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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时间:2013-12-3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为此, 法制日报法制网“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专家看‘法’系列访谈”特别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教授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由法制日报、法制网特别推出的"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专家看'法'系列访谈"节目。那么在今天的节目当中呢,我们有幸的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就《决定》中关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大家进行深入的解读,您好莫老师。

  【莫纪宏】:你好。

  【主持人】:我们到决定在关于推进法制中国建设的内容当中,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放在了首位,那么您觉得这样的一种设计彰显了怎样的理念呢?

  【莫纪宏】:我觉得就是把这个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推进法制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首要内容。我个人觉得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新的一届党中央他在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这样一个基本的治国方略上的一种新发展。

  【莫纪宏】:那么为什么要说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呢,因为在整个就是依法治国过程中间维护《宪法》权威是最重要的,是个根本。首先讲什么叫权威。

  【莫纪宏】:当宪法和其他的比如人们的行为或者其他的这个法律规范相比较的时候,那么应该谁听谁的,那么实际上讲宪法的权威就是说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还有就是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你跟宪法相比较的时候,你必须要跟宪法保持一致,宪法有权威。那么你要是不一致那么还允许存在的话,这一个宪法就没有权威,所以这叫宪法权威。

  【莫纪宏】:那为什么要维护宪法这个权威呢,这要从我们国家这个根本政治制度来看。那么我们国家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执政党是共产党。那么执政党它是执政的,它首先是通过政策,那么对整个国家的这个生活还有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那么执政党呢他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利,他主要是通过将自己的政策转化为这个法律的方式,当然首要是把这个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的《宪法》,所以我们从这一点可以看到的话,实际上是《宪法》啊我们通常就是说他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呢执政党又通过把政策转化为《宪法》,那么就是帮助人民形成一种共同意志。

  【莫纪宏】:我们可以看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2月4号就是纪念现行《宪法》正式实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讲出来的。维护宪法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那维护宪法的尊严实际上就是维护执政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所以说,维护宪法权威实际上跟我们现实中间维护执政党的权威,维护人民的权威是完全一致的。

  【莫纪宏】:那么,宪法的权威怎么去维护?我个人觉得,就是《决定》提出来的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莫纪宏】:那么从哪几个角度去维护呢?我个人觉得呢还是咱们现行《宪法》第五条,它总共有五款。这五款内容把宪法的权威怎么表现出来,怎么去维护才能非常透彻。

  【莫纪宏】:第五条第一款讲就是要执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就意味着要想维护宪法的权威,首先是国家对法律的尊重程度如何。所以,首先我们提出一个原则那么就是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莫纪宏】:你要是不依法治国的话,那么宪法就不可能在这个社会中间得到尊重。这是维护宪法权威的第一点,就是大家都要奉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奋斗目标。

  【莫纪宏】:第二点,维护宪法权威实际上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是法律要有这个威信,要在人民群众中间、社会团体中间、国家机关中间,有崇高的威望,大家要信服。就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讲的,“法律要被信仰”。当然不一定达到那个宗教信仰的程度,但至少来说你要从内心深处去尊重这个法律。

  【主持人】:有一种敬畏之情。

  【莫纪宏】:对,那么第三个就是宪法的权威。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就讲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跟《宪法》相抵触,这就体现出来就是说法律呢它可能是由全国人大全国常委会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或者是那个由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这样一些法律文件,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们都不是处于最高层次的法律,最高层次的法律是《宪法》,所以呢《宪法》他有权威呢,实际上首先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的。

  【莫纪宏】:所以第三个方面就是《宪法》要有权威,法律法规必须要与《宪法》相一致,不得跟《宪法》相抵触。

  【莫纪宏】:第四个方面,就是人民的行为主要是指一些国家机关还有政党社会团体,还有企事业组织他都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是一个法律规则,这个规则最后还是要人民去遵守,所以说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他们作为国家机关。那么在宪法面前他们是没有权威的。你不能说我要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我就可以忽视宪法权威,这是不对的。所以说在宪法法律面前国家机关他没有权威,他要树立的必须是通过这个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宪法的权威。

  【莫纪宏】:所以,人们往往有一种不太正确的看法,就是我们要在依法治国过程中间,我们要树立司法权威或者是立法权威,我觉得这个从维护宪法权威的角度来讲呢,这种看法都不是特别准确。我们通过这个依法治国我们要树立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实施宪法法律国家机关的权威。

  【莫纪宏】:这一点呢恰恰是现行《宪法》第五条第四款是明确的,我们要树立什么样的权威。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跟宪法相抵触的时候,那么你的行为无效。这样的话就树立了宪法本身的权威。

