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0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法治合作之路
——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的专题发言
陈冀平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2018年7月2日,北京)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很高兴同大家一起参加“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描绘“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宏伟蓝图。
自从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向世界发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一直把“一带一路”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最主要的主题,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构想在法律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法学人文交流、法治经验分享、法律政策沟通等方面的有益工作。仅从2016年12月至今,我就参加了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第三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第二届中国—南亚法律论坛、中国—东盟法律论坛等。每一次真诚热烈、充满睿智的交流探讨,都让我启发良多、受益匪浅,使我对法治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意义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借此机会,我就“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合作谈一点理解,与大家分享。
法治是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最可靠最有效的方式。“一带一路”作为不同国家之间建立经济发展、政治互信、文化交流、社会治理合作机制的综合载体,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毋庸置疑。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注重将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紧密结合,以法治引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以“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法治发展。可以说,伴随五年的“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共识日益加深,法治保障日益加强,法治地位日益彰显。
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规范、保障、引领、促进作用,可以着力推动和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良性互动:
第一:法治互信与政治互信的良性互动
政治互信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友好合作的基础。经济合作以政治上的相互认可和信任为基本前提。“一带一路”合作不仅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政府之间的合作,更离不开政治互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传统、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制度,政治互信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合作、化解政治风险,可以务实有效地促进政治互信。政治互信天然地包含法治互信,没有脱离以法治互信为支撑的政治互信。法治是不同国家各种政治元素中的最大公约数。不同国家尽管具体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法律原则中有许多共同的要素,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至上、权力监督制约、信守契约等。只要各国弘扬法治精神,恪守法治原则,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就能促成法治互信,进而促进政治互信。政治互信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法治互信。当然,追求法治互信,绝不是追求无差异化的法治。恰恰相反,我们要求同存异,充分尊重法治差异。“治世不一道,君子和而不同。”我们来自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法治文化,呈现出来的法治面相也会有着诸多不同,要在理解并且尊重各国法治现状和治理方式的前提下,兼顾各方立场,在开放包容中寻求更广泛更深刻的法治共识。
第二: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
国际合作需要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和强有力的国际法治保障,无法治则无合作。国际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应有之义、必循之路;“一带一路”建设为国际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新动力。“一带一路”倡议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强调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不凌驾于人,不封闭排他,不强买强卖,必然能在发展地区经济、促进贸易自由化、恪守国际法、遵守双边及多边条约的基础上,走出一条崭新的国际法治合作之路,推动全球法治的成长与完善。同时,国际法治以国内法治为基础,是国内法治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延伸。没有脱离国内法治而存在的国际法治。这就需要“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厉行法治,不断深化法治实践,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更优质的法治环境,让本国人民享受更多的法治红利,同时也让世界分享更多法治成果。五年来,中国坚持把法治保障放在“一带一路”保障体系的突出位置,始终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法,遵守WTO规则和协议,践行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并出台了关于投资、金融、税收等多领域涉及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法律政策。历史和实践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善于将本国法治与国外法治有机结合,必将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也必将推动法治的共同进步。
第三:经贸合作与法治合作的良性互动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改革与法治互相驱动。“一带一路”是一条合作共赢、共谋发展之路。在“五通”中,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都属于经济领域的合作。但经贸合作不能单兵作战,需要法治先行、法治铺路。中国有句俗话,叫“要想富,先修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想富”,必须首先,至少是铺好法治合作之路,做到“一带一路”延伸到哪里,法治合作之路就铺到那里。因此,“一带一路”既是繁荣之路,也必然是法治之路。法治发展与经贸合作呈正相关关系,法治越发达,经贸合作越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合作国家之间的贸易规则、投资规则、交通和基础设施规则、争端解决机制,才能为经贸合作提供充分的交易规则和法治保障。同时,经贸合作也必定倒逼贸易和投资规则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当然,“一带一路”是全方位的合作,除了经济领域,还涉及社会、文化、教育、安全等领域。与此相应,法治合作也必然是全方位的。
第四: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的良性互动
实现良法善治,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两者不可偏废。“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一套完备的规则体系,既包括实体法规则,也包括程序法属性的冲突法和争端解决规则。当前,在建设“一带一路”实体法治方面,首先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遵守现有的国际规则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商事示范规则、国际商业惯例。其次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协调和整合各国的商法规范,建立统一化的商事规则,由此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三是协调各国国内法相关立法规则,比如放宽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设定标准等,尽可能消除或减少各方法律规则体系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以促进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四是及时修改、清理或废止那些违背国际经贸合作精神、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规范。在推进实体法治建设的同时,注重程序正义、程序正当价值,大力推进程序法治建设。针对各国共同适用的统一实体法有限、缺乏统一的冲突法规则、产品和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建立健全法律冲突协调机制,构建灵活多样的法律冲突解决模式,统一技术标准体系。针对“一带一路”合作过程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各国积极考虑仲裁、调解及其他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手段在本国的运用,研究制定适用于各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设立多方政府认可、各国法律人士广泛参与的“一带一路”仲裁中心和调解中心。
第五:法律实务合作与法学交流合作的良性互动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是一项庞大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参与,在不同层次开展交流合作。从参与主体上,需要国际组织、相关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也需要法学法律组织和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法学研究人员在内的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本次论坛由中国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共同主办,也体现了多方参与、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学机构合作的特点。今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宣布,中国将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增强透明度,强化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办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各国立法机构要加强合作,对现有的国内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提供给外资更加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各国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司法和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确保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司法或者仲裁面前都能得到公平对待。企业是“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最大需求者,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最了解自己的法律需要,最清楚希望得到哪些法律帮助以及何种方式的帮助,应当成为法治合作中的重要主体。因此,鼓励、吸引、组织企业参与法治合作非常重要。各国法学科研机构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进一步推动法治经验、法学理论交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和法治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各国的政策制定、经贸投资、法治发展、交流合作提供充分的法理支撑和人才支持。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