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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视角下金砖国家贸易摩擦与法律合作机制研究

时间:2017-09-13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视角下金砖国家贸易摩擦与法律合作机制研究

华东理工大学 彭德雷

  金砖国家的合作已经产生了实质性成果,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如决定成立金砖国家银行),但是金砖国家在法律领域的合作显得迟缓。然而,金砖国家贸易摩擦十分激烈,在全球经济尚处于复苏的背景下,金砖各国对中国的贸易调查有增无减。为此,通过法律合作以期缓解贸易摩擦,这对中国意义尤其重要。金砖国家应本着“智者求同,愚者求异”的发展理念,强化贸易救济领域的法律合作。在具体合作的设计方面,着眼于“一个平台,两个层面,三个阶段”的合作战略和合作模式的逐步推进,为金砖国家在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参考。今后,应该不断加强金砖国家法律制度、国别贸易投资制度的研究,着眼金砖国家银行的具体建设,中国可考虑建立专门跨学科金砖国家研究院,作为国家处理金砖国家议题的专门智库。

  习近平主席将俄罗斯作为上任后访问的首站,体现出对金砖国家合作的重视。“金砖国家贸易摩擦”日趋突出,其中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贸易救济的主要对象都为中国。因此,构建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间的贸易救济法律合作机制,尽可能减少和缓和贸易摩擦,对中国而言尤其重要。

  一、金砖国家贸易救济的法律与实践

  首先,金砖国家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需以现存WTO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为基准并需遵循其制度要求,但在具体的贸易救济立法和贸易政策执行机构设置方面,有所不同。为此,需要关注巴西最新的《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其次,全球背景下金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日显突出。其中,巴西和印度在贸易救济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攻性特征;俄罗斯和南非在贸易救济措施运用上稍显温和。相比起其他金砖国家,中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则始终处于一个较高水平,是遭受来自金砖国家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

  实证研究发现,在金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中,相比起针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救济,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贸易救济的主要对象都为中国。中国遭受巴西、印度和南非的贸易救济数量比例,远远高于中国与其得贸易额比例。因此,构建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间的贸易救济法律合作机制,尽可能减少和缓和贸易摩擦,对中国而言尤其重要。

  二、金砖国家间已有的合作基础与实践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存在全面的合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方面。尤其是近年来,金砖国家间法律学术交往不断加强,如2008年《中印贸易救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的签署,2011年首次举行中巴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会议,2012年金砖国家贸易救济国际研讨会首次举办。同时,本章还特别考察了金砖国家间法律学术交往,2013年“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2013年“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这些都为金砖国家贸易救济合作奠定了宽厚而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就目前金砖国家激烈的贸易摩擦现状而言,上述合作实践和合作趋势显然不能满足缓解贸易摩擦的需要。

  金砖国家是中国贸易摩擦的重灾区,多边贸易机制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率,金砖国家贸易摩擦频繁使各方都将受害。深化金砖国家法律合作的可行性表现在金砖国家合作是趋势;新兴的经济体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金砖国家在WTO国际舞台已有合作互信基础。但是深化金砖国家的合作同时也存在障碍,如金砖国家合作的理论准备有限;金砖国家间存在同质化的产业竞争;金砖国家的国际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话语权体系等,这些都将影响金砖国家的良好合作。为此,应该深化金砖国家法律合作机制,探讨金砖国家贸易法律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障碍。不断创新金砖国家的法律合作和其他合作模式。

  三、金砖国家在 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治理参与

  首先,从外部而言,金砖国家可以加强在WTO框架下的合作。实证统计发现,“WTO中的关键人物”和“WTO中的关键机构”来自金砖国家籍的比例仍然偏低,这凸显出金砖国家案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仍然存在参与赤字,金砖国家要想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拥护者和变革者,需要加强(法律)合作,以弥补赤字。

  其次,在金砖国家内部,“南南合作”和“南南摩擦”相互交织,但金砖国家在WTO规则谈判和制定、规则执行(争端解决)都表现出坚实的合作基础。如在争端解决中,金砖国家围绕共同利益,可以选择互为第三方,表达相同观点,实现合作(如稀土案)。此外,各方还可就WTO争端解决中的经验,相互学习。

