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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时间:2017-10-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至此,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规定了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任务,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政策和行动纲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注重了法治建设的宏观指导性、政策统筹性以及制度有效性。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强调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的重要意义,通过完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过去的五年中,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全面展开,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不断实践探索,在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宪治国、形成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历史性成就。

  一、依规治党取得初步成效

  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党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先后对制度建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重大事项做出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规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截至目前,制定了1个党章,2个准则,26个条例,约1800个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140多个,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约150个,省级地方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1500多个。现有的党内法规涉及党章及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法规、思想建设方面法规、组织建设方面法规、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法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法规、机关工作方面法规等八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指导思想明确、规范效力清晰、结构相对完整、门类比较齐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抓好制度建党、依规治党,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好各项党内法规。

  二、依宪治国得到进一步落实

  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并且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 “12?4”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过去五年中,宪法实施稳步有序推进,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国家设立节日的方式来纪念、庆祝、宣传宪法,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化对宪法内容和含义的直观认识,有助于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中央要求,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在宪法实施工作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据统计,2004年以来,由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有1137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475件。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收到报备案的行政法规502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253件、司法解释189件,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已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2013年至2016年,对“一府两院”新制定的42件行政法规和9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对发现的违宪违法问题,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依法纠正多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发现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的,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将研究意见函送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其研究纠正。

  三、坚持科学立法的理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有法可依”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根据“有法可依”的法制原则的要求,适应改革开放的具体实际,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来满足法制建设实践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立法的体系化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7年8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近260部、行政法规近800部、地方性法规近90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建设各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围绕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科学立法”的要求,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的工作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确立了以人大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机制。与此同时,特别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适应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基层化,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目前,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已有269个经省、自治区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300多件地方性法规。

  四、努力实践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任务。党的十八大把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确定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该《纲要》明确规定: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五、稳步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17项司法改革任务,四中全会提出司法领域84项改革任务,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全面系统可行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立,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废止了劳教制度,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坚决纠正,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明显增强。截至2017年3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已完成17项;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已全面推开60项,余下5项均在试点基础上有实质性进展。2016年全国法院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激发了法官工作积极性。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进程明显加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六、扎实推动全民普法工作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拉开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五年普法行动的序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各项法治宣传教育措施不断深入人心,普法实效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为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拉开了“七五”普法工作的序幕。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强调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普法工作的重大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

  七、地方法治建设卓有成效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特色之一,是自下而上推进法治建设,地方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成为最活跃、最生动、最具体的地方实践和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新起点上,各个地方进一步加强了党委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概念的统领下,各地快速确立了建设“法治浙江”、“法治广东”、“法治江苏”、“法治山东”、“法治河南”、“法治四川”、“法治宁夏”、“法治甘肃”等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地方法治发展的新理念新方略,在地方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推动下,地方法治建设在地方立法、地方政府法治建设以及地方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五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共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2926部。各级地方立法机关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地方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积极推进清单管理制度,31个省级政府公布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全国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了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思想观念上尊崇法治,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地方法治的体制机制上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职责,稳步推进地方法治。

  八、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初具规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法治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强调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治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得到了重视。法治文化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支撑,以培育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为重点,以守法光荣、违法可耻为理念,增强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程序义务和诚信意识,形成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社会文化氛围。2016年12月,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号召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民族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7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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