  【莫纪宏】:那么,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五款又明确讲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你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之权。那么这也是宪法权威的一个部分,就是说宪法的权威到底在什么方面有效,是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所有的方面都有权威,还是仅仅一部分市场有权威。如果是一部分市场有权威的话,这就意味着一些组织和个人他在宪法管得着的地方他可能就是遵守宪法,宪法管不着的地方他就不遵守《宪法》,他可能就把《宪法》放在一边,所以这个也不是宪法有权威的内涵。

  【莫纪宏】: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五款它这个讲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也是对这个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很好的注解。

  【莫纪宏】:所以我个人认为呢,实际上就是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间强调推进法制中国建设,首先要加强宪法法律权威。我个人觉得呢就是如何去加大宪法法律权威呢,关键是要贯彻落实现行《宪法》第五条那么五款关于如何来维护宪法权威的具体规定就行了。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介绍。我们还看到《决定》当中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那么您觉得目前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当中还存在哪些的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我们又应该如何来完善呢?

  【莫纪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需要有一些具体的制度手段,那么《决定》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和程序。凡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那么《宪法》都赋予了他相应的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不管是权利机关,还是行政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那么你只要认真的按照《宪法》的规定来履行职权,这实际上就是实施宪法。

  【莫纪宏】:虽然《宪法》明确的赋予比如国家机关你相应的这个国家权利是吧,但是如果没有对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监督,有的时候国家机关很可能懒的去行使职权,一方面可能是不勤政,不作为这样把宪法规定的权利职责放在一边,形成让《宪法》沉睡。这个也不是实施宪法。

  【莫纪宏】:还有就是滥用宪法职权,比如《宪法》没有赋予这样的职权,他可能就随便去胡乱行使职权。那么如何正确的去履行自身的职责呢,就要通过对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建立一套监督制度,也就是我们讲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莫纪宏】:那么,国外这个监督制度都不太一样。从目前来看,法国设的事前监督制度,议会如果制定了法律之后在总统公布之前,你必须要经过宪法委员会去审查。宪法委员会对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进行审查之后,看它是不是符合《宪法》的规定,然后呢如果符合《宪法》的规定就叫总统去公布,成为真正有效的法律。这实际上要对议会依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立法选进行监督,这样机制也叫事前监督。

  【莫纪宏】:那么还有一项是事后监督,就像美国或者是德国。美国呢他是在诉讼中间,如果公民当事人认为法院你审理案例的法律本身是违反了《宪法》,或者是侵犯了《宪法》赋予的我的权利,我就可以要你停止审理,你先审查一下就是我提出的问题是不是正确的。然后法院可能就要把这个你原来提出的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争议先放一边,然后就你提出来的就是我审理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不是符合《宪法》,先审查一下。这样的话,实际上这个法律已经在现实中已经生效的,所以你对这个法律的审查是个事后的审查,通过这个事后审查如果发现确实违宪了,确实侵犯你的权利了,那么这种法律就不能作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就是事后监督。

  【莫纪宏】:像德国呢,他是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那么就是如果这个当然国家机关或者是法院发现就是他审理案例的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间发现法律可能违反《宪法》,他就可以把这样一些问题提交到宪法法院,公民个人也可以。

  【莫纪宏】:宪法法院就要对这个你提出来的就是这个法律可能违宪进行审查,这个实际上也是种事后监督,因为这个法律是已经公布的了。

  【莫纪宏】: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外目前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主要是这两种类型,一种是事前的,还有一种是事后的。当然还有很多的程序,我们可以在机制中间有程序的不一样,你像事后的中间像美国的和德国的这样一种事后监督程序就不一样。美国是什么呢,是你在审理,你在提出普通案件的过程中间,比如说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间,审理过程中间那么你提交普通法院停止审理,要求他的审查是不是有法律违宪的问题,是不是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程序呢是附带着一般的诉讼进行的,所以我们叫美国这样一种宪法实施的程序,叫附带性的审查程序。

  【莫纪宏】:那么像联邦的德国人宪法法院就不是,他是专门的宪法实施监督程序,是在普通的法院之外。那么你即便是在普通的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过程中间你发现这个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本身可能是违宪的,或是不能给你《宪法》上的权利保障,那么你就可以要求这个普通法院停止审理,但是普通法院他就不能再去审查这个法律是不是违宪了。普通法院就要把这样的案件移交到宪法法院,所以由宪法法院进行专门的就是说就这个相关的法律问题是不是违宪,还有相关的人权是不是得到保护来进行审查,所以他这个程序显然就不太一样。

