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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朱涛:台湾地区科技发展基金运行体制及其启示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上午好!我报告的题目是《台湾地区科技发展基金运行体制及其启示》。这个报告是我之前参与科技部两项国家软科学重大课题,关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监管部分成果的摘录与修订。

  关于台湾地区科技发展基金运行体制和我国大陆项目基金的总体比较,双方各有优势、劣势,本论文主要谈能够从台湾地区学习到的一些优点。

  首先,问题的提出很简单,在座都是从事科研的科技工作者,多少都有项目研究的经历,对此应当有所体会:近几十年来,我国政府的经费投入力度和增长势头非常迅猛。以本人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例,我第一次申报青年项目时,项目经费是8万块钱,再一次申报一般项目的时候经费已经上涨到24万,过去的几年,我从一个青年跨入了非青年,项目经费就翻了几倍;再加上所在单位的配套,一个国社科可能就有四五十万的项目经费。这么多的项目经费发到科研工作者手里,它的效率和产出却一直被诟病。有学者甚至撰文在《科学》杂志批评中国的科研经费都被玩完了,这有点危言耸听。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么多的政府科技投入,其产出包括基础研究成果也好,专利也好,都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最近中兴的芯片事件再一次刺痛了我们的神经。李克强总理今年7月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向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要改革科研管理方式。从最早开始科技体制改革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十年,最高决策层还在提出要改革。我们想,这中间出了什么问题?因此我们选择以台湾为例,选择问题和对策。台湾地区人口总量以及面积都不大,但他的科技创新活力一直在亚洲地区排在前列;而且两岸同根同源,有很多相通的想法和理念,方便我们比较、借鉴。

  首先,是基础的法律支持,因为制度的设计是最根本的。从50年代开始到现在,台湾地区以十年为界限不断更替科技政策和法律,其1999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类似于我国1993年出台的科技进步法,就是他们的科技基本法,该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发展发声和原则。围绕科技基本法有一系列落实的具体的作业规范、作业要点。可以看到,他比我们的科技进步法优越的一个地方在于,所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法规都在行政规范和行政规范中有具体体现,这点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做的非常不足,我们的科技进步法基本沦为一个促进法,落实性相对比较差。这是第一点,法律支持比较完备,也成体系。

  第二,关于科技基金的管理体制。他们最主要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科技发展基金,简称为国科金。国科金的管理作为一个单独体系,非常完整,打破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界限,是一个统一管理部门,从上到下层次特别分明,各部门的职责很清晰,不存在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扯皮。反观大陆地区的问题就比较严重,我们的项目政出多门:比如国家重大专项、985等都由科技部主管,国家社科基金由中宣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项目由教育部,还有中国法学会项目,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管理部门和自己的政策,相互之间沟通性和兼容性不足。如果申请了教育部的项目,同时又获得了国家社科的项目,就需要学习和适用两套管理体制,两套管理方法,两套不同的制度。这一点台湾做的非常好,它打破了部门界限,而且管理体制非常清晰,职责也非常明确,大大简化了科研人员的工作。这是第二个比较优越的地方。

  第三,项目总体运行过程和决策层次也很分明。科技政策由谁来总体决策很明确。首先邀请各部门专家提出项目建议。项目提出之后,并不见得就会被列入到政府计划,要经由国科会、科技顾问组的一系列审议和讨论的程序之后,然后再送立法院审查汇报,然后再具体发布。发布之后,具体执行则有由学校、科研机构、公民企业按照各自的能力和各自所属的单位客户分别申报执行。整个决策、定位都很清晰,计划提出非常灵活,能够及时因应科技发展最新现况与趋势。反观我们的项目选题的提出明显比较随意。包括国社科的项目,往往是专家书面征求选题,但是申报选题后时怎么讨论进而决定来年的计划发布呢?过程并不知晓。难免就会出现某些个人今年想申报项目,就做一个选题,明年就知道了能不能申报的状况。影响项目总体的高度,因为可能大部分选题都是某一个专家和某几个专家讨论的结果,这一点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第四,产学研成果转化机制,我们有专门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个立法也跟科技进步法一样,是一个促进法;台湾地区则不是单独立法,而是建立了促进成果的转化机制。整体而言,台湾地区产业经营模式以中小企业居多,个体研发能力普遍不足。因此,台湾地区始终将“产学结合”作为政府资助科技研发成果运用的首要目的,进而形成其独特的产学合作机制,即由当局提供资金,结合学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力和设备资源,并将研发成果转移至产业。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比较有名的企业都是工研院科技成果的延伸公司,这些公司再反哺研发。反观国内很多项目成果还停留在申报了一个什么奖,发表了什么论文,到某个会议做了报告的层面。虽然取得了一项专利,但是这个专利没有进一步转化或者转化效率非常低。因此,加强研究与成果利用之间的链接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最后再总体谈一下我们需要在哪些方面的经验和启迪。

  首先,我们的整体制度设计依据要非常明确,一定要围绕科技基本法为中心,每一个科技进步法措施都应该有相应细化的规则跟进。如果没有被落实的话,我们的追责机制一定要落地,否则所有的促进法、进步法,最后都只变成政策法,沦为一个口号,没有实际效用。 其次,拓宽收益渠道。我们国家的科研经费仍然是国家拨款,而台湾的国科金允许投资,甚至从项目转化中收取费用,这点值得我们学习。如果纯粹是政府拨款,就是国有财产,就会导致在科研人员不当使用经费的时候被追究贪污罪;但如果是社会资本,是不是贪污就另说了。 最后,注重成果考察,主要是绩效考察。

  要特别谈到一点:慎用刑事制裁对待科研人员的研究行为。不少科研人员不当使用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国科学院李宁院士已被羁押四年了,理由就是贪污科研经费。最近有院士公开呼吁,能不能尽快对其进行司法裁判。或者将人释放。科研人员对于虚报科研经费,滥用科研经费,到底是构成贪污,还是一个合同违法,台湾在2014年就有判决,将科研人员排除出公务员序列,公立大学教授未来即使诈领研究费也不构成贪污,改以违反“商业会计法”及“伪造文书罪”起诉。而大陆地区则始终坚持追究刑事责任,且“入罪化”的严厉程度有越来越强的趋势,这其实是值得反思的。我个人觉得科学最重要的品质是自由,我们要相信科研人员,哪怕他失败了,我们也仍然给予他充分的信任,这样我们的科技才有可能走的更远。

  简单的一点结论是:政府和基金管理部门要做的事情很简单,努力按照科技和经济的规律办事,在明确规范的基础上给予科研人员充分的自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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