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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陈汝吟:两岸民法学关于人格权发展之实务观察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民法典这个主题我记得昨天在大会上几位重要的贵宾发言人提到了,大概五六年前我开始参加民法典的会议,而今年的会议也是6月25号左右,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举办,限于时间我特别提到几个关于两岸民法人格权发展的实务观察。对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典还有其他各篇的草案,做了以下资料的整理供大家分享。

  在过去的《民法通则》里有一章叫做民事权利,也有一节叫人身权,但是没有关于一般人格权规定,也有提到人格尊严,但是在名誉权的条文之内。现在的《民法总则》,虽然去年已经有民法总则,但是关于民事权利的部分,规范人格权是放在109条和110条等相关条文。109条大家都知道提到“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110条是罗列了一些具体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关于一般人格权民法基础到底在去年的《民法总则》体现,或者可以解释,因为110条列出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如果要用这样的解释方法,但没有明文,用“等权利”作为一般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基础。2018年3月15号《人格权》草案意见稿大致上是以这样的结构,依照《民法总则》刚才提到在110条这些具体的人格权做一个规范的架构,相对比较完整。在去年的《民法总则》里面还是没有把“人格权”,我刚才提到好几个作为解释的基础,但是并没有明文“人格权”,今年的《人格权》编草案明文规定第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的人格权益。我们讲人格权,事实上如果能强调一般人格权更可以去表达它具有多样性、丰富性还有发展性,这个也是我们一直在探究法律上需要有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的部分。

  在今年的人格权编草案里,也规定了侵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等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的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的责任。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条文它是把过去的这些具体人格权一个一个点出来之外,也规定了担保物权、股权、所有权,把它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里解释,能解释侵权责任法,因此草案的部分比较明确。昨天大会也一直在强调这个民法典是争千秋的问题,单一部民法典现在还在积极的组织中,但是其实都是累计在过去的一个实务经验上。其实有许多大家耳熟能详的,1987年就有一个洪姓经理日记案,对于擅自去翻阅批判者,这个案子当时我们认为侵害隐私权,当时没有人格权的这个概念,理念没有包括隐私权,没有那么成熟的一个单独的权利,所以司法判决就说名誉权受侵害。另外一个1990年另外一个案子是牵涉到人身自由,但是也是用名誉权受侵害,所以这是实务上在尝试着保护一般人格权,或者是还没有那么具体的这些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的时候,去演变的一些这种调整的做法。

  其实除了刚才讲的案例,实务上面从1993年《消保法》其他的法律里面回过来去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包括其他的司法解释去发展一般人格权的一个概念。大陆这边很特别,基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所以也发展出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我们熟悉的1988年的荷花女案,到2016年比较新的就是狼牙山五壮士案,到2016年加多宝饮料侮辱,在广告商用不恰当的比喻去侮辱邱少云烈士案,这个是近期提起的,还是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这个在一般的《民法总则》或者我们的《人格权》编草案都有明文。相较台湾这部分一些烈士或者英雄、伟人,或者不见得是伟人,也许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这方面没有明文,也许将来可以借鉴。

  跟人格权密切相关的就是关于精神损害,在讲到损害赔偿的时候,精神损害的部分,原本的《民法通则》119条、120条实际上这两个条文如果大家仔细看是没有提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大多数的学者解释上都是以当时《民法总则》137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等方式”去做解释,大致上在去年的《民法总则》也是134条模式也规定了一个条文,早期的134条比较特别它是一个条文成一节,现在新的《民法总则》改变它的模式。

  实务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历年的一些发展,做的一些司法解释,成就了去年的《民法总则》还有实务上判决,达到个案争议平衡的判决。

  台湾侵权行为在184条还有195条,后来修法也227-1,988-1等等。比较困难的是虽然很早就有相关的条文,但是没有那么完整。所以这些具体的条文来看,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上时代的发展,刚才提到人格权多样性、丰富性和发展性,在适用的时候,因为过去有法条,所以适用的时候就采取比较保守的做法。因此屡屡在法律的判决上,要么是相当的严格,要么是打回票,就是拒绝,去做这样相关精神损害的裁判。

  简单来说,近年这些人格发展在两岸影响非常的深远,这些立法或者是实践的经验,其实都有它的历史跟背景。人格尊严权利的保护其实是实际上去保护人作为我们权利主体平等的意义。如果我们更深度去讨论人格权的保护,不管是立法还是法院都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因为过去法典的关系很有弹性或者很有开展性做一些裁判,这一部分可以作为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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