  【莫纪宏】:所以说要想保证宪法实施的效果,离不开宪法监督机制,那么要想保证宪法监督机制他能运转流畅他必须要有很好的程序。

  【莫纪宏】:那么我们国家应该来算呢我们国家目前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还有立法的规定我们有宪法实施监督程序的,所以我们宪法实施的首先在《宪法》序言中讲,就是一些国家机关,然后各政党还有这个各社会团体,还有这个企事业单位还有任何的这个组织和公民他都有来履行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在确定了谁有义务来履行宪法的职责。

  【莫纪宏】:所以这是我们国家宪法确定的原则,那么就是大家都有履行宪法实施的这样的一种义务,那么谁来监督呢。所以《宪法》第62条,就明确的讲了全国人大履行什么样的职权呢,就是他要监督宪法实施。

  【莫纪宏】:另外就是《宪法》的第67条,那么第一项呢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是明确的讲监督宪法实施,帮助监督所有的主体实施,这样实际上是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具体的这个机制有了,就是谁有权来监督宪法实施,那么程序在哪儿,怎么样来启动个程序?

  【莫纪宏】:《立法法》的90条和91条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的90条呢他分两款。第一款讲就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省级人大常委会他如果认为这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违宪违法的地方,他可以向这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违法的审查要求,当然常委会就应该来组织相关的委员会进行研究。

  【莫纪宏】:那么第二款规定呢就是说上面提到的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是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如果他们也认为比如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违宪违法的地方,他们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一种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这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组织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那么来决定是否应当进行违宪违法的审查。

  【莫纪宏】:最典型的2003年当时一个孙志刚案件。当时有三个博士就向这个全国常委会提出来就要审查这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不是违宪,当时是非常轰动的。

  【莫纪宏】:后来国务院主动就撤销了这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而重新颁布了一个就是关于《城市生活无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样一个办法呢就代替了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所以这个在当时影响很大的。很多人认为可能这是我们国家就是公民启动《立法法》90条第二款产生的一个最好的效果。不管怎么样他提高了社会公民他的这样一种违宪审查的这样一种意识。

  【莫纪宏】:那么,我觉得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间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来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这个作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措施。我觉得这个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应该来说《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间基本的方面还是得到了实施的,因为这个从常务人大到地方人大,从国家立法机关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其他国家机关,都是能够按照《宪法》的规定来履行自身职权的,所以说总的状况是好的。

  【莫纪宏】:但是,我们在有些方面在宪法实施方面还是相对落后一点,特别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缺少相关的立法,再一个缺乏相应的行政手段,来提供这样一种保护基本权利实现的这样一些措施,更关键的是我们在诉讼中间特别是在司法保障体制中间,缺少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被侵犯之后,能够在诉讼中间能够得到保护。

  【莫纪宏】:所以,这也是过去在《宪法》实施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但总体状况来看这个《宪法》实施状况还是好的。从这点来看,《决定》特别强调要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

  【莫纪宏】:那么谈到完善不是建立,我们现在有但是我们要更加突出重点,要更好的抓住宪法实施的工作重点,强化一些程序的建设。我个人觉得可能更多偏向于比如对法律法规规章,他是不是实现这样一种监督,同时呢来建立一些机制和程序来保障一般公民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能够获得救治,应该是这样一些方面的制度建设。

  【主持人】:那刚刚您阐述了维护宪法权威,完善实施监督机制方面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关注到决定当中提出把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那么您觉得要达到一个新水平,应该达到哪些标准呢?

  【莫纪宏】:宪法实施怎么样才能达到新的水平,主要是三个方面吧。第一个,怎么把意识提高到新水平。从执政党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从领导干部到一般群众都要把这个宪法实施功能看的比生命还重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核心手段。

  【莫纪宏】:从这个角度大家都有这样一种认识,并且要认识到确实是我们有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宪法实施很多领域,我们存在很多问题。那么认识到这样的问题之后,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宪法实施一方面要让这个依据宪法赋有宪法职责和法律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是公众权利机关,要认真的去履行宪法职责。那么他主动去履行宪法。那么,宪法当然就能很好的实施。另外一方面呢我们还要强化这个宪法实施监督这个工作,特别是这个全国人大,全国常委会依据宪法赋有监督宪法实施这样一种职权的。所以只有这样一种认识到宪法实施工作一方面存在问题,同时呢又需要通过强化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来提高宪法实施的水平,我觉得后面才能够采取更好的手段和措施来推进宪法的实施,这是第一个方面。

  【莫纪宏】:第二个方面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方面在决定中间也明确讲了,关键就是要完善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制和程序建设。现在《宪法》和《立法法》都有一般性的规定,那么核心问题在哪儿?核心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上宪法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呢他通过《立法法》规定的,比如说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那么进行的违宪、违法审查这个程序来保障宪法实施,第二个呢就是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宪法》。什么叫解释《宪法》?那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间遇到《宪法》有问题了,大家对《宪法》的条文发生争议,所以就需要解释。

