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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林俊宏:两岸电子商务纠纷争端解决模式之探讨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是来自逢甲大学的林俊宏。现在的互联网络相当发达,使得电子商务快速兴起,现在看到的很多消费方式,如去淘宝网购买商品,在大陆地区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的发展等,前几天我们还去京东集团参观。但两岸电子商务在这样的高速发展之下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譬如线上交易的安全问题、网络虚假广告问题、隐私保护、侵权赔偿等,都可能会有相关问题产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之间有关电子商务、网际网络交易制度做法。国外用怎样的方式去处理呢?我们先看OECD国际组织针对国际间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模式,曾发布一个《电子商务规范指针》,这个《规范》里头特别强调透明的交易确认程序,以及安全的付款机制,重点的是公平、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的重点。电子商务最重要的是如果产生任何纠纷,如何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让业者及消费者从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我们再看美国这边法制发展。美国仲裁协会(“AAA”)也有一个相关线上制裁制度。另外,美国“BBB”是民间力量发起去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公平的、特别着重平衡业者和消费者之间权义的组织。我们讲的线上解决机制面非常广,包括线上协商、线上调节、线上仲裁、线上申诉、线上陪审团,这样的模式未来有没有可能取代我们实体争端解决机制?线上解决机制的优点包括金钱上可以节省很多,比如不需要另外聘请律师,用线上咨询的方式,法律咨询费用可以节省下来;时间比较弹性,因为24小时都可以提供咨询;不受地域限制,可能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而且消费端跟签约端的资料可以被保密,消费者的隐私比较受到重视。因为是属于两端争端所以有比较多的方案去达成。因为这是在线的方式,它跟我们所谓实体的争端解决模式有所不同,它当然也有一些限制、有缺陷的地方,比如说它没有办法面对面去解决争议,尤其是语言,可能沟通上存在问题;如果只是在线下进行沟通的话可能难以精确表达当事人的争议。当然,它没办法强制执行,可能需要通过自愿的方式去寻求解决。另外,因为一般是跨地域,所以适用哪一部法律,哪个地域的法律,即准据法和管辖地法院如何执行它,这都是我们需要去思考解决的问题。

  我们看到中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跟电子商务解决机制比较相关的。200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出《网上仲裁规则》,但是这个规则的金额有限制的,在适用网上仲裁可能还有不同的相关限制。我们也观察到有一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在性质上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线上仲裁或者在线争端解决机构,而是有点类似于各个商家、各个民间企业、各个线上交易企业自主加入的平台,为了保障线上相互交易被信赖,所提供的一个申诉机制,所谓的线上验证、线上投诉、线上调解等等程序,但是如果后期强制执行,最后的执行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的。再反过来看台湾,台湾的电子商务也是探讨蛮久的,包括我们所说的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等,都有助于帮助解决争端。我们说电子商务希望未来可以用线上的方式解决,其实实体程序去做这些也是可以的。但这个解决方式,比如电子商务处理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用一般的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在标的金额或者案件性质上会有一些限制。时间、金钱支出与电子商务要求的及时性、快速性应相匹配。

  我们来看在台湾另外一个诉讼比如调解程序,我们看到有法院的调解主要方式是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另外还有消费争端调解委员会,也需要证书的发布程序等,这些相关问题必须要有突破。刚才跟各位报告的像美国的BBB或者网络线上交易保障中心,台湾也一样,也有一个台湾网络消费者协会,这些都是自发性的,网络团体希望电子商务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是愉快的,这些消费者线上申诉跟我们刚才讲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仍是有落差的。另外一个是台北消费者电子商务协会,这些都是民间自发性团体,在一些执行上,在后续的争端解决处理程序上都比较受限。

  台湾、大陆这两方电商发展之后,我们看到大陆提供的电子商务可能以大陆人士组成,适用大陆地区的法律,台湾的消费者不见得能有所了解,甚至担心在解决过程中有偏颇之意,另外可能不太愿意以诉讼解决纠纷。台湾也有一些相关的消费者保护团体,但是这些消费者保护团体也主要接受申诉,不是正式的争端解决机构。电子商务线上仲裁争端解决程序未来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希望通过这样的交流能够在为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提供一个新的契机。

  以上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给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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