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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WTO诉讼模式改革

时间:2017-09-05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参加WTO诉讼模式改革

华东政法大学 陈儒丹

  现有司法实践表明WTO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成为被诉方或申诉方的次数都成正比。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申诉次数与被诉次数之比值是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前几个国家中最低的,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成正比。例如,中国的国家经济实力和海外对华贸易壁垒数量都明显超过同属于金砖四国的巴西和印度,然而WTO申诉能力却远弱于巴印两国。另一方面,中国正经历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学习型”到“创新型”的经济转变,但商务部研究报告表明外国对华贸易壁垒数量增多、形式隐蔽化并开始向中国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蔓延。中国未来大量提起WTO申诉以扩展海外市场已经是势在必行。因此,对WTO案件诉讼结果进行全面实证研究并探索中国如何利用这些规律改革WTO诉讼参与模式也就成为必须。

  对WTO案件诉讼结果进行综合全面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申诉方胜诉率问题进行分析表明WTO案件诉讼结果呈现出向申诉方倾斜的特征,存在明显的未来国际贸易自由化价值偏好。从诉讼结果看,WTO成立至今,申诉方与被诉方的胜诉率并没有出现交替上升或下降的波动,相反,两者在总趋势上做背离运动,在诉讼结果上向申诉方倾斜。这个现象的产生除争议措施可能违反WTO协定这个基本原因之外,并非因为申诉方的国家经济实力和诉讼经验超过被诉方,而主要源自WTO机制的设计实施过程中系统性的向申诉方倾斜,形成了综合的系统内部扭曲效应,使诉讼结果向申诉方倾斜,表现出对未来国际贸易自由化价值的偏好。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捍卫协定主导价值并影响诉讼结果可能并不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所独有的,而是所有国际司法审查机构的一个共性。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研究这种共性的一个有效的突破口。

  此外,研究表明WTO体制的理论基石是多边自由贸易原则只是表象。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方利益取向(系统和结果全面的绝对性的向申诉方倾斜)的历史背景固然是贸易自由化,资本的逐利性和消费的无限性决定了全球市场的自由化和一体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绵延不断的进程,具有绝对性。 WTO框架下申诉方的诉请代表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向申诉方倾斜的申诉方利益取向必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具有加速效应。但是,英美国家的贸易政策演化史、美国宪法州际贸易条款统一国内市场的司法实践、以及内化在WTO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新兴行业跨国公司利益都证明本质上贸易自由从来都不是国际主义的,贸易自由政策的基石是经济民族主义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性。

  从WTO诉讼结果的实质影响看,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WTO实体规定具有不均衡性,在传统GATT1947基础上扩张的SPS、TBT、TRIMS、GATS和TRIPS成为发达国家新兴行业跨国公司强行推行贸易自由政策撬开发展中国家一穷二白的新兴行业市场的利器,因此,纵然WTO程序不对称性与诉讼当事方经济实力无关,WTO程序向申诉方倾斜的这种特性必然导致相对剥夺效应,即WTO程序可以帮助发达国家更多的获得利润率更高的新兴行业市场,而发展中国家更多获得的只是发达国家中利润率较低的夕阳产业市场,体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剥夺和新兴行业对夕阳产业的相对剥夺,最终对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的加速效应是加速倾斜的效应。WTO争端解决机制倾向申诉方的特性会产生马太效应,并且该马太效应具体表现为弱者相对剥夺效应。

  因此,在中国利用WTO诉讼模式发展本国经济对策方面,中国迫切需要改变参加WTO诉讼的模式,申诉要灵活,被诉要顽固。一方面,中国不能被动应战,应该积极、务实、灵活的申诉以维护条约谈判利益。战术上中要积极申诉,加大申诉资源投入,重置诉讼资源总体配置。在争端解决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支持以及国内行政申诉程序的建设方面,要采用一种双向的建设思路,例如在人力资源支持方面不仅要注意本国法律资源的建设还要注意WTO法律资源特别是争端解决机构司法成员数据的建设。中国申诉还必须考虑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制度性缺陷、被诉国的国内政治经济体制、以及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对效应等因素,注意用尽磋商手段避免WTO执行方式的有限性,注意根据争议措施涉及的被诉国机构的性质选择提起WTO申诉的案件类型,注意根据胜诉判决未来的双刃剑效应和杠杆效应确定具体争端解决机制和争端解决阶段。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处在制造业较为发达、新兴行业过于幼稚并且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型的过渡阶段,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要求中国暂时牺牲新兴行业利益加入WTO以海外市场换取国内就业和产业升级,但是,新兴行业是中国成为经济强国必须发展的,必须充分考虑并且创造条件努力突破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对称性的弱者相对剥夺效应。所以,除了在战术上必须积极提起WTO申诉外,中国在战略上必须实施交易制度成本双轨制,对外增加制度成本保证本国核心幼稚产业关键发展期少受冲击,除非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建议修改限制贸易自由的措施且修改不会导致产业停滞,对内则需要大力削减交易制度成本,特别是削减国内跨地区交易成本和第三产业制度支持导致的交易成本。通过建立交易制度成本双轨制来缓冲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新兴行业利益造成的相对剥夺效应,减少条约谈判潜在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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