  【莫纪宏】:现行《宪法》规定谁有权进行解释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他要是启动解释这个程序,他只要有解释《宪法》的这样一种事情去做,那么这显然就是《宪法》实施有了新的动向了,说明大家就是对《宪法》实施有争议了。

  【莫纪宏】:虽然1982年《宪法》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这样一种职权,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在这个政策的意义上做出宪法解释。所以这样的话是不是《宪法》不需要解释啊,是不是我们《宪法》规定了很完善了,大家都不需要解释,所有的实施机关、组织、个人都可以自觉的去实施啊。恐怕也不是那样的。所以我个人觉得从制度建设上来讲,关键还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不能真正的启动《立法法》90条规定的这个违宪审查程序,还有个《宪法》第67条规定的解释宪法的程序。如果把这两项制度启动起来,我想就是我们的宪法实施肯定会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而且使宪法从沉睡的状态转入运动状态。

  【莫纪宏】:大家就要用《宪法》了,那么现在为什么有的人对《宪法》不重视呢,就是因为觉得《宪法》没用,我从来就没有用《宪法》来办个什么事,是吧。我用刑法我还可以去那个为自己辩护,民法我可以打官司维权。

  【莫纪宏】:我通过《宪法》我能维护什么呢,再一个谁受理呢?真正用《宪法》来处理问题的那还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这个程序来解释《宪法》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包括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是不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对于这个把《宪法》提高新水平新高度是至关重要的。

  【莫纪宏】:第三个方面,是这个宪法实施应该有一些评估制度。尽管宪法的权威在于宪法的实施,那么为什么大家对这个宪法实施缺少一种共识。不仅理论上缺少共识,像理论上学界对宪法实施状况那么挺大差的很远,那么有的人认为很好,有的人认为一般般,有的人认为根本就没有实施。为什么会有这么极端的观点呢?我个人觉得就是在现实中间我们缺少一个宪法实施的评估机制,就是我们到底实施了没有,状况如何?我觉得这个又跟第二点紧密相结合了。

  【莫纪宏】:所以我觉得上面三点,实际上是从主观这样一种愿望,和客观的这样一种标准,两个方面的结合,既要有制度中间的一种真正的推进,建立一种《宪法》实施这种监督机制和程序。另外一方面呢,既要做,同时你做出来大家还要评价、还要评估,你做了没有,两个方面的结合,我觉得才能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真正的新高度。

  【主持人】:莫老师阐释的非常的深刻,那么我们也看到,《决定》当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您觉得这种提法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呢?

  【莫纪宏】:它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理,这里我觉得包括两个方面,涉及到《宪法》的一个基本的功能,现在的《宪法》它实际上是在主权国家,和它的组成国家的居民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联系,那么就是说我给予你这个,作为我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你要向我的国家履行义务。当然现在社会我们讲目前主要整个世界还是以主权国家作为每一个公民,每个人生成的一个基本的单位,它就必须要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联系。

  【莫纪宏】:那么公民个人就要对这个国家有一些基本的义务,比如,要宣誓效忠《宪法》,要任何时候坚持爱国主义,绝不背叛祖国等等。当然现在就是在全球化时代,这个观念有一定的变化,现在有一些人可能今天选择美国籍,每天选择中国籍,过两天选择新加坡籍,他有一定的自由度。这样的话,实际上让他忠于哪个《宪法》这个忠诚度就不够的。那么我们讲这个忠于《宪法》首先是在国家和组成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来说的,通过这样一种忠于《宪法》的制度,来强化和组成国家的居民之间的联系,这是第一点。

  【莫纪宏】:第二点,因为《宪法》它还有一个功能,它是基于人民的这个主权意志而产生的,是属于人民。国家权利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也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要亲力而为。所以,他必须要通过宪法的方式,来赋予公共权利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来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的权利。就是说人民把这个权利授予国家机关的时候,那么他就必须要通过这个《宪法》来约束国家机关的行为,防止人民把权利授予你以后,你不按照人民权利的意志去行使,那怎么办呢?所以,一方面在授予国家机关相应的宪法职权或职责的过程中间,同时又要求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公权力要对《宪法》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样就有一个忠于《宪法》的制度。它主要是对国家机关这样一种工作人员来说的,实际上世界各个国家都是这样的,凡是通过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像议会的这个议员、议长、总统、法官、检察官,那么他们一旦任职之后,他的这个职权都是宪法赋予的,所以他就有这个义务来忠实的履行宪法和法律。

