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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深化两岸交往合作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

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谢谢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我平时主要研究对台政策,今天很荣幸在这里向大家报告如何以法治思维看待两岸关系。今天开会前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刘老师跟我聊,说“你觉得两岸关系有可能法治化吗?”,我明白他的意思,特别现在民进党当局不承认“九二共识”,两岸对抗加剧,两岸关系有可能法治化吗?刚才彭莉老师引用了汪道涵先生的话,说两岸关系最后说到底还是法律问题。海研会开这个会开了好多年,每年的论文都很厚,都是上下两册,对两岸法治研究了很多东西,所以说两岸关系没有法治化似乎说不过去。

  我个人理解,两岸关系在私法领域,即民、商事方面的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围绕婚姻、继承、商业合同等方面;在低政治的公法领域,如反洗钱、犯罪嫌疑人移交等方面也迈出许多步伐。当然,在高政治领域,如何用法律来体现,我觉得我们做台湾研究的,多年来觉得难做,但必要性越来越大。

  十九大报告指出,大陆对台主要工作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这么做,两岸必须要交往合作。两岸交往合作离不开反对“台独”,因为有“台独”就不可能有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第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有个目标,即走向统一,这两个方面指向都很清晰。我们长期以来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觉得这都是政治问题,这个问题有没有可能法治化?

  所谓“法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大陆法律是成文法,你能不能找到反对与惩治“台独”的条文;二是实质要件,即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政策不能逾越法律。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如何执法?现在大陆专门针对台湾的法律只有两部,第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二部是《反分裂国家法》。但《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针对整体“台独”重大事变的授权性法律。有没有针对非常具体的“台独”分子的法条?这可能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找,刑法第102条有关“背叛国家罪”、103条有关“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还有《国家安全法》第2条、第11条有条规定,因为分裂国土就是危害国家安全。这些都是非常具体的法律规定。

  那么这些大陆法律能够适用于在台湾的人吗?我还没有看到过有这方面的详细论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法的属地原则看应该没问题。那属人原则怎么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那谁可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里,宪法和国籍法似乎出现了相互定义的问题。

  还有个问题比较现实,就是怎么保证法律的执行?这涉及有关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至于“统一”的法律问题,就更复杂了,它可能涉及“统一协议”如何批准的问题。时间关系,今天就说这些,请大家有兴趣的话看我的文章,在论文集里,不是很成熟。以上是我个人的观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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