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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时间:2017-08-23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当前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黄共兴

  一、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必然性

  1.法律援助诊所教育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与当事人是委托关系,教师只是进行指导,学生直接接待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促进学生学会实战技巧,突破在上课时仅从本课程所属部门法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局限,综合考虑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将“死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创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文书写作能力随之提高。学生的态度也将从“让自己学习”转变为“自己需要学习”。

  2.诊所教育可以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在于供需矛盾突出,由于资金、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光靠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况且,政府在提供法律援助之前,对申请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公民不能进行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视法律诊所等民间法律援助的力量,一则可以解决政府法律援助供需矛盾问题;二则可以为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条件而又确实有些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服务,扩大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范围。

  3.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养成学生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

  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不仅应该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学术能力,职业道德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学生在诊所教育中,没有经济利益的驱使,通过直接代理贫弱当事人广泛接触社会,了解到社会当中实际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现象,感受到利用自己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艰辛和乐趣,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维护了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懂得了社会上最普通民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会有一种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满足感,对社会的责任心油然而生。法律诊所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比讲授式的教学方式效果要好很多,这是一种对职业责任的“内化”的过程,而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外化”的行为。

  二、法律援助诊所教育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1.法律援助诊所教育的师资短缺问题

  诊所教育中,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教师的指导,教师是诊所教育的重要主体要素。指导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践技能,而目前法学院校的教师大多理论知识渊博,却没有熟练的实践经验,这直接导致了指导学生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还有一个原因导致了诊所教育师资匮乏,那就是对于教师的职称评定一刀切问题。作为从事法律援助诊所教育的教师,他们的工作性质与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师有着很大的区别。从事法律援助诊所教育的教师虽然也要求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他们的科研能力没有必要达到理论教学的教师那么高的水平,有理知识与有科研能力毕竟还不是一回事。况且担任诊所教育的教师大部分时间是用在指导学生实际操作案件上面,而目前这种指导如何计算工作量没有统一的作法,甚至不作为工作量。这些因素影响到了诊所教育教师的补充。

  2.资金匮乏问题

  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教学方式,指导教师和学生接待当事人、代理案件、外出调查等都要产生一定的费用。而法律诊所主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此类案件不能事实上也不可能从当事人那里取得办案经费。所以如何补充法律诊所的资金就是保障其发展、壮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3.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不明

  同样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美国法律援助诊所教育之所以发展迅速,源自于政府对其的支持和规范,这使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得到了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的认可。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基本上处于自我发展状态,国家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职能、权利义务的规定。

  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要像律师一样工作,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高校法律诊所能否以独立身份进行法律援助事务,学生的办案身份得不到有关机关的承认。因此,学生在实践中只能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工作,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办案过程中非常难堪,使学生感觉不到自己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其工作热情会大打折扣。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公民代理有严格的界定,以目前法律诊所的运行状态,今后进行法律援助的合法性何在,尚需研究。

  我们不可否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存在风险的,学生尚处于学习阶段,失误在所难免,实际上学生正是在这种实际的锤炼中取得经验。在当事人的权益由于法律诊所的服务而受到损害时,责任由谁来承担,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发展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的对策

  1.教育理念的转换

  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历来重理论、轻实践,重视学生的“法学”基本素养,轻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操作能力。这样的结果是把学生作为理论灌输的客体,而没有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但目前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科学。就算学生毕业后进入非司法部门工作,他们中的大部分在岗位上从事的也是执法工作。这就需要我们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包括“法律诊所”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当然,我们重视实践性教学,并不否认理论性教学的优势,也不否认法学本科生应有的基本素养,而是说不要绝对地进行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该理论和实践并重。

  2.加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建设

  首先,法学院应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性的活动,比如说从事兼职律师、到有关机关挂职锻炼等等,当然,鼓励他们从事兼职律师的目的不是从经济利益上考虑,而是强调教师要在兼职工作中熟悉掌握实践操作技能。还可以请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法官、检察官、专职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等作为兼职指导教师。

  其次,应该把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职称评定标准分开,减轻从事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的科研压力。并不是说从事实践性教学的教师不需要进行科研,而是减轻理论研究的程度,转而重视实践性成果。这样可以形成专职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队伍,形成有利于实践教学的教师结构,使实践性教学从“副业”转为“主业”,以使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实践性的技能,真正把实践技能传授给法律诊所的学生。

  3.多方面筹集资金

  要解决法律诊所的财力问题,需要多元化的渠道支持,仅靠某一渠道获得的资金很难维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当事人都可以给予法律诊所一定的支持。

  政府可以考虑到学校开展法律诊所的情况,在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律诊所的专项资金。学校可以用现有的办公场所、设备等资源支持法律诊所,在教育经费中划出部分资金。另外学校还可以考虑学生实践性教学方式的整合问题,比如用诊所教育的学分代替学生参加实习的学分,这样把减少的学生实习费用划拨到诊所教育中去。仅依靠国外基金的支持毕竟是权宜之计,不能为诊所教育提供充裕的动力,还要广泛征求国内社会组织比如基金会、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的支持。取得当事人的支持,并不是一定要当事人支付法律援助的代理费,是指法律诊所部分承担或不负担办案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等费用,只为当事人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当然,如果法律诊所办理的是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诊所可以酌情收取部分代理费,以弥补诊所教育经费,这样并不改变诊所教育的非营利性。

  4.规范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

  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法律诊所的相关规范,明确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关于学生代理案件的身份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规定高校法律诊所的学生可以以独立的身份代理案件,为高校学生代理案件奠定法律基础。

  诊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谁承担值得研究。教师在法律诊所当中对学生进行指导,是在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如果风险由教师承担,那么谁还会愿意在法律诊所中指导学生。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以类似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他们提供服务的最初目的是学习实践知识,如果由他们进行赔偿就会导致畏手畏脚,不敢为有争议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况且学生自身没有赔偿能力。笔者认为只有学校来承担风险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法律诊所毕竟是学校承办的,教师和学生只是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活动。但学校本来是教育机构,其开办法律诊所最根本的初衷是为了对学生进行实践性训练,本质是教学活动,进行法律援助是一种途径,学校并没有从法律诊所教育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风险完全由学校来承担的话,显然不公平。所以笔者建议要把法律诊所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流,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过失造成的,学校可以以办理保险的形式把风险转移;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由学校自己承担。不过为了提高师生的积极性,无论是否能把风险转移,学校对师生的处罚措施应该完善,就像师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一样。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轻微过失造成的,学校应该对师生进行一般性的教育,避免以后产生类似错误;如果风险是由于师生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的,学校可以对师生进行轻重不等的处罚。当然,如果风险是由师生故意行为造成的并且师生因此获利的,学校要进行追偿。这样,师生的责任主要是承担行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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