  【莫纪宏】:我们国家现在已经通过的像《法官法》、《检察官法》,还有《警察法》、《律师法》,甚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就像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都有忠实的履行《宪法》和法律,因为为什么呢,因为你这个社会角色的存在就是《宪法》赋予的,如果没有《宪法》,你法官也不会存在,没有《宪法》就没有人去赋予哪一个机构司法权,法官这个角色也没有必要产生。所以从第二个角度来看的话,就是忠于《宪法》,它实际上是人民对依据《宪法》享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义务要求,一种要求,既然我把权力赋予你了,你行使这种权力,那么你就必须要相应的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义务。

  【莫纪宏】:所以我个人觉得,进一步来完善健全这样一种忠于宪法的制度,它是两个方面来讲的,一方面是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讲的,你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是吧,既然你生活在中国,那么你是公民你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那么你就必须要对国家,对政府那么你就要履行相应的这样一种宪法和法律义务。第二个呢,它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讲的,既然这个宪法法律赋予了你相应的法律职权,那么你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这个义务,你要忠实的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你的这个法律职权。

  【主持人】:感谢您的介绍,那么我们也看到,《决定》当中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那么您觉得健全这些制度最大的作用是什么呢?

  【莫纪宏】:这个从原则上来讲,实际上就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其他各种法律形式,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你必须要根据我来制定,你不得跟我相抵触,就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那么就有必要去对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来看看它到底跟《宪法》是不是相一致。如果我们不主动的采取措施,纯粹等着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主体说是我制定出来就符合《宪法》,这个恐怕在理论上在实践中间都很难以说得通。

  【莫纪宏】:那么在国外的宪法实施过程中间,也是这样一种假设,首先假设,国家机关就有义务来准确的正确的履行《宪法》的职责,所以我们要相信国家机关,但是相信归相信,毕竟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说能够把握整个《宪法》的全貌,它也不可能就是说有这样的能力,能够完全准确的理解这个《宪法》的规定,所以这样就必须要对这个国家机关履行《宪法》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

  【莫纪宏】:当然我要做到保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跟《宪法》相一致,方法很多,有的是我主动采取措施。

  【莫纪宏】:那么我们现在有242部法律,就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制定的法律有242部,那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690多部,那么像这个部委规章现在大概有八千多,那么地方性法规也是有上万,那么这么多东西,你说都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那,说我要看看你们到底是不是跟《宪法》相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会相当巨大,所以它必然要采取相应措施,一个首先要备案,就是你们统统都拿过来,备案以后,备案也就是要让你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机构,你要有责任心,是不是你自己制定的,你要拿过来,不是你制定你没有义务,但你制定的你要拿过来,一旦让你来备案,你总得心里总得打鼓吧,我送过去的东西会不会有问题,所以至少从备案这个制度实际的本身,它的意义就可以来增强这个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发布机关,它的责任心,这是第一点。

  【莫纪宏】:第二点呢,备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作为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权力机构就要进行处理,还要尽可能采取一种审查机制。虽然大量的备案文件不可能每一个都审查过来,但是我是不是可以抽查,或者是我对有一些进行审查,对有一些就抽查,比如对行政法规,它很重要,国务院报来的,那么毕竟就六百多件,我每个我都要进行认真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宪法和法律,但是你要是对那个部委规章,好,七八千件,那就没那么多力量,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分门别类,我进行抽查,看看它们是不是存在着规范《宪法》法律的地方,那么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可以都进行抽查。

  【莫纪宏】:另外一个呢,我可以自己主动去审查,是吧,就是你把备案的东西,我自己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委员,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的工作机构,那么不时的建立一下制度,我们去抽查去。还可以委托社会的中介机构,是不是你帮我们审查审查,你看看发现问题没有,发现了问题,你那个是个初始程序,然后你把意见提交过来,那么实际上这个就相当于《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讲的,就是我委托一个,虽然那个没讲去委托机构,我这个也可以,公民既可以主动把意见送过来,我也可以委托一些社会组织和公民,你们帮我查查看,然后我们来备案的这样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不是违反《宪法》。

  【莫纪宏】:所以我觉得这个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它这个备案制度,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了维护这个法制的统一性,保证这个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它不违反宪法法律,最后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所以这个《决定》它把这个要让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来加强这个备案制度的建设,它是放在加强宪法法律权威里的,这一点充分说明就这样的制度的建设,最后达到的效果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主持人】:刚刚您深刻的阐释了相关制度的作用,那您认为该如何来健全这些制度呢?

