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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证券化研究

时间:2017-08-03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音乐版权证券化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阳东辉

  一、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障碍

  (一)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现状

  音乐版权证券化正好解决当前音乐行业的融资困境问题,通过证券化可以筹集资金,培养新人,推动优秀音乐作品的创作,繁荣音乐市场。通过版权证券化,音乐版权人能够变现预期收益(未来的版税收入),大大缩短版权人获利及回笼资金的时间,加快音乐作品的开发,改善版权人的资金链。

  遗憾地是,我国尚未开展音乐版权证券化业务,目前只开展了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两类证券化业务。而且我国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层级比较低,主要是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交易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以上规章虽然回答了如何在中国实施证券化的相关基本问题。但是,缺乏对音乐版权的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未来音乐版权证券化实践活动的匹配性进行分析,以便为相关决策和立法作参考。

  (二)我国推行音乐版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分析,要大力推行音乐版权证券化还面临诸多法律困境。

  1、只有极少数艺人符合证券化的条件

  尽管证券化能给音乐行业带来利益,但并非所有的艺术家都能从中获益。事实上,和其他资产证券化类似,版税收入证券化能让艺人更快和更有效的募集一大笔资金。证券化通过为艺人提供享受税收优惠后果的即付现金方式,提高了他们资产的流动性。这种交易也能使艺人的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让他们在利用资本市场的同时,保留最有价值的资产。遗憾的是,很多的艺术家不可能利用证券化的优势。第一,许多艺人并不需要通过这种证券化方式增加现金流。版税证券化仅适合那些需要大笔资金的艺人。第二,版税收入的证券化要求有可靠的收入流作保证,除了少数顶尖艺人之外,很少有人真正能够利用这种交易。第三,版税收入易受听众喜好影响的事实也产生了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阻止一些艺人利用证券化的方式。像音乐一样,版税证券化依赖于艺人及其音乐的持续流行。

  2、版权问题阻碍了音乐版税证券化

  影响证券化的版权问题主要有:(1)很多艺人把他们的版权转让给了唱片公司,使得他们很难利用证券化交易。(2)共有版权的行使有可能减损证券化的价值。如果版权属于共同所有,当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没有共同参与交易时,该版权的证券化价值可能会减少。(3)同一唱片存在的多元权利主体,也会限制歌曲版税证券化的实现。大多数唱片往往涉及三类权利主体:拥有音乐作品版权的歌曲作者,拥有表演者权的歌曲演唱者和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唱片录制者。音乐作品的版税来自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和表演权的行使,录音制品的版税主要来自唱片的复制和发行,因此,唱片制作者不仅需要得到音乐作品版权人的许可才能制作和发行唱片,而且还必须与他们分享唱片的版税。如果唱片涉及表演者的演唱,唱片制作者同样也需要和表演者分享版税收入。如此一来,唱片版权的价值往往要低于音乐作品版权的价值。正因为这种弱点,制作说唱音乐和嘻哈音乐的艺术家们可能难以利用证券化这一融资手段。

  3、证券化资产担保物权存在不确定性

  为了使证券化变得可行,担保物权的设定可以确保证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不履行时,收回版权及相关的应收账款。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债券违约,拥有担保物权的当事人能够行使他的权利,对抗其他债权人的请求。当出现这种竞争性请求时,绝对请求权人具有优先权,能够把其他当事人的请求列于次要地位。因此,律师必须要能够证明,根据版权证券化赋予债券持有人的担保物权是一种绝对优先权,而不是次级权利。

  然而,版权证券化交易中涉及的担保物权至今仍是一个有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由于版税证券化既涉及未来版税的转让,又涉及版权及其相关支付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所以,更早的未经登记的版权转让与债券持有人的担保物权究竟谁更优先?至今法律尚未有明文规定。而且,与版权相关的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不要登记?登记是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均不明确。这种不确定性给投资者带来风险,阻碍了版权证券化的广泛发展。

