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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国家治理

时间:2016-11-07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非常高兴参加第十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并以东亚法哲学大会初始发起人之一的名义,向第十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6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来自东亚各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家表示热烈欢迎!向为大会召开奉献智慧、劳动的全体学者和会务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和敬意!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学科研究会之一,是中国法学会1985年首批成立的研究会之一。三十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会致力于法学基础理论和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学体系建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和完善,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做出了重大贡献。这里,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法理学研究会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也是中国法学界较为开放的一个学会。它是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的执委单位、东亚法哲学学会的创始单位和执行理事单位。中国法理学者们通过这些平台走出去、请进来,促进了中外法理学的交流。特别是2009年的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是IVR成立一百年在北京召开的一次盛会,是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届法哲学大会的主题是: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治理与制度建构:法治理论与东亚经验。这是一个非常深刻、非常开放、非常现实的论题。在此,我围绕这一主题谈谈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国家治理,与国内外同行交流。

  20世纪“冷战”结束后,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全球化时代。新世纪以来,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包括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在内的全球化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化形态,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更是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

  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特别是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下,如何治理一个国家,如何治理中国这样的超大国家,如何治理深刻变革之中的社会主义中国?这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的问题,是其他国家的政党和政府未曾面对的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包括中国理论界)经历长期、艰苦探索,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中国优势的中国经验和中国理论。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最重要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中国党和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工业、农业、科技和国防四个现代化,2013年新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第五个现代化,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集中体现为“良法善治”。

  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治理是不是良法之治,关键是看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贯彻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是不是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民主和人民共和、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能不能够建立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良好秩序;能不能够稳定人心、激发活力,实现效率在法治环境中持续增量。

  良法是就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制度体系))的价值而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归结起来,有三项:

  第一,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法治为民”,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国家治理全过程,使法治和国家治理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第二,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和政府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正当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中国党和政府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融通人类社会共同价值。“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与某些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作为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强加于人不同,我们主张在文明互鉴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

  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峰会上十分鲜明主张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在法治领域具体体现为依法而治、权力制约、人权神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权利推定等法治原则,以及司法权独立运行、法官中立审判、律师自由执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它们是现代法治的普遍标准,是超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个别性差异的共同价值。

  尽管人们对这些观念、价值、原则的具体解读存在差异,尽管这些观念、价值、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具体实现的形式、途径和程度有差异,但解读与实践的差异并不妨碍法治领域的价值共识。

  价值共识是各种价值观和价值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是不同价值观冲突中趋同的部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环境公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巴黎协定》、G20杭州共识等就是价值共识的标志。

  以“人民主体”为基石、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与法治价值体系的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释放出推进法治的巨大动力源泉;可以预见一个以人民为主体、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第一要务、以保障和发展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由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法治,必将得到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广泛参与和全力支持,也将受到世界文明国家的尊重和认同。

  善治,是就国家治理能力而言的。国家治理是不是“善治”,关键看治理的目的、机制、方式、方法。国外学者对“善治”有多种解读和解释。在中国语境中,“善治”远远超出了西方学者赋予“善治”的语义;其基本特质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厉行法治,三是公共治理。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就是要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兴趣和全面发展,作为每个人、每个群体及至每届政府、每届领导人的终极关怀。

  同时,“以人为本”也意味着在党和政府的全面终极关怀之外,人也应当把自己看作人、提高自己的人性。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有宽容、诚信、自主、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既善待自己和他人,也要求他人善待自己。

  以人为本是根植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它凝聚了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体现了法治和国家治理理论的本土化、综合化、政策化和国际化多重元素,荷载了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从人治到法治再到良法善治的理性诉求。

以人为本之所以是善治,在于其界定了国家治理的“良善”本性;使得“法治”和“治理”更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人为本的善治必然催生社会、国家、人民臻于至善。

  厉行法治,或者说依法治理之所以是善治,首先在于法治优于人治。人治的典型特征在于统治者个人或者极少数人说了算,这种治理方式除了出错率高之外,往往导致难以为继、人亡政息。

  相对于人治,法治具有明显的多重优越性。其最大优越性首先在于,它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不动摇”、“不折腾”。

  其次,法治的优越性在于,它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因而能够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规划和生产、生活有合理预期和安全感,确保了国家治理的公信力。

        因此,中国共产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主张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要求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中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和原则,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治理当中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

  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由于公共治理理念和机制的融入,“国家管理”概念被“国家治理”概念所替换;公众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公共治理的优势:

  一是它更加充分地将民主理念和民主机理融入国家治理当中,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二是它以对话、沟通、协商等方式,保证不同党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界别平等自由地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消解或缩小分歧,促进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感情认同和彼此尊重;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利益分化的格局中仍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

  三是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公共治理与政府治理相辅相成,建构一个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体系。四是它为社会自治开辟了广阔空间,激发了社会组织的活力,汇聚了国家治理的丰富资源。

  以上认识很不全面,可能不够精准,敬请与会学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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