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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在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大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下午好!各位发言人介绍了各自专业的学术进展,讲得都十分精彩,使我深受启发。但因专业的关系,我主要对其中的四篇发表与谈意见。

  虽然,本单元没有关于宪法的专门发言,但多数论文中都涉及到了宪法学原理。其中,卞建林教授谈到了大陆司法改革的进展与目标,特别强调了人权保障与公权力限制在司法改革中的意义。在我看来,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因此,司法改革要体现宪法精神,特别是要更好地保障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董保城教授对两岸行政法30年的交流做了系统的梳理,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两岸行政法交流的深度与广度。董教授指出,台湾法学是先私法后公法的发展模式,大陆则是先公法后私法,而未来“公”与“私”孰先孰后,还是说会有一种相互交叉的第三种发展模式,我认为仍有进一步的讨论空间。

  陈春生教授谈的是都市更新程序与权利救济问题,特别强调了城市治理中如何合理平衡城市的发展和市民权利。对此,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我们应当对行政中的计划裁量与市民舒适生活和信赖保护之间进行合理的平衡。如果牺牲市民生活的多样性和便利,单方面追求市容的统一和城市的完美,未必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李念祖教授提出了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地区如何借鉴、学习英美法原理的问题。目前,我们有部分法律制度借鉴自英美法的传统,但我们对于英美法的制度精髓并没有十分深入的理解。如先例约束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民众司法的信赖?法官在运用先例的时候有没有不适用的权利?如不适用先例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法官可以根据什么样的理由来推翻先例?妥当地回答这些问题,对于缺乏普通法传统、但正在向普通法学习的国家和地区来说非常重要。未来,在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思考先例约束背后“同案同判”的精神内核及其在我国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是否只有对相同的案件作出相同的判决,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力?

  两岸的法学交流已经经历了30年,在此期间,各法学学科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不能忘记过去30年为两岸交流做出贡献的法学家,包括已经去世的我们尊敬的学者们。

  回顾两岸法学交流30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30年。我们应当思考,在2048年纪念两岸法学交流60年时,我们的后代又会如何回顾、评价后30年的交流。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法学交流中,宪法学交流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过去30年中,两岸公法学者建立了两岸公法论坛,至今已举行了九届。该论坛为两岸公法交流、培养年轻的公法学者,推动学术共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未来应当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

  二、正如有些学者提出的,未来两岸关系中的很多问题将会回到法律问题,根据我的理解,很多法律问题的背后都存在宪法问题。所以,从两岸的和平与两岸民众福祉的高度,我们要更有智慧地去解决这些难题。法治历史告诉我们,宪法的功能就是把很多不可能的事变成可能。我们需要宪法智慧与宪法思维。

  三、和平是法治的最高境界和理念,今天我们做的所有工作也是为了后代人的和平生活。因此,建构和平的两岸关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四、过去30年中,两岸的法学交流更多体现在本学科内部,为了适应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下法学的综合发展趋势,在未来,我们要进一步推动两岸法学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建构新的法学研究的范式与方法。

  以上是我的与谈意见,以及我个人对未来30年两岸法学交流提出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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