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来参加两岸的法学交流这样一个研讨会议。我这边报告的主题是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的有关待遇保障原则的探讨。我个人是研究财税的,我发现财税的领域居然在投资保障协议也有财税的问题,因此刚好前阵子碰到一个学生硕士论文的口试,他研究这个主题,我觉得这个主题很有趣,我自己就顺便作了一个研讨,我扩大成了投资保障协议有关待遇保障原则的探讨,感觉上国际的投资经贸,国际经济活动算是我以前专门研究国际税法领域的上游部分,我今天提的很多意见可能不是很成熟,还请各位多多指教。
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是在2013年2月1日就签订双方互相生效,开始执行。两岸的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里面,我个人认为它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重点,就是它要保障投资公平待遇原则,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公正公平待遇原则等等,当然还包括合理的补偿等等这些原则。我们观察到这些原则可以发现类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在相同类似的情况下,应该要给予跟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这一点我们从大陆地区的角度来看,大陆地区也有所谓的台湾同胞的投资保障法跟实行细则,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到一个很重要的议题。我记得昨天也有学者提到惠台的几项措施,是落实公平待遇原则,惠台措施里面的内容好像大部分都在投资保障协议里面约定现在或将来要做的工作。换句话说,投资保障协议定了之后,双方地区的政府机关似乎还需要努力落实。我们回过头来检讨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不是只是宣誓性的,好像一个政策纲领性质?还是有法律效力的类似国际上协议的文件,而赋予人民有请求权?亦即投资保障协议底下的这些参与投资人,到底有没有请求权?我们两岸的关系比较特殊,不是一个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保障协定或者条约,也不是纯粹的一个国家之内的协议,所以它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一种地区跟地区,我们撇开比较政治的敏感性问题,在实务的观点来看,是两个地区签订了一个类似于国际的投资保障条约或者协定。这个类似,它的法律上效力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比照国际条约的解释。第二个解释,两岸一家亲,看起来应该比国际条约更加亲,更亲密是更友善,更友善就是更应该公平对待。过去台湾地区有一个高等法院民事判决,说四川同胞到台湾来打官司,说四川是“中华民国”固有疆域,所以是属于“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意思是说他可以不要再提供担保金,就可以诉讼。因为如果国内没有住所可能诉讼上还有一些门槛。这个判决提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大陆地区也算是固有疆域的范围,四川同胞也视同国民来给他保障他的权利,这个法院的判决其实是相当友善来对待大陆的同胞,这个也应该是相当于本国人要照顾,只是大陆地区人民是法律地位比较特殊的本国人,类似这样的概念。
我们从这个判决再来看,到底这个协议本身是一个特别法还是一个普通法?如果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如果是普通法,当然国内法可以变更,可以做不同的规范。在这个协议里面,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台湾也碰到一个困难,在两岸关系条例里面规定,如果涉及到人民权利义务相关事项要送到立法院去审议,这个案子没有送去审议,只是送去备查,那相当于行政命令位阶。这里面的公平待遇义务,还包括类国民待遇义务等等这些义务看起来都是创设的人民相关的权利义务。所以我觉得整个流程,我观察到台湾地区的面向,我觉得它没有送到立法院去审议,会让协议本身的法律上效力的正当性相对会比较薄弱一点,理论上这个协议我个人理解它应该是要特别法优先适用。纵然台湾地区法律没有规范,可是根据这个协议看起来它要比照台湾地区的人民受到一些保障,包括类国民待遇原则。同样的道理反之亦然,签了这个协议,照这个协议来履行,应该比照大陆同胞的待遇,就不能限制,限制应该要有特别正当领域,否则就抵触了这个协议。看起来签了这个协议之后,还需要两边政府很诚意的来执行,否则看起来有点宣誓性,没有实际落实。变成宣誓性而已,还是真的有法律约束效力?这个也涉及两岸地区的人民是不是可以依据协议而享有法律上请求权。当然有些规范太抽象,比如说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法上大家可能见仁见智。可是有一些比较确定的类国民待遇义务,这个看起来在国际法的讨论中,大家都有某种程度的共识。
当然这边你可以看出国际法上的国际条约,对义务的履行还是需要双方的国家和政府必须要诚意履约,否则看起来不太能落实。假设不太能落实、违反了这个协议怎么办?本来在国际法上有一种做法,就是国际仲裁。通过仲裁来给它导正一下。但是两岸的协议并没有导入仲裁的机制,跟其他各国的投资保障条约比较起来,我觉得我们这个协议是相对比较弱化一点的,没有国际仲裁。如果有国际仲裁,也许更公正一点。不过国际仲裁的费用也蛮高的。我看有一个案子光仲裁的费用开出来就是68万美金,所以看起来也不太便宜。除非案件很重大,否则仲裁的成本费用也相当高,前面有一个案子仲裁,仲裁费用仲裁庭要求支付的款项是68万美金,可以说相当高昂。我们从这边其实可以看出国际这些条约,或者是投资保障协议,其实它到底有没有请求权?在诉讼上能不能主张?在国际法上其实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国内法怎么去配合修改,还是直接引用就好?如果可以直接适用那就有很多突破性,如果还要修改国内法,那么协议的约定就好像只是具有宣誓效果意义的政策方针的感觉,我是觉得其实从投资保障协议可以促进两岸的交流保障的观点来看,应该可以再进一步大家来共同关心研讨这样一个协议怎么来落实,这涉及到类似国际条约的一种执行的问题。以上是我的浅见,请大家多多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