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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关于人权的司法保障

时间:2015-01-0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xzw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一部分里,提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非常醒目地强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然,更多地强调了司法对人权的消极保障和间接保障。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全面性,主要体现为积极与消极相结合、直接与间接相结合。其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将人权司法保障具体归入到司法公正问题之中,专列第五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体提出“五权保障”,即“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这对人权既是一种积极的司法保障,也是一种直接的司法保障。其中,关于对“知情权”的保障,乃是对“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的具体的制度落实,有利于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的公信和公正。

  对人权的消极但同时又是直接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为两个“司法监督”。一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二是“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关于对人权间接的但同时又是积极的司法保障,例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再如,“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也有利于完善诉权救济机制,畅通救济渠道。

  而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则体现了对人权间接的、消极的但同时又是十分主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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