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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我国依宪治国不同于西方宪政民主

时间:2015-10-12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治国”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政治主张,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依宪治国”的概念主要是从宪法的功能角度来考虑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从法律实施的方法论来讲,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如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把宪法放在一个核心的位置,就很难保证法制的统一性。

  西方宪政民主的表面化与中国特色依宪治国不能类比

  我们所主张的“依宪治国”,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我们所强调的“依宪治国”,其最大特点是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依宪治国”是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抓手”。它是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不动摇的逻辑大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来实现党治国理政的各项政策目标。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的价值核心在于“民主”,其“宪政”的主要功能就是要限制“多数人民主”可能导致的“暴政”,通过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每隔几年上台轮流执政来实现不同政党各自的执政理念和主张。尽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宪政民主”在具体实现路径上有很大的差别,但作为“反民主”的价值产物,“宪政”的最大功效就是要支持多党轮流执政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主义民主理想和价值。事实上,这样的“宪政民主”在运行过程中就存在诸多先天缺陷。

  首先,“宪政民主”是以限制执政党的权力作为民主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这样的民主机制必须要以社会公众有着良好的民主素养为前提,这样的民主素养的形成既有传统文化作用的因素,也有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在传统的欧美国家,“宪政民主”之所以能够有效存在,甚至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例如,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挪威王国1814年宪法目前仍然在生效,是因为这样的“宪政民主”有着自身合理存在的具体历史和文化条件,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很难有效地实现。

  其次,“宪政民主”最终还是要归结到民主价值的终极实现上。在“宪政民主”体制下,民主价值不仅要解决如何执政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首先要解决依靠民主形式决定谁来执政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我国“依宪治国”主要实现的是依靠民主形式解决如何执政的问题,而谁来执政的问题则不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来解决,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是由历史、人民和执政实践来决定的。只要共产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谋私利、一心为民,那么,自身的执政党地位就是牢靠和巩固的。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解决如何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作用,如何以最佳方式来推动执政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内涵,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集中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制定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来全面和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执政主张,从而实现治国理政的目的。

  最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存在着“民主形式”与“民主实质”相脱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基于“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意志,但是,在这种民意表面上聚集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或特殊的利益集团或者是少数精英群体,民主所要决定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则是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控制的。普通选民手中的选票只能简单地体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但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所以,鉴于传统“宪政民主”存在的先天性的价值缺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也在探索以“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等等新的民主形式来修正传统意义上的“多党轮流执政”的“宪政民主”。

  “依宪治国”的价值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不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是中国人民的核心力量和领导者,它的执政合法性根基来自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表现在治国理政的重大决策制定上,任何特定的利益集团或权贵势力都不可能影响执政党的重大决策,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先进性和正确性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真正的公平。由此可见,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治国”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可借鉴的现实意义。

  我们的“依宪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条件性和中国化的特点,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科学合理地存在并在制度实践中有效运行的。实践证明,这种民主模式适合中国当下民主政治发展,也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相适应,具有非常强的生命力。对此,我们要保持应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坚持“依宪治国”关键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论述从理论上揭示了“依宪治国”的核心内涵及意义。就是要依托宪法所规定的反对特权和人人平等原则以及实现这些原则所建立起来的基本宪法制度,真正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少数人或权贵势力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的问题。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自身最大的法律特征就是运用制度来控制权力,这种制度特征恰恰解决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难题。对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问题,《决定》在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基础上,对如何通过制度来控制权力,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制度改革措施,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只要我们坚持“依宪治国”这个大的原则不动摇,只要我们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不松懈,我们就一定能够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通过采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效制度措施,打破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神话,走出一条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依宪治国”的价值要求也必然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焕发出与西方宪政民主完全不同的制度活力。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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