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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军:法治中国建设的模式特征

时间:2015-01-0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xzw

  中国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模式性特征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就这八个模式特征自身而言,乃是一种优势与缺陷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我们既能从中看见中国法治建设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又能发现其与生俱来的危机与困难。

  一、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在党的领导下,人大、政协、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共同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二、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体制,使得各种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较少地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快速实现改革目标,及时获取改革成果。

  三、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益成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以我们自主创造为主的内生演进式法治。

  四、“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中国是法律全球化的天然“实验室”,举凡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监督体制、反腐肃贪体制、警察体制以及各种法律规范设计、机制运转和案件审理等各个层面,“两制度三法系四法域”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五、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英超美”的远大理想,并具体表现在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性主义建构态度。

  六、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法治变革当中,中国政府和民众恰当地发挥了传统的实践理性精神。这种政策推动型的改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中国过去三十多年制定政策和法治改革的实际过程是: 反复试验、不断学习、抓住机遇、持续调整。体现出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事求是精神。

  八、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文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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