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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何之迈:两岸联合行为比较研究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里跟各位来谈一下两岸法律的比较问题,因为我本身从事有关反垄断法,台湾叫公平交易法的研究。因为台湾反垄断法实施有二十几年了,大陆2008年开始施行也十年了,两方都有一些执法的经验,虽然比起欧美国家反垄断法历史稍微年轻。我今天就其中一般常常大家讨论到的联合行为,这是大家关注的。我跟我的学生何晴,她是来自北京的,到台北大学念博士,是我指导的学生,现在马上要到北京邮电大学去任教,她也是几年来跟我共同研究有关反垄断法的,有很好的成绩。我们两个合作就台湾跟大陆的联合行为作扼要比较。这个比较主要第一部分是立法方面,第二部分是在执法方面。

  因为时间关系,我就很快地把这个问题作一个介绍。我来介绍台湾方面,等一下何晴再向各位介绍大陆方面的问题。台湾方面联合行为的立法,前面立法方面目前最重要核心的规定,规定在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事实上把一般所谓联合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都涵盖在里面。有关主观的构成要件,就是联合的主体、联合的方式、联合的内容都规定在里面。有了联合的合意、协议或者意思联络之后,该项联合限制了市场竞争,代表这就是恶意的卡特尔,应该禁止。这是有关台湾联合最主要的立法。当然这个立法也跟欧美一样,基本上是禁止的。如果说在某一些例外的情况,它是有例外许可的空间。我们说一下台湾的联合定义立法方面有哪些特性?最重要的一点,台湾跟全世界、跟大陆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台湾的联合也就是卡特尔在大陆称为垄断协议,只有规范水平的联合,这一点是跟大陆、跟全世界都不一样的。这一点到底是不是我们继续这样一个立法,还是有很大的研讨空间?受时间上的限制,我们不能深谈。但是这是一个台湾立法跟全世界不一样的地方。

  例外许可,在各国立法有关联合立法,都采取如果在某一些情况可以有例外的规定,例外的规定基本上它的操作是事先管制或者事后管制,台湾是属于事前管制的,也就是说需要事先向主管机构申请,才可能把行为正当化、合法化。

  有关联合的执行,台湾刚才提到执法到今年已经26年,超过200件的有关处分案,就是立案调查处分超过200件。这样一个立法的执法经验当然可以从刚才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去看。主观要件最重要的是合议,这是历年来一直困扰主管机关的,就是怎么去证明他们有意思联络?这一点在过去二十几年来,我也曾经借调公平会在那边服务,这是一个在实务上很伤脑筋的问题,我怎么证明你违法?你怎么做我们怎么知道,这是主观的。慢慢现在的案子演变到客观的构成要件也受质疑,比如说限制竞争市场要如何划定?你说限制竞争,有限制竞争吗?牵涉到复杂的经济分析,这是台湾的经验。

  大陆的相关情况由我的学生何晴作一个说明,我就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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