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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林辉煌:从政治学理浅论刑事诉讼程序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参加这一次的盛会。承蒙不弃,邀我做论文报告,因为临时匆匆,所以草就这一篇并不算是很成熟的论文跟大家分享我多年来的观察和心得,敬请大家指教。

  我今天报告的论文主题是《从政治学理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着重点是从政治学理的另外角度来探讨刑事诉讼程序的指针,因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之学者,大部分都是用法学理论的角度来分析。我希望尝试着把法学理论跟政治学的理论结合,看有没有相通之处,能够把两个完全独立的学术领域搭起一个桥梁。这就是我的用心。虽然用心很大,可能能力不足,但真的是尽了力量了。

  我提交了一篇书面论文,蛮长的,登载在大会印发的论文下册第460—470页。因口头报告受限8分钟,只好浓缩,择要报告,至于详细论述,烦请参阅论文。

  我的口头报告可简化成以下几个重点:

  壹、研究缘起

  1960年代起,刑事诉讼法呈现宪法化之国际趋势,无论任何法系,皆致力修法工程,使原被定位附丽于实体刑法之程序技术法性质,跃升为宪法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融为宪法之一部分,并成为“宪法的测震仪”。其法律地位,已迥异往昔。

  宪法要居国家最崇高的基本大法,具有浓厚的政治意涵,大多数人皆从政治观点阐释宪法,而刑事诉讼法既已成为宪法之一部分,若只从法学理论出发,寻觅其宪法化路径之指针,是否可窥得全貌,甚或寻获指导原则,政治学理与法学理论,对刑事诉讼法而言,具有何关联性?引起作者莫大好奇,遂有本文之作。

  贰、研究重心

  本文重在阐述一个理念:政治问题之解决与法律之制定及解释,或许难脱个人意识形态因党派利益之差异而有所偏好,但若能从现代理性的政治学理出发,服膺其千锤百炼得出之共同价值,用以探讨、省思刑事程序之正当性,则政治与法律之纠结,或可因此迎刃而解,而融为一体。本文爰主张,政治学既是一种国家治理学,理性主流政治学理所揭橥的宪政主义、依法而治、自由权与平等权保障等诸原则,尤其是各该原则所蕴含之内涵精义,应可悬为精进刑事程序正当性及宪法化之指针。

  参、各该原则之内涵与精义

  一、宪政主义

  具有二大主要内涵:有限政府及依法而治。有限政府,意指政府系为特定目的而存在;依法而治,则指政府之运作须依特别法则为之。由此可知,宪政主义实隐含着平衡的政府与反专制主义或独裁之意涵。

  在现代宪政主义之下,主权-国家最巨大的权力象征,应归属人民,亦即“大众主权”,此传达两个重要观念:

  (一)共和

  所谓共和,意指政府系为全体人民之利益而组成,而不是在为君主或特定阶级谋利益。简言之,政府为民,谋全民之共同福祉,而非资助特权。

  (二)民主

  所谓民主,如其文义,意指人民作主。质言之,政府所有决策,应由全民以平等为基础,以直接或代议方式共同参与。

  二、依法而治

  “依法而治”与“以法而治”,虽然在语词上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是有别。后者乃单纯为一项法则,而前者在英文虽称为“Rule of Law”,但却不能望文生义,盖其既非一项规则(rule),亦非一种法律(law),而是一个主张政府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治及法律理论之概念。简言之,以法而治,只是将法律视为政府的工具,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而依法而治,则无人能超越法律,即使是政府,亦然。

  依法而治有如下八项内涵:(一)一般性、(二)公告周知、(三)禁止溯及既往、(四)明确性、(五)不会相互抵触、(六)不得强人所难(期待可能)、(七)安定性、(八)职权有限性。

  三、自由权

  自由权(liberty)指涉一种独立自主的特权,而自由(freedom)则指不屈从任何外在的压力而得随其意而为。本此,自由可谓是自由权保护之内涵,与「专制」相对立,须经争取与维护而来,但自由权则是不受他人意志所左右,为一种与生俱有之天赋人权。

  为落实保障自由权,爰有审前具保、人身保护令、无罪推定、无相当理由不得逮捕,以及司法搜索、扣押采令状原则等刑事程序权利之规定。

  四、平等权

  平等权之意涵,就是众生平等,对人之待遇,不得任意有所区别。质言之,若别无正当理由,则不得仅因其人具有某些特征,即遽而对该人为区别、排斥、限制或偏心之歧视或不公平对待之基础。

  所谓特征,主要系指:性别、肤色、语言、政治立场或意见、籍贯、族群、贫富、出生及其他身分等特征。至于所谓其他身分,则泛指性倾向、残障、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态、游民等。

  肆、刑事诉讼法之实践

  刑事程序即为人权,人权保障系建构刑事程序之核心。综整出下列13项国际社会共同接受之刑事程序基本权如下:

  (1)公正审判及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权;

  (2)公开审判权;

  (3)受独立超然法院审判之权;

  (4)为确保公平的刑事程序,法官为终身职,以维护司法审判之独立;

  (5)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之速审权;

  (6)无罪推定;

  (7)以熟悉语言实时详细告知被告所犯罪名及缘由;

  (8)赋予被告为准备辩护之充分时间及设备之权;

  (9)被告在审判时得自行辩护或倚赖律师协助辩护之权;

  (10)对不利于己之证人诘问权及请求有利于己之证人到庭作证并诘问之权;

  (11)提供不熟悉本国语言者通译之权;

  (12)被告未到场,则不得审判之权;

  (13)上诉权。

  依政治学理,陪审权应被认系对抗恣意为有罪裁判(arbitrary conviction)之表征及利器,乃是刑事被告依政治学理所不可或缺之权利,但其竟未形成国际共识之基本权利,而仅是英美法系特有之产物,其固安在?颇值琢磨。

  伍、结语

  一、我刑事诉讼制度多年来无论在立法与司法皆戮力与时更新精进,并已略见成效,但无可讳言,仍有一条漫长的改革之路要继续往前挺进,例如,如何强化现行证据法则始能完全符合证据裁判原则之需求?须否引进国民法官制?国民法官如何产生?参与审判程度如何始能兼顾司法民主化及专业化,确保被告获公平审判之权利?贫穷被告是否仅限于强制辩护案件始有请求公设或国选辩护?法院指定之辩护人不合被告之意,又将如何?设若辩护人未为实质辩护,其判决之合法性如何?如何认定辩护人是否为实质辩护?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应扮演何种角色?享有何种程序权利?被害人应否有律师辅佐权?在在均有待进一步探究、厘清。应走什么路径,我刑事程序法制始会臻于周延完备,而与时代脉络无缝衔接,一时难有标准答案。

  二、唯有目标不断前移,阶段不断更新,视野不断开阔,在滔滔国际浪潮中,努力寻觅良师益友,发现价值与信仰,依自我的理性抉择,始能迈入昌明现代刑事程序法制的康庄大道。本文研究心得,现代政治学理所揭橥的民主宪政价值绝非凭空从天而降,而是历经长期淬炼孕育出来的一种信仰,值得吾人终其生去追求,尤须吾人用心去体会。只有信仰,才能让思想发出火花;只有期望,才能让未来发出光芒。

  以上所述,是一位自诩为浪漫学派的我的梦想,希望哪天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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