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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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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与谈人古嘉谆:在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讨论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早安。时间的关系,我相信我可以在10分钟之内把我的与谈向各位说明。

  聆听了各位发言人就两岸间民事法学内容丰富的论述发表,我非常感佩,尤其在30周年纪念的研讨会上,集结了上、下两册的法学论述,层面广、议题新,而且内容有深度,我觉得会让我们每个人都受益良多。

  两岸的法学交流已经有30年的历史了,所累计的法学智慧以及所作出的能量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我在这里要表示敬佩,同时这是一个弥足珍贵的资产。

  两岸人民的法律权利,除了依赖实体法的完整规范予以保护以外,如何以有效率、实用、可行的程序规定来落实涉及两岸人民婚姻、继承、投资、贸易等等民商事权利的保护,一向是、也会是两岸法学人士关心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我们这组的分组讨论题目是“民商事法学发展与两岸人民权益保障”,我想就议题中的后半段“两岸人民权益保障”的部分来表达我作为与谈人的一些想法。

  我认为就人民的想法,任何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是在使社会秩序得到安定、得到稳定,也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所以在实际的生活上,人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希望有一个安定的法律救济程序可以遵循以寻求保护。

  涉及两岸人民间的法律权益保障,亦复如是,关于两岸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如何在彼此法域地区得到认可和执行,不但是我们司法界、法学界所关心的议题,更是涉及两岸人民切身利害的议题。

  就这一部分,如何落实两岸人民私权保护的相关程序规定,已经有相当多层面的落实,从大方向来看是正面的,虽然步伐缓慢、偶有顿挫,但是,是有进度的。就台湾方面,是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及它的施行细则作规范,在实务运用上已有相当数量的相关判决可供参考。

  在大陆方面,从1998年开始陆陆续续的都有善意的很多规定出台。从1998年的5月22号、2009年的5月14号,到最近2015年的6月29号,大陆这边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在2009年两岸签订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的这个重要文书,在我们主办单位集结的两册文章里头,也有很多论文在介绍这方面的沿革跟历史。

  总的来说,因为有了司法互助协议,而解决了不少在2009年以前存在的需要司法互助才能解决的障碍事项,而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判断、调解笔录,是可以在大陆地区法院声请认可和执行;大陆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台湾地区的法院声请认可和执行。

  我这边提出数据给各位参考。2011年到2017年在台湾就大陆地区的仲裁裁决声请承认的事件有11件、准许了11件;2012年到2017年在台湾就大陆地区民事确定裁判声请裁定认可的事件终结的有88件、准许有59件、驳回了19件,还有其他状况10件(我想可能是撤回)。不过这些数字是我从网络上所整理出来的,所以最后的确定数字是要以主管机关所认定的为准。这里驳回了19件,我认为关心这块领域的司法实务人士倒是可以上网去了解驳回的原因。

  在这里我特别要提出的就是今年2018年,台湾地区法院就大陆地区的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分别各有1件不被认可,都是因为送达的问题,我觉得这个可能是新的一个可以研究的问题。其他的台湾地区的法院目前就大陆地区法院或其他机构作出的调解也不在我们台湾地区法院可以声请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另外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大陆地区法院有没有既判力的问题,这部份仍然有待法律见解的统一以及修法的共识。

  以从事律师工作的实务人士来看,两岸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及调解笔录的机制,是两岸民商事秩序建构的重要法律组成部分,多年来司法实务证明了这个机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但目前还存在着互惠问题、既判力的问题、公共秩序的定义等等的疑难问题,这还有待于我们司法实务界及法学界人士与时俱进的作出有益于维护两岸人民私权利和司法秩序的规定和解释,我相信这也是大家所期盼的。

  以上就是我用简短的时间向各位报告目前有关两岸人民私权利保护的相关执行状况以及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在10分钟以内,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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