  4、证券发起人的规定过于严格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将它们的资产证券化。该《办法》第16条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因此,受托人应是经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机构。不允许其他的商业组织成为SPV。相比之下,在美国,SPV可以基于特定目的,采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基金的形式,或者采取现有公司形式。这种规定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5、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作为基础资产的部分资产从作为发起人的企业中“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当发起人出现破产风险时,债权人无权对已转让部分的资产进行追偿。在实践中,主要依靠真实销售的方式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真实销售”的概念是指在基础资产转让的过程中,由发起人以出售的形式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收益和风险全部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资产转让后SPV对基础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转让人及其债权人不得再对该资产行使控制或收益。

  SPV主要有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设立了信托型SPV。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没有采用信托模式,而是由券商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签发受益凭证,不能发行债券,如此,也就排除了信托型SPV。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尽管也具有破产隔离的效果。但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附属于券商,不受发起人控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基础是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使表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证监会试图绕过信托机制和信托投资公司而把专项管理计划完全纳入证监会体系内部来进行运作和管理,但因专项管理计划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会产生一系列实际问题。譬如,如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况,其债权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关财产执行,投资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此外,由于专项计划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难以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同样影响到SPV的破产隔离。

  二、破解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法律困境的构想

  (一)建立音乐作品版税池以减少投资于单一艺人所带来的风险

  通过建立一个集中很多艺人音乐作品的版税池作为实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消除诸多风险。第一,通过集中很多艺人的版税建立版税池,可以分散由于某一艺人的受欢迎程度下降而给未来版税收入带来消极影响的风险。版税池可以“消除了投资于单一艺人带来的风险”。对于音乐版税证券化来说,在一个多样化的组合中,各种音乐以及歌唱者迎合了不同的听众的喜好,而且能够通过各种媒介传播,包括商业广告、插播曲段。本质上,这些版税池必须再现那些已经成功地完成证券化过程的艺人的多样性,吸引国内外歌迷的眼球。第二,集中不同艺人的收益使得唱片公司能够更全面地参与这些证券化交易。这些唱片公司可能拥有多种不同的可用于证券化的版权。第三,把各种不同的版税集中成版税池,并使其向公众发行,有利于版税证券化的成功。

  (二)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减少版权纠纷,维护音乐版权人利益

  著作权人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无法确切了解自己的作品被何人、何时、何地使用,更谈不上收取报酬,因此,音乐版权人迫切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来代表自己行使权利,解决相关的版权纠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这样一种机构。目前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遗憾的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没有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很多著作权使用人根本就不付费,导致音乐版权人的利益受侵犯。因此,必须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用收取权,明确其非营利属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不力时,赋予著作权人会员大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享有一定的处罚和解聘权。

  (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

  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必须降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门槛,具体可参照美国法律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SPV的主体,因此,必须修改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赋予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SPV享有发行证券的资格,同时,规定一个较低的资本金标准,且公司的发行资格不受赢利存续年限的限制。

  (四)明确规定版税担保物权属于不用登记的绝对优先权

  为了保护版权证券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版权证券化的发展,建议在我国未来的证券化专门立法中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的担保物权是绝对优先权,而不是次级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篇就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投资者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第9篇“担保物权可以应用于证券化交易”的规定使SPV可以合法地取得先于原抵押权人和破产财产管理人的优先权。当然,这种优先权的例外规定仅适用于“真实销售”。对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的未来版税分配和版税应收账款,不用事先向版权局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建立SPV信托模式实现“破产隔离”效果

  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比,信托模式的优势更明显:第一,基础资产被设定为信托财产后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脱离了发起人的控制,发起人破产不会危及信托财产;而且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第二,SPV作为信托,在税法上不是一个实体,不存在实体层面的税收问题,而且目前的政策已经明确信托模式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在音乐版权证券化模式中,我们建议采用SPV信托模式,同时修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和受益凭证,从而消除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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