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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时间:2016-07-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elite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推进,即按照司法的规律及坚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推进改革。这项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功能、强化司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认识到这项改革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展开针对性研究,以确定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有序、妥善处理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这种复杂性首先源于人们对改革中的一些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对司法公正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高目标,但就民众对司法领域不公正现象的“零容忍”要求而言,提出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及必然性。

  虽然司法终究难免出错,但是,我们至少应该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减少因为“不可挽回的错误”以及“不可饶恕的错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项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甚至可以说,关于这项改革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会在诉讼程序和司法体制中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对此,笔者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而要解决审判“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就需要对审判的职能和使命重新进行思考。

  应当认识到,审判阶段的“查明”与侦查阶段的“查明”有着质的差异,实际只是在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法庭审判中,对控方所提出的事实、证据,通过质证、辩论等程序予以核实而已。由此,审判“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也就清晰了,即应当凭借公正的法庭审理情况说了算。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侦查卷宗”,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使质证难以真正展开,从而使法庭调查虚化。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使法庭审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而法庭审理方式的改变,将必然使起诉甚至侦查方式发生变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艰难工程。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受“以侦查为中心”模式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根深蒂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消除,十分艰难。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诉讼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其破案,而且要求其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甚至还要求其是采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的方式履行侦查职能,能够经受得住公正审判的检验。这对长期习惯于刑事诉讼中“老大”地位的侦查机关来说,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改变刑事诉讼的重心,更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权利主体的保障,甚至要求重构刑事诉讼主体间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广泛且有效地参与审判。

  因此,从刑事辩护的数量来说,应当实现所有的刑事案件的所有被追诉之人,都有辩护律师。这对我国目前30%左右的辩护率来说,需要提升的空间很大。至于辩护质量的提高,则不仅是辩护律师的责任,也是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法院的责任。因为,辩护权得到尊重并被有力维护,是辩护真正有效的必要前提。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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