  【莫纪宏】:那么如何来健全相关的制度的话,我觉得现在应该来说,可能从制度建设上主要两个方面,第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下面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备案审查室,那么这个备案审查室,应该来说,已经成立将近十年的这个时间了,那么应该来说,我个人觉得呢,目前它现在这个力度还不够,它可能有的地方就光是备案,因为它本身审查力量有限,自身又审查不过来,我觉得是不是在这个机制程序上采取一些刚才我讲的,要重点的,国务院的那个行政法规,我全部审查,然后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我抽查,这样的话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不一定做到面面俱到。

  【莫纪宏】:第二呢,我是不是能建立一套委托评估机制,我把我备案的审查的所有的这个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我全部委托中介性的法律评估机构,让他们来给我们进行评估,然后提出一些审查意见,然后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加以审查。我觉得第一点恐怕是要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备案审查机构的作用,这恐怕是非常重要的。

  【莫纪宏】:此外,因为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间,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间,同样也会对行政复议案件所依据的那个法律依据,比如法律法规,那么是不是存在着违宪或者是违法的地方,它也进行审查,所以这一块呢,实践中间大家为什么了解的不多呢,就是因为我们这个审查往往它不是一种对抗性的,而是一种协商性的,就是我发现你有问题了,我一般给你指出来,你这个规章有问题,根据这个规章搞出的很多行为,也弄得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可能就给那个规章发布的机关部委,拿回去就改了,这个中间也没有说这个政治上也没有记一笔,法律上也没有记一笔是吧,他偷偷就改了,所以往往都是采取一种协商的方式。

  【莫纪宏】:协商是有一定的作用,在我们现有的体制下,确实是能够减少矛盾,增强立法机关自觉性,也维护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这种友好的合作关系。但是也有弱点,一有问题就回去改,久而久之,有的人、有的机关他就疲于应付,或者就是阳奉阴违,你说了我也不改,然后就是我送过去一百件,你说我三件,我就改三件,剩下的九十七件,我还是该怎么样怎么样,反正你也审查不过来,所以这样的话,就是约束力不够,所以我觉得恐怕从国务院法制办这一块在审查这个行政机关制定的这个法规规章这一块是不是符合宪法法律这一块,恐怕还要做更多的工作。而且这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机构和国务院法制办,应该加强合作。这样的话,就是有些工作不需要重复的去做,有一些比如部委搞的这个规章,或者地方政府的规章,比如国务院审查过了。那么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块就不一定要再去审查,那么可以做一种一般性的备案,没有审查的,那么还可以再来审查,也可以让国务院呢,帮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先把一道关,比如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先审查一次。

  【莫纪宏】:实际上要真正的强化备案审查机制的话,我个人觉得包括中央办公厅的这个法规机构,法规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法规备案审查机构,还有国务院的这个法制办,那个立法监督机构,这三个机构,作为国家层面这样一个监督《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的机构,他们应该相互合作,应该采取一些共同的一些协调机制,因为监督对象基本上是统一的,只是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所以这里就有必要形成一个合力,建立一套协调机制或者是建立专门的力量,这样来提高对这个备案审查的效果。

  【主持人】:感谢您的介绍,那么我们也看到了《决定》当中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那您觉得这个设计的内容它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呢,那同时呢它的贯彻落实会带来哪些突出的变化呢?

  【莫纪宏】:什么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数量,这个问题《立法法》有明确的规定,它主要是指什么呢,这样三类这个市,那么第一个呢,就是省、自治区,它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就是省会市,那么我们通俗说法叫省府,这个是属于较大的市,这是第一类。第二类呢,还有这个经济特区,那么过去国务院规定的比如像厦门、汕头、珠海,那么它这个还有深圳,它就是属于经济特区,也属于这个较大的市。另外,还有国务院当时特批的一些市,那么国务院在80年代,90年代初先后特批了一批这个经济发展比较超前的,然后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那么应该来说到现在为止,总共有49个较大的市,但是93年之后,因为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之后,国务院就再没有批了,所以说应该现在有20年的时间,再也没有增加过较大市的这个数目。

  【莫纪宏】:所以应该来说,较大市确实是地方比较关注,那么较大市它的主要的特点是什么呢,它的客观性在于就它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中间它是走在前列的,再一个是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当时因为它有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本地的问题,新的问题,中央立法可能跟不上,或者全国比如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大部分地区普遍跟不上,但它又需要立法,所以这样立法权来帮助它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当时主要基于这样一种考虑。

