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3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elite
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学术界称之为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让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倍受关注。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有关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制度框架,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认真研究。据悉,民法典总则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此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孙宪忠代表。
记者:从2013年开始,您每年都在全国人代会上提交有关编纂民法典的法律案,今年会继续关注吗?如果考虑提交法律案,与往年相比会有哪些不同?
孙宪忠:国家已经在着手编纂民法典了,继续推进非常必要。今年我会在法律案中提出更为具体细致的方案。
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操作,还有5家单位参与编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民法典是国家安排的任务。
记者:关于民法典总则的设计方案已有多个版本,您的设计方案是怎样考虑的?
孙宪忠:在我的设计方案中,民法典总则需要处理几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体例选择。民法典总则的立法体例源于德国法系,按照法律关系规定民法上的基础制度。比如,关于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基本规则制度等。
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需要立足国情,着眼法律原理来构架,不能简单地在现有民法通则体系的基础上作修改。毕竟进入市场体制之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另外,在民法典总则中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法律行为不能仅仅规定财产制度,还需要反映人身制度,因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包括婚后财产等一些关系的约定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具有法律后果。而恰恰这些内容是以往民法通则不会涉及的,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有所体现。
再比如,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变动关系,如果仅仅把相应的法律行为理解为合同方式,法律只能解决其债权关系,但是对物权的处分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对民法总则提出具体的、科学的操作方案。
记者:将来民法总则跟其他分则将如何对接?
孙宪忠:初步设想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入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来划分民法的体系构成。民法典和民法典总则将来只规定基本权利,把特别权利放在分则中。其逻辑结构应以权利为主线。
也就是说,民法典总则中除总则和分则之外,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联系,构成“大总则”模式。这样,即使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特别权利,但是,通过民法典总则中关于权利基本联系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特别法。就像火车头后面有挂钩,特别法如果适合民法典总则后面的挂钩,就可以挂在上面。
有民法权利的人应该重视权利的正确行使,不能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这就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对权利的取得、享有、行使、消灭、限制,甚至权利的剥夺,都要给出一般规则。
记者:这个总则会不会很庞大?
孙宪忠:民法调整的内容原本就非常庞杂,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随着市场经济和人民权利的高涨,私权范围就很大。推进依法治国,除依宪法统治公共领域外,其他都是民事领域,都要靠民法来调整。所以,民法典总则需要庞大。
我之所以连续四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有关民法典编纂的法律案,就是希望能够从体系化、科学化角度推进民法典立法,千万不能把民法典碎片化、枝节化,使法律只有政治宣传作用,而没有可操作性。这是我的基本指导思想,我们的课题组已经在这样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