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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让指导性案例走进司法活动

时间:2016-01-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elite

  编者按: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同案同判,达到司法公正中的个案公正。本文指出,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和应用研究,重视案例发布体系的有序化问题,加强对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以及加强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对指导性案例的教学。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国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同案同判,以达司法公正中的个案公正。因为指导性案件是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例,是一个个具体的个案。?通过指导性案例这样的范本,为同类案件树立一个标杆,以后此类的案件、同类型的案件照此办理,做到同案同判,体现个案的公正。因此,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在这里笔者谈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和应用研究。

  我们现在的研究重点应该有所转移。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二五改革纲要”,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文件,2011年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到2015年11月,发布了11批56个案例。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一直关注的问题是:案例指导制度或者指导性案例是否落地。我认为落地的标志是指导性案例被援引。但我们不太容易看到这方面的材料,看不到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2015年4月份,笔者接到广东一位法院法官给我寄来的一篇文章,他在文章里说有28个案例被援引。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是否被后案所援引,这是指导性案例落地生根的标志,前期所做的工作都是一些准备性工作。

  从笔者所观察的范围来看,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过程中被援引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重视。56个指导性案例到底在实践中被引用的情况如何,这个问题可以进行研究。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指导性案例的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地提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了指导性案例,法官是否引用必须要做出回应,应用了要做出回应,不应用更要做出回应,这是一个硬性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应该把指导性案例的文号直接载入到后案中,这是我们当初所一直想达到的目标。它和过去案例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之处就在这个地方,所以我们用援引这个概念是没有错的。如果说过去这一点不明确的话,实施细则明确了这一点。所以,我们现在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有关它的必要性、重要性等问题已经没有太多意义,现在应该重心转移,转移到对已经发布的56个案例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做一个追踪性的研究。这个工作很大程度上应当是在法院系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这方面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应该重视案例发布体系的有序化问题。

  当初为什么搞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为了在各种庞杂的案例发布种类面前树立一个比较权威性的案例标准。指导性案例之所以权威,有两个原因:一是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经历了程序化的筛选过程和认定过程,它有严格的推荐程序和筛选程序,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体现了它的权威性。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指导性案例。在2015年4月份发布的实施细则的第九、十、十一条里,要求主审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是否采用要做出回应,且指导性案例的文号可以进入到后案的裁决书中去。如果说过去大家对此有争议,说应当参照,也可以不参照,那么现在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争议了,你必须要做出回应。这两点恰恰体现了指导性案例在所有案例种类和案例形式面前的权威性。

  但是我们看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案例发布体系呈现多样化。如果大家关注案例发布的情况,会发现各种各样的发布都有。除了指导性案例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围绕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或者当前司法审判中的一些问题,不断地有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还授权高级法院可以发布参考性案例。并不是说案例发布不应该,案例发布应该有多样化的形式,但笔者认为应该有序化和体系化,每一种案例的地位、权威性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应该加强对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很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但是要在实践中应用的话,必须要对法官进行培训,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有一个识别问题,不是简单一看就清楚。国际私法里有一个法律识别问题,指导性案例同样有一个案例识别问题。

  第四个问题,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应该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教学。

  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审判的一种模式,应该应用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中去,不然的话,我们的学生不能适应未来的工作需求。

  作者简介: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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