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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制体系中自律问题

时间:2017-08-15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司法鉴定规制体系中自律问题

徐为霞

  要规范一个行业或一种行为需从宏观上确立规制体系。司法鉴定规制体系可以从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进行设计。司法鉴定的他律体系由两个部分组成:法律规制和行政管理。司法鉴定规制体系中的自律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宏观层面上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行业自律,中观层面上司法鉴定业界同行监督,微观层面上司法鉴定主体的自我管理。三个层面的自律各有所长,相互补足。

  一、司法鉴定行业自律

  在司法鉴定规制实践中,行业自律是司法鉴定自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两级设立。截止到2012年11月,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了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一大批地(市)成立了地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律功能主要有:便于对鉴定主体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确定行业发展的重心;有利于促进自律与他律的融合。

  (一)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应有内容

  1.确立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作为行业惩戒和行业激励的评价依据应该有具体行为指标,应该是职业现实和职业理想之间的连接器。司法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确立应以充分正当理由标准为基础,以科学精神为主线。笔者建议制定一部完整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将已经颁布实施的规范精神合并于其中,用肯定语气表达鉴定人应该禁止的和应该提倡的各种具体行为。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实现首选层次递进法。第一步,开展职业教育。第二步,实践职业规范。第三步,强化职业规范。第四步,内化成职业信念。

  2.建立和推行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我国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划分指标为:鉴定机构认证情况、鉴定人资质情况、错鉴率、违反职业道德情况、违反鉴定操作规程情况、错误鉴定责任承担情况等。根据量化评分结果,将我国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A级、双A级、A级、B级和C级。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较大。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建立应遵循发达省份先试点,成熟之后向全国其他省份推广。各省都建立起来之后,再设立全国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

  3.完善与推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构建。从宏观层面来看,共分为三个类别:鉴定基础标准、鉴定专业技术标准、鉴定管理标准;从微观层次来看,应分为项目分类标准、术语定义标准、资格许可标准、合格评定标准、资格准入标准、鉴材管理标准、通用技术标准及各学科分类标准。侦查员、检察官、法官、执法官、仲裁员等也都应该关注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推进情况。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吸收这些非专业会员,通过其影响力来增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推行的深度和广度。

  4.规划和监控行业发展。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通过定期召开理事会、研讨会,评估本行业发展的状态,结合发达国家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情况,规划本国、本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客观上,司法鉴定技术监管力量较薄弱,没有形成技术监管的专家队伍、评审体系和惩戒机制。笔者认为,在整个鉴定监管链中,瓶颈是“行业监管中的司法鉴定人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

  5.组织培训、研讨和交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司法鉴定人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如培训班、研讨会、鉴定机构之间相互的参观和交流等;行业协会还可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优势,分门别类的开展各层级的培训,如初任鉴定人培训、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和各种专门方法的培训班等,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有效方式

  1.激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激励方法包括: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进行本领域优秀人物评选、对优秀人物进行宣传,对本领域的鉴定人进行职称评定、等级评定,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行业地位排名,对不同级别的鉴定人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等。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正面的宣传、积极的评价、物质、精神方面、职业发展、工作环境等的激励,为鉴定人的自我发展指明方向,促使鉴定人严于律己、在本领域中认真钻研、不断进取。鉴定人自我发展方向正确,有利于整个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

  2.惩戒。自律职能的核心是惩戒职能。要实现自律职能,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必须具备一套系统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专门的惩戒机构、可执行的自律规章、便捷的违规审查渠道、有效的惩戒方式等。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惩戒可以分为法律惩戒和非法律惩戒两大类。目前常见的法律惩戒手段包括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证照、法律起诉等。非法律惩戒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口头警示、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训诫、责令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这类惩戒的种类较多,而且一般应得到优先适用。

  二、司法鉴定同行监督

  司法鉴定中同行监督的目的是形成促使鉴定主体整改、提高的局面。同行监督不仅能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中注入民主的价值,而且能减少裁量评价中主观臆断或者凭空猜想的成分。

