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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史振郭:两岸假释制度刑法价值的考察及检视比较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上午好!我来自于福建师大法学院,2015年去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6个月,今天的题目是《两岸假释制度刑法价值的考察及检视比较》。

  论文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包括两岸假释制度的涵义认知、两岸假释刑法价值功能的认知趋同、大陆刑法假释制度自2011年和2015年两次《刑法修正案》之后的新发展及价值分析、台湾刑法假释制度的发展及价值分析、当前两岸假释制度差异点、以及检视和借鉴。论文对于台湾刑法假释制度的发展及价值评析,个人觉得资料有点缺陷,内容分析可能不足,欢迎各位学者批评。

  下面主要谈谈目前两岸假释制度的主要差异点有哪些方面:

  一是适用条件的差异,这个可以从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的总体比较中得出结论,那就是台湾刑法假释的适用条件比较宽松,大陆刑法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特别是在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方面。

  二是假释考验期的差异,特别是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大陆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台湾刑法则明确规定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20年,两法相差悬殊!我个人觉得大陆刑法的规定不够科学,这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会很接近,显得不够公平合理;台湾刑法规定20年,相对较长,比较科学、合理,建议修改。

  三是假释撤销方面的差异,台湾刑法对于假释撤销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根据台湾刑法第78条规定,假释的撤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假释期间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再此限);(2)所犯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宣告;(3)假释期满未逾三年。反观大陆刑法规定的撤销情形多样,考察内容广泛,假释撤销极其容易。对于这种差别性规定的缘由,笔者认为,仍然源于对于假释制度价值功能认知的侧重点不同,即大陆刑法关注的是假释对社会的积极影响,而台湾刑法关注的是假释对犯罪人本身的积极影响。所以通过这三个限制条件的规定,台湾人犯一旦假释之后想撤销假释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大陆就很不一样,大陆假释后想撤销假释非常容易,行政违法或者违反部门规定就可以撤销假释,有些过于轻率。

  最后谈谈两岸刑法假释制度的检视与借鉴问题。通过对两岸刑法假释制度及其价值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大陆刑法假释制度较台湾假释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优越之处:(1)大陆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行条件的,应当宣告假释”,使假释分为“应当假释”和“裁定假释”两类,这种规定相当合理。台湾地区刑法只有“得假释”,即“裁定假释”一种,对任何缓行宣告者都不实行“应当假释”,如此规定不尽合理。(2)大陆刑法假释考验期的设定依刑种而有分别、较科学。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台湾刑法第74条规定,凡“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均“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假释”。

  与此同时,大陆刑法假释制度尚有较多不完善之处影响到司法适用,台湾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值得肯定,可资借鉴。总体来讲,台湾的假释制度需要大陆借鉴的地方主要有四点:(1)台湾假释的适用范围包括“罚金刑”的规定特别值得借鉴;(2)台湾假释撤销制度分为“得撤销”、与“必撤销”,体现出分别情状、宽严适度的假释考查标准,值得借鉴。大陆刑法将假释犯假释期间新犯罪和发现漏罪、犯罪和违法、违法和违规的情形一视同仁、同等处理,全部规定为“应当撤销假释”,显得非常严厉且又极不公平。(3)台湾刑法少年假释与成年假释刑度条件上的差别规定,也值得借鉴。(4)台湾刑法对于假释犯义务的规定值得借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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