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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论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时间:2015-05-20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俞主席、各位副主席、周院长、各位委员,下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大家知道,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有一项内容,就是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我的发言,就是围绕着这个主题来展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意义,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三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三个方面,是我想重点说明的。

  一、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意义

  当今社会,不同的职业,似乎都存在着需要加强保障的问题。不说其他职业,即使是以教书育人为业的教师,以及以救死扶伤为使命的医护人员,甚至社会治安守护者——我们的警察,也都有加强职业保障的需要。而我们所说的“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却有着特殊的意义。这种特殊的意义,一方面源于司法的特殊职能,即,由于需要司法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通常意味着十分尖锐、激烈、难以处理,因此,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都会集中于司法人员,如果对其不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使司法人员有足够的权威并因此而能够抵御这些压力,司法人员就难以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司法的功效,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对镇守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人员,就需要提供特别的保障。因此,所谓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其意义就是加强对公正司法的保障,是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中,引人关注的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落实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制度,实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二是完善法官责、权、利统一的办案责任制,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和院长、庭长、审委会与审判法官的职责权限;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推动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改革,使司法不易受地方行政的干预;五是对法院的人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切实提高其待遇,以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六是设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以保障其依法公正司法。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涉及的问题广泛且复杂,不仅需要系统解决,而且应当按照合理的步骤逐步解决。我认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解决问题的艰难性。就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来说,虽然因为有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习总书记的讲话,而使我们有一种手握“尚方宝剑”的感觉,然而,应当看到,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司法权威足够的尊重,因此,期待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所有问题,很不现实。说明这个问题,是为了强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难以一蹴而就,应当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

  第二,职业保障的基础性。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我们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讨这个问题,基于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和保障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诸多改革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个目标。就此来说,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在各种改革措施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例如,司法改革中的一项措施是对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应当看到,只有在建立健全了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使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因此得到了充分保障,追究其错案责任,才有相应的基础。

  第三,解决问题的系统性。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前面所说的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不同的保障功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体系。一方面,这意味着其中每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来说,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意义;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其中某个方面的保障,都不足以完全解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问题。

  第四,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需要逐步解决,为此,我们不仅需要关注问题的轻重、缓急、难易的差别,需要探讨先急后缓、由易及难的步骤,以逐步解决相关问题。但最重要的是,应当抓住关键问题,强调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例如,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奉行的办案评价和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存在着诸多与司法规律不符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上访”这样的考核标准仍然发挥作用,那么,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就将缺乏有效保障。

  除了上述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例如,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应当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设置;又如,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应当强调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度化,以避免因为领导人现在的重视而对这个问题只是一时的解决。

  (本文系王敏远研究员作为特邀专家2015年5月12日在全国政协召开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上发言的记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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