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位置: 首页 》法学人物 》法界资讯 》学者观点
刘仁文:去有罪标签 禁穿囚服还不够

时间:2015-03-23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黄马甲等囚服、剃光头、站囚笼出庭受审等做法长期以来习以为常,但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强化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这些做法日益受到质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出庭时穿囚服,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

  毫无疑问,这对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这还不够,还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

  一、去“犯罪化标签”的必要性

  首先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既然是无罪推定,就不宜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贴上一些不必要的有罪标签,而穿囚服等做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对方是坏人。

  其次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需要。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它还从保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出发,提出过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犯罪化标签”的种种做法显然不属于“绝对必要”。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然也包括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去“犯罪化标签”可以更好地体现这一精神。

  再次,也有利于提高被告人参加庭审的积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以庭审为中心,证据调查、定罪事实、量刑情节等都必须在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的相互质证。为了提高庭审质量,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必须把被告人从完全处于受审的客体地位解放出来,使其成为积极参加庭审的诉讼主体,敢于说话,以平等的心态说话。

  最后,去“犯罪化标签”有利于树立我国司法文明的形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公开的发展,国内外对我们去掉这些不合时宜的“犯罪化标签”的做法是很关注的,并且可以从中引申出更多的积极信号。这不仅可以使我们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更加文明,也对改变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有罪推定的传统思维有好处。虽然要真正将我国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理念从有罪推定转变为无罪推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去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肯定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二、去“犯罪化标签”的主要内容

  (一)禁穿标识化的服装

  过去,我们的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穿黄马甲等囚服出庭受审的,但又确有一些高官和明星在出庭受审时穿自己的衣服,致使大家觉得不平等。应当说,穿囚服出庭对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还是很大的,例如,前不久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法庭受审时,就要去脱下身上的黄马甲,遭审判长拒绝后,他以“一些省部级官员及明星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据理力争,并自行脱下黄马甲,审判长最后也只好默许这一行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随后,它又与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每个在押人员都有正装或便装穿。如果有的在押人员提出要求,希望家属送来相应的正装或便装,看守所应当满足其要求,及时通知到家属;对于家属没有送来的,或者联系不上家属的,或者个别没有家属的,看守所应为其提供正装或便装(此笔经费应由国家财政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仅限于被告人或上诉人在法院的出庭受审阶段,今后应当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应在讯问和会见前将因监管需要在看守所内穿着的识别服更换为正装或者便装,这样也可以强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的无罪推定意识,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

  (二)禁剃光头或板寸头

  在我们的法庭上,不少被告人是光头或板寸头受审,这与看守所的管理有关。长期以来,我们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强制要求剃光头或板寸头,有些管理人员甚至认为允许犯人留头发有损严肃。

  将犯罪嫌疑人强制剃成光头或板寸头可能是基于看守所管理方便的考虑,但有不把犯罪嫌疑人当主体性人来看待、而将其当作一种客体性物来管理之虞。它漠视的是犯人的个体人格和心灵感受,其后果不仅容易引起社会和周围人对犯罪嫌疑人有意无意的歧视,就是连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久而久之会失去自尊和自爱。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要求:“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洁外观,维持自尊,必须提供妥为修饰须发的用具。”从价值衡量和比例性原则来看,剃光头或板寸头不是看守所管理所“绝对必要”,今后应当改革看守所的这种管理方式,不再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剃光头或板寸头(可以禁止留长发),这样相应就能实现被告人不再光头或板寸头在法庭受审,从而确保被告人出庭时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三)禁戴脚镣手铐

  目前我们几乎所有出庭受审的被告人都是戴着手铐的,有的甚至还戴着脚镣。早两年因醉驾被判六个月拘役的高晓松也是戴着手铐上法庭的,这样很多人动了恻隐之心,觉得没必要。给出庭被告人使用戒具等措施,可能是基于安全的考虑。但从无罪推定和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出发,是否这种措施就“绝对必要”呢?想想被告人进入法庭前都是经过了严格的安检,法庭上又有法警,不戴戒具并不会产生安全问题。可以参照的是,我们在电视和报纸上都看到,不管是挪威的极右翼恐怖分子布雷维克出庭,还是南非的“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出庭,他们都是西装革履、没有戴任何戒具的。如果连恐怖分子和杀人犯都不戴任何戒具出庭受审,那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更不用戴脚镣手铐了。因此,不仅要对过失犯罪、非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尽快废除使用戒具出庭受审的做法,即使对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也要从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出发,不能在法庭上为其戴戒具(可以视情况加强法警的配备)。否则,面对一个戴着脚镣手铐的人,我们就很难说不是在搞有罪推定了。

  (四)禁站囚笼

  我们绝大多数的法庭设计,都是让被告人站(或坐)在囚笼里受审。这种囚笼也会加重被告人的心理负担,应当尽快废止。

  与废止被告人站囚笼受审相呼应,我们应借鉴国(境)外的做法,改变我们的法庭布局。现在我们把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分离开来,只有律师能与检察官面对面而坐,被告人却被置于离律师很远的单独受审席。这种法庭布局与国(境)外的做法很不相同。在国(境)外的法庭上,被告人一定是与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并与检察官相对的,这才是真正的控辩平等,因为辩方不仅包括律师,还包括被告人本人,被告人有自我辩护的权利,更何况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连律师都没请,就是自己行使辩护权。现在我们这样的法庭布局也不利于被告人与自己的律师在法庭上及时交流看法、商量辩护对策。律师本来是被告人花钱请的,其法庭任务就是为被告人服务,但由于被告人处于下风,法庭上的律师有时为了迎合法官或检察官,竟然有意无意或不得已以高位自居,对被告人说出一些颐指气使的话。这违背了辩护原理,不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原载《南方周末》2015年3月19日,发表时有删节)

  

        链接:

让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如何

  刘仁文

  最近,先是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出庭受审,接着又是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庭上的田凤山、韩桂芝均没有穿人们熟悉的黄色或灰色囚服,而是西装革履。坦率地说,这让我感觉更好些,因为若是让他们穿着囚服出庭,不仅会增加他们本人的羞愧感,也会加重对他们亲人的打击。

  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普通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出庭仍然要穿囚服,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印象。因此,我主张所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都应自由着装,而反对要求他们必须穿统一的囚服出庭,不管囚服是黄色的,还是灰色的。我希望除了某些身份特殊的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着装出庭,绝大多数普通的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或者说可以这样做。否则,就涉嫌构成身份歧视。而消除身份歧视这种不平等待人的做法,是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在法庭上,被告人为什么不宜穿统一的囚服?

  这是把被告人当人看的必然要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总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勒令被告人穿特定的囚服出庭,不符合“绝对必要”的原则,因为,他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一点都不会妨碍开庭,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

  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一致。被告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在最终认定前,他还是无罪的。但囚服却具有一定的标签性功能,它会有意无意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这对法官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不利于其不偏不倚客观断案。同时就被告人本人而言,也不利于他在一种正常的氛围和拥有尊严的心态下,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如质证权等。

  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当今国际通例。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米洛舍维奇等人,到伊拉克特别法庭审理萨达姆等人,无不见被告人穿着自己的服装。我曾经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观看过一些法庭开庭,也从未见被告人着特定的囚服,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他的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并排坐在一起。在一些国家,为了强调被告方(被告人及其律师)和指控方(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平等武装”,检察官出庭也不统一着装。这样,有的案子开庭时,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有可能穿同一颜色的服装,不细听发言,还真难以辨明彼此身份。(原载《新京报》2005年12月25日)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