  (一)同行审查

  同行审查主要体现在对鉴定资质和鉴定意见的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审判部门可以聘请有实质审查能力的同行开展审查。同行审查主要体现在准入审查、资质和能力审查、违规审查。

  (二)同行复核

  司法鉴定中的同行复核指对原鉴定意见的审查核对,既包括证据审查评断层面的复核鉴定,又包括质量控制层面的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司法鉴定活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错误,诉讼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会对鉴定意见产生争议。为了纠正错误、消除争议,有必要由特定的复核主体对原鉴定意见进行“权威性”的复核。尽管学者对复核鉴定制度的存在有异议,笔者认为在鉴定资源层次不齐、鉴定人水平良莠不均的当代,由同行进行的复核鉴定在快速纠错方面的功能不能被忽视。

  (三)同行评议

  “同行’本身是指具有相同地位和相同能力的人,但是在“同行评议”中,同行一词则是指在某领域中具有较强能力或较高层次的人们。同行评议是指某一领域或者若干领域的专家采用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特定领域的一项事物进行评价的活动。司法鉴定中的同行评议包括审前评议和审中评议,最典型的形式是审查评议——文证审查,文证审查中最为典型的是司法鉴定专家(专业)委员会进行的审查。

  (四)同行竞技——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次鉴定。重新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之外的鉴定人重新进行的一次鉴定。重新鉴定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但却是原鉴定人的同行(重新鉴定人)对于原鉴定的程序或实体问题的纠错。本质上属于同行监督。重新鉴定无休止地进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痼疾。笔者认为对于痼疾用一种方法是难以奏效的,应多管齐下。具体讲:严格重新鉴定启动条件;抬高鉴定主体的资质条件;限制重新鉴定次数,必要时组织专家共同鉴定。

  三、司法鉴定主体的自我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管理

  1.司法鉴定机构自我管理中凸显的问题。我国社会鉴定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可谓乱象丛生,具体有:利益驱动下的争抢案源;惧怕“闹鉴”下的拒绝受理;成本节约下的虚化程序;应付检查下的造假管理。

  2.以内部质量控制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以质量控制体系为指引,以培养新人、提升鉴定能力、提高行业声誉为导向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鉴定机构的声誉;强化鉴定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注重鉴定人的梯队培育。

  (二)司法鉴定人的自我管理

  每个人的自我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石。没有自我管理,只是接受外部控制,人性就会一直被异化和扭曲。

  1.司法鉴定人科学精神的培育。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果不具备科学精神,难免在司法鉴定中出现故意错鉴、金钱鉴定、人情鉴定。因此,对司法鉴定人科学精神的培育至关重要。对于科学精神的培育需要贯穿于鉴定人专业教育、行为管理、专题研讨和激励机制中。传授专门知识和方法时,将科学精神贯穿于始终;在职业行为规范中,凸显科学精神的地位;在同行共处的环境中,倡导科学精神的维护;在激励机制设计中,注重科学精神的弘扬。

  2.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和内化。每一份鉴定意见都是由鉴定人作出的,外部的规章制度只是对鉴定人的外部约束,只有鉴定人将追求鉴定质量的不断提高内化为自觉的行动,才是高质量鉴定意见的可靠保障。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是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划出明确的边界,以防止其行为游离在模糊地带,有违法律和道义。但制定的再完美的规范,它也不能径直发挥作用,还需要将其落实的行动中。以规范约束实践,以实践检验规范,在两者的互动中进一步完善规范。对于规范,要确立、冲突、融合;领会、遵守、内化;自省、自查、自纠。

  如前所述,通过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工作,目的是使司法鉴定人到达“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是自上而下的、被动的,消极的因子相对较多。笔者希望:通过对司法鉴定自律问题的研究,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能主动联手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导向和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上,深入考虑如何实现司法鉴定人精力分配金字塔,抓住最为核心的主体要素。实现动力转变,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由鉴定主体自发、自觉的行为,逐步消解行业运行中的消极因子。增进司法鉴定人的自我发展和司法鉴定专业的有序发展,自然形成司法鉴定队伍中年龄、职称、能力的阶层梯队,主导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积极完成司法鉴定的诉讼使命,增进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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