  【莫纪宏】:那么现在就是《决定》要讲就是要增加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数量,我个人考虑呢,可能呢主要是从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个93年之后到现在,那么全国的经济发展格局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那么过去立在那个49个里面较大的市,那么有一些市的经济发展可能水平已经下降了,竞争能力没那么强了,那么有一些新兴的城市,可能它的竞争能力很强,再一个它也有本地的一些特点,在经济发展中间在社会发展中间又有很多新的问题,实际上他们很需要通过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方式,给予他们一定的空间,但是因为20年没批,所以他们长期以来他们得不到这样的一个政策,所以呢,我觉得就是如果说能够增加这个较大市的这个数量的话,实际上首先是从客观角度来考虑的,确实是20年来有很多地方又需要赋予它立法权,但是呢又没有立法权,可能因为立法权滞后导致了这些地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间,有一些地方的改革措施迈不开步子,法律可能没有起到那个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作用,恐怕这是第一个考虑,我觉得有这样一个考虑。

  【莫纪宏】:第二个,就是说增加这个数量,那么当然可能最明显的标志是要赋予这个立法权,那么赋予立法权呢,实际上呢因为是赋予地方立法权,它跟国家立法权相对应的,这也说明呢就是从立法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在2010年底,已经基本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呢,应该来说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以法律为主干的,以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作为一个主体的这样一个法律体系,那么在这个体系中间应该来说,可能目前主要还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层面的这个法律它发挥了主要作用,那么这个地方它在发展过程中间,它很多是有地方特点的,那么这些特点怎么反映出来,那么在国家的法律没有的时候,空白的时候,那么让地方发挥更好的主动性积极性,一方面地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莫纪宏】:但是措施要有法律这个保障,是不是要采取一些立法措施,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的话,扩大这个数量,实际上就是增加了有立法权的这个较大市的数量,这实际上也就是在国家立法体制上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使得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的单位越来越多,这样也就是来充分发挥地方的这个主动性积极性,那么我觉得这样的话,实际上是立法体制的一个改变,是在立法体制上,来进一步增加地方立法的主动性。

  【莫纪宏】:第三个方面,通过赋予那些经济发展比较快,改革开放中间需要有立法权,来促进它的发展,同时又享有立法权了,那么这样的话,它就会形成一些不同的有自身特点的经济发展的这样一种局部区域,那么,实际上地方它的法治发展,必然会推进整个国家法制的发展,所以这样又有利于推进整个法制中国的建设,我们讲法治中国建设,实际上这个概念是非常好的,它和法治国家不一样在哪儿呢,法治国家这个后面这个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法制中国就不一样了,那么法治国家什么时候实现,它标准很难确定的,但法治中国它有的时候它有一些固定的标准,你不能说我们要2020年我们已经实现法治中国了,就中国有那么多地方行政,有两个省法制状况不行,然后你说法制中国就实现了,是不可能的,中国的概念它涵盖了行政区域的概念,所以这样的话,法治中国那么一方面需要整个国家法制建设它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另外一方面它又需要组成中国的每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你都要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是不是,所以从法治中国建设这个角度讲,增加有立法权的这个较大市,我觉得它是有利于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的,那么我们通过这个地方法治建设,来不断地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一个更好的这样一个社会基础,所以我觉得这个三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的。

  【主持人】:好,刚刚您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方面的内容做出了非常深刻的阐释,下面我们就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那说起这方面的内容呢,网友非常关注,《决定》当中提出的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那么您认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着怎样的时代意义呢?

  【莫纪宏】:这个社区矫正制度,它应该是一种刑法的执行制度,所以我们现在这个矫正制度是针对犯了罪的,被判了刑,不在监狱中服刑,到社区去服刑的,所以他必须是针对已经被法院宣布为有罪的,并且已经有实体的这个刑罚的,你可能是缓刑的,你可能是管制的,管制刑的,那么主要认为这些人他不放到固定场所,劳改场所,他放在社区呢,那么由社区的群众进行监督,可能更有利于他去改造,也可以减轻他自身的这个思想负担和压力,让他更好的不脱离社会,然后在社会中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所以社区矫正制度它应该来说是一个国家刑罚的执行制度,中间一个辅助制度。

  【莫纪宏】:那么事实上证明呢,这个制度还是比较好的,那么在过去的执行过程中间确实还是比较好的,当然这个社区矫正制度,它要在实践中间要得到公众的支持,并且要真正有效率,真正对这个罪犯的改造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我觉得可能有这样两个因素。第一个呢你必须这个社区它的这个组织机构,它必须要很健全,如果这个社区比较乱,本身这个社区就是脏乱差,正常的人这个生活秩序都比较乱,再放两个判了刑的人,显然是达不到很好的社区矫正效果的,这是第一个方面。

