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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典上的“末代进士”——民国法律人之沈钧儒

时间:2015-04-29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责任编辑:admin

  1963年,90岁的沈钧儒在北京逝世。时任共和国副主席的董必武代表党中央致悼词时曾这样评价:“沈钧儒先生所走过的道路,是知识分子的光明道路。沈钧儒先生是一切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荣榜样。”作为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沈钧儒历经晚清、中华民国和新中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不管风云如何变化,政局如何动荡,他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甚至新考验,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他从清末进士到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如同中国知识分子中的常青藤,创民国法律人之最,也创民国知识分子之最。

  其实,沈钧儒与法学结缘,多少有些偶然。

  1904年春,北京故宫保和殿,29岁的沈钧儒通过会试后,在这里参加由最高统治者亲自组织的殿试,名列二甲第75名,赐进士出身。一年以后,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批准张之洞、袁世凯等人呈递的《请废科举折》,废除在中国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科举制度,沈钧儒也就成为有清一朝、乃至科举制度建立以来的最后一批进士。“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这是多少代人梦寐以求的荣耀,虽然是“末代进士”,但至少是对他“十年寒窗”的肯定。

  不过,历史也给他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清朝科举,道德文章固然重要,但有些时候,还要取决于评卷人和主考官的感性因素,比如个人好恶。例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同样是保和殿,太阳已经落山,可一名叫刘凤诰的士子还没有答完卷,时任礼部尚书常青见其书法工整遒劲,点蜡烛让其答完,后刘凤诰高中探花。此后就有了以“楷书取士”的说法,谁的书法工整,就有可能排名在前。可是,到了最后一次科举,情况似乎发生了变化,沈钧儒一手工整的小楷却没有落到好。沈钧儒参加殿试的阅卷人是当时工于书法的徐世昌,他认为,“在这个时代,这人尚斤斤计较于楷书之工整,实在要不得”。于是,沈钧儒被安排在刑部(1906年更名为法部)贵州司任主事,而与末代翰林无缘。当然,正是这一阴差阳错,成就了一代法学大家。

  如果说科举制的成功是沈钧儒人生的起点,那么次年赴日本留学,学习并接受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就成为沈钧儒人生的第一次转折。在东京日本私立法政大学速成科期间,沈钧儒系统研习西方近代法律知识,初步完成了传统科举教育与近代西方分科教育的结合,为日后从事立法、司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他以此为起点,积极参与清末立宪运动,起草《民选议院请愿书》,呼吁建立民主政治,倡导人民应该享有参政的权利。正如其在《我的生平》一书中所言,“民国以前的宪政运动,可以说是由我开头的”。民国以后,步入盛年的沈钧儒,法治思想更加成熟和务实,参与“天坛宪草”的起草,尽管该宪法草案遭到袁世凯的干涉而流产,但其立宪思想与《临时约法》仍一脉相承。

  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期间,他先后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请政府重申前令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并参与提出请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案,主张实行民主政治,特别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他引用韩非子“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论述实行法治对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

  或许正是这些成就以及不断求索的精神,沈钧儒被毛泽东视为党外挚友。于是,在1949年开国大典天安门城楼上,银髯飘逸、精神抖擞的沈钧儒站在毛泽东的身后,共同见证了一个伟大的时刻。他也确实不负众望,新中国成立伊始,即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审判实践殚精竭虑。1954年,80高龄的沈钧儒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推举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制定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此时,距离他出任晚清刑部主事,整整过去了50年。

  在法律实施层面,沈钧儒曾经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维护人民自由权利积极奔走。1931年2月,为镇压当时国内星火燎原般的“赤色分子”和爱国主义者,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并以危害民国罪为名大肆搜捕、监禁、杀戮革命者和爱国者。沈钧儒因敢于为当时所谓的政治犯辩护,被誉为上海滩刚正不阿的“政治律师”。也正因为此,1936年11月23日,其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七人,被上海当局以“托名救国,肆意造谣,削弱人民对政府之信仰”为由逮捕,这就是轰动一时的“七君子事件”。

  在民国知识界,沈钧儒一生以爱石藏石品石闻名,其奇石藏品之丰富,品鉴之独到,足以令他人钦佩。他将自己书斋取名“与石居”,并以“吾生尤好石,谓是取其坚”终身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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