这时候单靠公益的推动很难长久,要靠市场化机制,这种市场化要有一个好的收费办法。此外,还要设计好衔接和回避制度,包括调解以后怎么避免代理或者变相代理的问题这个问题,适应调解的范围的拟定的问题,调解了以后和诉讼阶段的衔接问题,还包括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问题。现在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看似是个小问题,其实你确定不了管辖法院,法院不愿意去司法确认,因为司法确认有风险,很难辨别到底是不是虚假调解,一旦是虚假调解,法院再执行是面临很大风险的,这个时候要确立好这样的机制。最后还有约束,惩戒还有虚假调解的防范机制等等,我在文章都做了解释,当中都是一些粗浅的想法,还没有实证案例验证我的想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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