  【莫纪宏】:第二个方面呢,它还要大家就是社区的公众,本身法律意识要很强。要有一种正能量,大家这个社区的居民本身要有着很高的法律意识,要一种爱憎分明,是非比较清晰,有着很高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利于给这个在社区矫正的这个犯罪分子一个很好的一个改造环境。如果这个社区本身不能形成一个很好的这样一种居民意识,大家对违法犯法,都是思维不分,认为这个谁违法谁胆大,谁就得到推崇的话,恐怕这样的矫正是没法矫正的是吧,所以我觉得一个就社区的组织机构要健全,再一个社区的居民公众本身法律意识要健全,这是我们这个社区矫正制度能够达到实际效果的一个最基本的一个制度保障。

  【主持人】:您刚刚也提到了,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确实有很多的百姓会有这样的担心,需要矫正的对象都是具有一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那如何才能就打消这个百姓的这种顾虑,有没有一些机制建立上的措施来打消百姓的顾虑呢?

  【莫纪宏】:这个我个人觉得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办法,就是这个社区要建立一些比较健全的,比如社区矫正制度,或者社区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让这些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这些对象,他有事做,还让大家看得见.那么一般来说,像这个社会劳动,还有社区的义务劳动,送报纸,送牛奶,扶老人等等,这个都可以让这些人去做,你做了,大家都看得见,你要是社区有那么几个矫正对象,然后社区卫生好了,大家觉得这几个人干得不错,所以这个工作,应该给他们有专门的工作,让那个社区的居民都能看得见,能力有个评价的一个标准,这是第一个方面。

  【莫纪宏】:第二个方面呢我个人觉得,矫正对象他本身,那么他矫正的情况如何,要由社区的居民、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评估,那么比如每过半年,那么就可以召开居民大会,来就我们社区这个矫正的对象,他到底矫正的如何,他是改了坏毛病,不再犯错误,还是继续给社区的居民麻烦,骚扰这个居民,这个人就是态度恶劣,改造效果不好,给他送回去,不能在这个社区里进行矫正,要送到监狱里去执行,那么要有这种评估制度。我觉得这两个是关键的。

  【莫纪宏】:就是一定要有社区劳动制度,这个劳动制度它和劳改劳教不一样,指的是社区一种义务劳动,要通过让他来做一些常人没时间不愿做的事,来提供这种社会公共服务,让他自己通过公共服务来提高自己的这样一种对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加一种社会义务感、责任感。另外一个呢,你要有实际效果,你要让社区公众要认同,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评估机制,大家要你一言我一语,有这样一种评估的方法,不能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居委会主任说,这个人到了半年了,不错,放回去吧,或者说满了,我们给他写证明,可以不执行了,如果只有几个人决定那也不行的,所以社区矫正制度的民主化,是这个社区矫正制度有没有生命力的一个重要的一个保证,也是能够打消社区居民顾虑的一个保障机制,我觉得很好的一个机制。

  【主持人】:谢谢您,最后呢,纵观《决定》中关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如果说来请您概括一下这两方面主要亮点,您会如何来概括呢?

  【莫纪宏】:我觉得在《决定》中,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方面来看,它主要亮点有一,就是要完善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制和程序,这句话它是实的,就是要通过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程序,说明我们现在机制有问题、不健全,程序缺少或者没有,那么因为机制不健全,程序没有这样导致了你这个宪法实施监督落于空洞,流于形式,这样的话,当然宪法得不到实施,权威就没法维护,所以我觉得这句话是非常重要的,是个亮点,就是我想宪法学界对这个也非常认可的。

  【莫纪宏】:在这个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我觉得有两点还是要提的,一个就是废除劳教制度,现在呢就是《决定》明确的讲要废除劳教制度,那么这个实际上是又让这个司法能够在保障人权中间作为一种最后一道屏障,所有的问题,只要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些问题都要由司法程序来决定,所以我觉得废除劳教制度它确实是为这个司法作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制度机制,我们经常就这么说,确实提供了一种制度条件,这是第一个亮点。

  【莫纪宏】:第二个亮点呢,就是要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这个也一个亮点,因为我们在97年《刑法》中间,我们有68个罪名涉及到死刑的,通过这几年呢,这些年总共有八个关于修改《宪法》的这个决定,那么应该又废除掉13个,现在有55个关于死刑的罪名,那么《决定》呢又进一步提出来,要逐步减少死刑罪名,那么这个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一种迹象,说明就是我们以后可能还得要再取消一些是吧,这样就是除了那些暴力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那么我们的死刑罪名可能越来越少,这本身它就是符合人权的司法保障的这样一种趋势的。可能也是它也在人权的司法保障这样一个概念里面。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读,那么由于时间的关系呢,今天的访谈进行这里就要和您说再见了,最后我们再一次感谢莫老师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制网的专访,谢谢您。

  【莫纪宏】:好,谢谢。

  【主持人】:本期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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