  四、 金砖国家法律合作中的平台和层面构建

  首先,目前,金砖国家的合作平台可着眼于由顶层设计(搭建),为实务界合作以及学术交流提供平台。这包括:第一,利用每届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契机,借助领导人《宣言》,倡导法律领域的合作,减少贸易摩擦。第二,利用金砖国家经贸部长及会议,倡导贸易救济中法律领域的合作。通过加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法律交流合作,增进了解,减少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和对企业的损害。同时,在合作的层面上,继续深化金砖国家内部和外部(多变贸易体制)两个层面的合作,从领导人层面共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

  其次,从法律视角而言,金砖国家间合作图景模式可以表现为:(1)短期内,初步建立金砖国家常规合作机制与网络。通过学术界的互动交往、学术研究和交流,可以为今后实务界相关合作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在金砖国家贸易救济合作的前期,负责贸易救济调查的当局可相互进行信息通报,在贸易救济调查过程的注重磋商。产业界可加强对话、增进了解,减少贸易摩擦。通过全方位、多主体的合作,进而构建金砖国家产学研的合作体系。(2)中期内,建立和完善金砖国家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这包括专门的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探讨建立贸易救济保险制度,探讨建立贸易救济快速处理机制。(3)远期内,自贸区(FTA)下的贸易救济制度创新。如目前,中国——印度区域贸易可行性研究已经完成。因此,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中国与印度和巴西等金砖国家可考虑设立自贸区,并在自贸区的框架下,深化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以和为贵。目前各国学者和专家对建立金砖国家自由贸易区的构想都表示了普遍的赞同,认为它将有助于实现金砖国家的深度合作。

  在贸易摩擦激烈的背景下,金砖国家应本着“智者求同,愚者求异”的发展理念,强化贸易救济领域的法律合作。“一个平台,两个层面,三个阶段”的合作战略和合作模式为金砖国家在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参考。

  五、 主要对策建议

  1.加强对金砖国家法律制度的跟踪研究。如2013年10月1日起,巴西全新的《反倾销法》开始实施,取代了原已生效18年的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这部新法称得上是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最全面的反倾销法律之一。新《反倾销法》从先前的共73条扩展至共201条,系统详细地规范了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行政程序,需要评估其对中国未来贸易出口的影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2.加强对金砖国家贸易、投资政策的国别研究。只有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消除分歧,进一步加深合作和沟通。中国必须保持对金砖国家国内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及时跟踪。如近期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局(DIPP)多次发布通告修改外资政策,这给外商带来不确定性;南非出台《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案》以代替实施多年的《双边投资条约草案》,新法案废除了原草案中投资者享有的多项权利,这是否会对中国的海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认真评估。

  3. 加强金砖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协调。目前WTO谈判依然进展缓慢,而WTO外部中TT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和TISA(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谈判却如火如荼,在这些WTO外围的谈判中,金砖国家内部应该协调好立场,共同维护新兴国家的利益。

  4. 着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 具体建设和制度设计2014年7月金砖国家发表《福塔莱萨宣言》宣布,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初始资本为1000亿美元,由5个创始成员平均出资,总部设在中国上海。这对于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下一步应该着手考虑如何进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建设和制度设计,这包括选址,资源投入与分配、日常运作制度以及相关守则的制定等,应该将其与亚洲基础开发投资银行和中国的“一路一带”建设战略相衔接。

  5. 建立跨学科金砖国家专门研究机构。目前,中国已经陆续成立了一些金砖国家的研究机构,如复旦大学金砖国家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等。一方面,应该加强上述研究机构的合作,资源共享。另一方面,金砖国家专门性,相对成熟的法律机构尚没有,但是,未来金砖国家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的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建设等,都离不开专门的金砖国家法律人才,因此今后应该着手建立跨学科金砖国家专门研究机构,并加强上述机构与金砖国家政府和民间机构的交流,这些机构应成为中国处理金砖国家问题的专业性智库机构。

  总之,金砖国家应本着“智者求同,愚者求异”的发展理念,加强各领域的合作,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话语权。金砖国家间贸易摩擦显示出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应进一步推进金砖国家的贸易救济法律合作机制的构建和深化。合作平台应该着眼于顶层设计,着眼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推动;合作层次应着眼于对内化解摩擦,对外协调立场、相互支持。不应让贸易摩擦影响到合作主流。在WTO中金砖国家应该“同舟共济”,而非“同床异梦”;本着“智者求同,愚者求异”的理念开展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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