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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分组讨论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专题报道 》第二组
下半场总结发言:曾明生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朋友们:

  下午好!我们有21篇刑事法学、行政法学发展与两岸执法司法合作的论文,许多论文既有高度又有深度。昨天下午北京师范大学黄风教授做了很好的讲演,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没来得及提交论文,但是也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刚才林辉煌教授对上半场分组讨论的8位作者的发言也做了精彩的总结。现在我对第二组下半场讨论的论文和7位发言人的精彩讲演做一个简短的总结,谈谈我个人的粗浅认识和体会。

  其中有3位学者的发言和论文涉及司法互助的内容,从协助取得证言、司法互助证据能力、司法互助法等视角展开了研讨。萧宏宜教授和刘文戈教授的论文写得比较深入。萧教授引用了许多判决理由,娓娓道来,资料丰富,值得研究。刘教授的论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浅出,精彩纷呈。我比较赞同刘教授的观点。他指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通过“法官造法”填补了取证证据能力的漏洞,为两岸司法互助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可能。尽管国家完全统一的大势不可逆转,但两岸关系的不确定性在增加,政治上的不确定性对两岸司法合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进一步推动相关合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值得两岸同胞、两岸法律人共同研究,积极地努力。

  吴宜贞博士的论文探讨了两岸司法互助的实施问题,给人启发,鼓励两岸法律人不断努力,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另外,林家褀先生对台湾“洗钱防制法”新变革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他认为,对于前置犯罪和为自己洗钱的犯罪行为并罚处理,可能涉及重复评价的问题,对此需要进一步检讨和论证。在大陆刑法中对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第191条、第312条和第349条;通常认为,其中规定的只是协助他人洗钱、为他人洗钱的情形。根据大陆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洗钱犯罪,原则上要以上游犯罪(也就是前置犯罪)的事实成立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没有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评判等等。

  接下来,蔡钟庆教授对两岸内幕交易的立法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比较和分析。他在文章最后部分中指出,大陆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即以行政处罚取代刑事处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其中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有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例如,有的被处罚上亿元的行政罚款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还有,傅美惠教授对两岸检警关系展开了比较,提出了完善台湾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值得指出的是,大陆为了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高效、统一的反腐败工作机制,今年3月大陆已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进行了监察体制改革,组建了监察委员会,以检察院负责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移交给监察委员会。因此这就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在正在修法的过程中。我国大陆刑事侦查权的主体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委员会、军事保卫部门、监狱,以及海关方面打击走私犯罪的部门(缉私局,受到公安部、海关总署的双重领导)等。

  最后,在刑事执行方面,史振郭教授对两岸假释制度从刑法价值、法律发展差异、比较检视与借鉴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但是,对于作者主张把罚金刑也纳入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一建议我本人并不赞同。因为这与作者在论文集第405页提到的假释制度的三个价值功能不相符。根据我国大陆的刑法规定和相关理论,假释制度是对适用自由刑的罪犯(受刑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制度,而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其处罚没有限制或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对于该建议的观点,我个人认为那是值得商榷的。

  以上意见是我个人的粗浅认识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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