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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加强法学理论的基础学科建设

时间:2018-09-28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fml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很大进展。中国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体现了法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结合。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和社会研究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方法论的多元化推进了法理学不同方向的发展。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教材《法理学》为代表的法理学教材体系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研究,开创了法理学研究的新领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关系的研究受到广泛的重视从抽象理论的层面深入到部门法研究,使法理学接地气。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法理学不能只立足于国内法学,还必须与国际法学相结合,只有这样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的一般理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滋养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对提升中国法理学的国际地位的重要性。

  一、法理学问题事关政治法治建设的全局

  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涉及到法治建设乃至整个政治建设的全局性的大问题,如人治与法治,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权利与义务等,改革开放以来在每一个问题上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法理学之所以受到专业人士和公众的普遍关注,都和这些争论对全社会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争论之所以成为法理学的永恒话题,并不是一次性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具有长远的意义。

  人治与法治在中外历史上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在学术上人治和法治之争在西方起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中国则是法家和儒家争论的主题。法治有多重含义,但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法治的核心在于规则之治,在于“讲规矩”,而规则之治的前提在于有规则。规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拍脑瓜的产物,规则有赖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成熟。如果说人治在社会关系不成熟,无法可依,在紧急状态下,或者旧的法律已经过时,新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在社会急剧变迁时期是不可避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批判人治,走向法治,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成为全党的共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治与法治问题仍然具有挑战性,如何使法治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使改革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把遵守规则和探索新路结合起来,是法理学面临的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大课题。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历来是中外法理学争论的核心。否定法治的政治性的观点历来有之,所谓法治是法治,政治是政治,今天我们仍然不时可以听到这种声音。但谁都不能否认法治来源于不同政治力量、派别、群体之间的实力对比,是把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法治是一种规则政治。但规则政治与政治的原型,赤裸裸的政治关系不同,它是一种游戏规则,所有参加游戏的人,不管你属于哪一个政治集团或派别,持有什么样的政治主张,都要按规则办事。法治是规则政治并不意味着法治是一种僵化的措施。在法治与政治之间并不存在一条非此即彼的界限。问题在于要学会用法治手段,在法治的框架内把它们联系起来。如果推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那就谈不到规则政治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尤为重要,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讲政治,党的领导要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反复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可见政治与法治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极端重要性。

  法治与德治,历来是法理学关注的焦点,常常成为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标志。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在改革开放后的不同阶段,都存在法治与德治之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国家有组织、有秩序、有规则的治理活动,要求把许多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以明确、正式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加对人们行为指导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有保证性,从而把法治提到重要的地位。现代与非现代的国家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于法治化的水平。但是,法治作用的彰显并不意味着德治作用的削弱,二者之间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的关系,如何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相互支持,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舆论影响的关系,仍然是摆在法理学面前的长期的重要课题。

  权利与义务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经常争论的问题。权利本位、义务重心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不同的理论。权利本位理论的目的是要解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与法律的转型,就像当年梅因用“从身份到契约”解释从古代法到现代法的转变一样。权利意识的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能用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从身份到契约转移的理论解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与法律转型?这些争论之所以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是和人们心目中的改革目标,和它们的社会政治内涵和理想社会的愿景有着密切关系。

  二、中国法理学要直面中国问题

  中国法理学理应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回答和解决中国问题。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责无旁贷的使命,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一部分学者习惯于用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来解释中国问题,加上对西方法理学的了解程度有限,思想懒惰、照猫画虎,想当然地以为中国今天发生的现象只是西方历史上出现的现象的翻版。以法治理论为例,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西方法治理论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和制衡。这种历史轨迹导致西方学者认为,没有分权制衡就没有法治,这是西方法治实践产生的理论逻辑。

  按照这种逻辑,无论历史还是现实中国都不可能产生西方意义上的法治。中国国家建构历程与西方很不相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是主流,即使像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的分裂状态,在每一个王朝内部也是高度集权的。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以西方法治理论为依据,只能导致共产党领导与法治不相容的结论。法治是一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范畴,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西方还是东方国家,都有同样的问题。但是各国在控制权力滥用的方式上是不同的,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法治是通过多党制、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控制滥用权力;中国用自己的方式,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整治腐败、防止滥权、保护人权,用自己的特有方式对关键少数实行监督,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在中国谈法治,回避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基本的制度现实,就没与解释力。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界的贡献在于回应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能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法学界则需要理直气壮地回应在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是否能实现法治这一最根本性的问题,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要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三、中国法理学要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都有着自己国家的特色,所谓一般法理学,其实都是把自己国家法治实践上升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当然,各国法理学中也有共通的部分,即法的一般原理。所谓中国特色并不是中国特殊,不是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对中国不适用。法理学作为法的一般理论,上述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权利与义务等等都是世界各国法理学所共有的问题,法治也不例外。但是对一般原理的解释,除了形式之外,实质内容不能不打上各个国家、各种意识形态的烙印。法理学的任务是在有着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发现法的一般原理,找到一般原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现。

  毋庸讳言,中国法理学的话语体系受到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有的与中国法治实践脱节,而对于国外法理学中没有包括的理论和范畴,缺乏相应的理论表达,缺乏标识性的范畴和概念。特别是涉及对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的整体性框架、世界观性质的概念,虽然深刻影响我国法治实践,但在现有的法理学学科体系中没有应有的地位,或者被看作是已经过时的东西,缺乏正当性的论证。

  当代中国法理学应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大局观,法治德治礼治相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和谐观念等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标识性概念,不仅影响着古代中国,在当代中国,在实际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强调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和诉讼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宝。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与糟粕并存,专制主义、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关系哲学等等,也渗透到其中,即使在当代我们仍然到处可以看到它们的痕迹。但是批判封建主义,不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在批判糟粕时,不能把精华也丢弃。

  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的实践。但它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很不相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之下解决法治问题,回答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世界性的问题,这无疑是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的重大贡献。

  四、中国法理学的话语权

  话语权实际是一个国家的学术界在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学术越强大,话语权就越大,这是有客观标准的,不能自说自话。话语权当然有意识形态性,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西方所把持的话语权的意识形态性十分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拥有话语权的领域,非西方国家要拥有话语权,往往首先要把自己的研究纳入到西方话语体系中,在这个体系中争得一席之地。中国学者应学会用世界或西方的习惯的用语和套路表达中国法,日益增加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元素。

  从法理学的结构看,中国法理学比较擅长于对法律问题的价值研究和社会研究,而规范研究不足,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不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是治国理政、富国强兵整体框架的一部分,没有独立出来;二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律问题的特点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会和阶级的结构中分析。这本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特色和优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研究不重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化,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学会规范研究,恰恰是我们需要掌握的本领。

  规范研究不发达与话语体系不健全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不健全,常常用政治话语代替法律话语,自说自话,不善于用法律话语讲中国的法治故事。从学术的影响力、文章、著作的引用率看,当代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界声音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和我们国家的地位远不相称。当然这和我们自己宣传不够、宣传渠道不畅通有关,但是宣传不可能解决学术本身的问题,如果没有学术含量,越宣传造成的效果越差。学会规范分析,建构既反映中国特色又能为国际学界所接受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是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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