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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树立裁判权威维护胜诉人权益

时间:2015-06-1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elit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一个轻罪名,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这个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主观罪过是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客观行为是采取转移财产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它直接对抗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或者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权,藐视法庭裁判的权威即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并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既是一个复杂客体的犯罪,也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亦越来越大,罪与刑严重不相适应的反差随之不断增大,以致民商事裁判的执行难成为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发布,要求相关法院抓住影响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和问题开展专题理论研究,特别要注重通过客观翔实的数据统计分析,努力发现目前制约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症结所在,并在广泛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操作、可复制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建议,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的参考。该重点课题下发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高度关注,联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名为《破解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拒执罪条款司法实践评估及推进对策研究》的研究项目,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讨论评审,这个项目被确定为“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重大课题项目下的一个子课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联合组成课题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强烈的问题意识

  在我看来,所有的课题研究都是问题研究,可谓无问题则无课题。就法院调研课题而言,研究的都是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疑难问题。所以,不仅在选题时要有问题意识,而且在课题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秉持问题意识。

  所谓问题意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要研究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真问题是客观存在,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解决与否事关公众利益乃至社会进步,因而也是社会问题。而伪问题是主观臆断,只是研究者本人或者小圈子内的人认为是问题,是否研究或是否解决对社会意义不大,因而是没有价值的主观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每年发布的各类课题越来越多,每年发表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然而有多少课题是真问题,有多少成果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只有天晓得了。笔者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有年,在起草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时,常常苦恼需要看的文字成果太多,而能够直接参考借鉴的创新成果又太少。何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缺乏解决问题的目标追求,当然也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以致很多研究活动成为劳民伤财的无效劳动,大量研究成果没有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价值,令人扼腕痛惜。

  第二,要真解决问题而不是假想解决问题。课题研究一定要有解决问题的激情,这种激情不仅体现在申报课题之时,而且要贯穿课题实施始终。有的人申报课题时热情很高,决心很大,然而一旦课题申请到手,解决问题的激情就大打折扣,没有了解决问题的主观追求,只有如何完成任务交差的被动。如此做课题,纯系劳民伤财,做了等于不做。所以,承担和实施课题,必须自始至终保持弄明白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心态和追求,因为这是保障课题质量水平的必要前提。

  第三,要真的解决了问题而不是问题依然故我。通过承担调研课题,把此前存在的问题分析透,弄清问题产生与存在的原因与来龙去脉,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这是课题实施的目的,也是衡量课题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

  推动成果转化

  只有把成果变成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难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实实在在的建议和举措,才能达到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因此,有必要结合本课题成果的转化,着力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第一,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配置。前已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这是三十五年前配置的,当时生效裁判的执行标的普遍较小,执行难还没有显现,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这样配置的法定刑是符合实际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几十年的发展,案件标的越来越大,动辄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显然已经脱离实际,因此,适时调整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是必须统一认识和行动的问题。

  第二,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此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或单位很少。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多数是单位,所以,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如果仅仅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既不符合法理也不公平,因此,应当适时修改《刑法》,把本罪的主体扩大到单位。

  第三,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属于对抗具体执行判决或裁定公权力的行为,属于执法人员眼皮子底下的犯罪,所以,在诉讼程序上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而应当根据这个罪的特点,适当简化本罪的诉讼程序,以提高效率,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第四,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控告主体。现行刑法把本罪规定为公诉罪,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才能审理。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都是由于财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不作为而引起的,即不配合执行机关强制执行造成的,根本不可能去依法追诉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权利,从而推动本罪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五,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容。根据现行理论通说和实践做法,把拒不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内容仅仅理解为财产,即行为人只有拒不执行有财产内容的判决或裁定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按犯罪论处。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他判决内容。从实践中看,拒不执行任何判决或裁定,都是对司法权威的伤害,有的判决或裁定虽然不涉及金钱,但涉及执行人和社会重大利益,拒不执行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性质也很恶劣。

  (本文节选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一书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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