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1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民事赔偿对刑事责任影响研究”
王志祥
与在刑民严格分立时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绝对加以区分有所不同的是,在目前民法与刑法出现融合的形势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的转变。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承担了较多民事责任的犯罪人会被从宽判处刑罚,甚至被免除刑罚。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关系的这种变化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特定历史时期法律功能的不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两者之间经历了模糊、分化、融合的大体演变过程。分析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并探寻变化背后的原因,有助于正确把握二者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表现出不一样的关系。从奴隶制国家到当代社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大致经历了模糊、分化、融合的演变过程。古代法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界限模糊,民事侵权可能受到刑罚处罚,刑事犯罪也可能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代法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格分离,民事赔偿仅在平等主体间发生,惩罚责任仅在刑事责任中出现;当代社会中出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民事责任的承担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责任领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则使得我们不得不深思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这一问题涉及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根基,因而应受到高度重视。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人通过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出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减轻,司法机关由此可能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刑事和解并不是民事责任承担对刑事责任承担的简单替代,不是加害人花钱买刑,其实质是将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对刑事责任程度减轻的影响应该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在审判阶段,加害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不应当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
民事赔偿能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和程度是刑法理论的难题。只有解决了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才能进而设计具体的制度安排。刑事责任的确认和实现阶段包含从侦查、起诉、审判(包含定罪和量刑)到执行的一系列活动,这其中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和程度的关键阶段主要是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阶段。据此,可以选取民事赔偿对这三个阶段的影响来探究其影响刑事责任的根据。当前,退赃、退赔影响盗窃罪定罪的规定已被新规定所取代,民事赔偿影响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成为民事赔偿可影响定罪的唯一规范根据。由于在起诉阶段案件即告终结,所以即便此时民事赔偿没有影响到对行为人有罪与否的认定问题本身,但由于没有有罪判决的作出,民事赔偿所影响的也并不是量刑。由此可见,虽然民事赔偿不能直接影响法院的定罪活动本身,但却可以影响案件的进程和广义层面的定罪,也就是刑事责任的确认过程会受到影响,故民事赔偿可以对狭义层面的定罪存在间接影响。就民事赔偿影响量刑而言没有刑法层面的规定依据,并不意味着其他层面也同样缺乏相关的规定。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有着为数不少的相关规定。虽然民事赔偿并不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影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民事赔偿可影响量刑而言,其在我国的政策根据是促进被告人对被告人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或者说是推进司法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解释赋予了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独立的司法价值,也为民事赔偿影响行刑提供了规范根据。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挂钩,在我国有着明确的刑事政策上的根据。
近年来,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之下,作为有效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手段,民事赔偿不仅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逐渐受到了高度重视,而且,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和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学界有论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民事赔偿应当属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的见解。然而,与此同时,根据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来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是否属于“花钱买刑”,也同样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在此背景之下,全面厘清和解读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赔偿对刑事责任实现的影响情况,无疑是理论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民事赔偿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被抬高,特别是在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影响下,有一些学者逐渐突破了对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界定,而将民事赔偿上升为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加以定位。尽管不能否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民事赔偿予以高度重视,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具有缓解赔偿执行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是,将其抬高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这一地位,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存在疑问的。从目前来看,将民事赔偿定位为刑事责任的影响因素(即酌定量刑情节)依然是具有合理性的,将其作为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不仅在理论依据上不够充分,而且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不能作出自洽性的解释。民事赔偿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不仅有其条件限制,而且这种影响还具有双向性,即根据不同的赔偿情况,既可能加重刑事责任,也可能减轻刑事责任。就加重刑事责任而言,其实现方式无疑就是从重处罚。而减轻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在理论上则既包括从轻处罚,也包括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民事赔偿”的概念仅出现在1997年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中。除此之外,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均再未针对这一概念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对于刑法典规定的“民事赔偿”,可以理解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后,由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程度、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一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围绕着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赔偿的范围,尤其是针对应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的问题,曾引发了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在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民事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应包括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目前,民事赔偿的范围应限于物质损失。因此,对于被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从应然的角度看,我国应采取修改刑事立法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尽管对于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但将物质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赔偿的主要内容却早已被我国广大司法机关所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得以践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与单纯的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并不统一,加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数额确定的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区分具体案情而统一确定民事赔偿金额和对于相似案件判处数额相差悬殊的民事赔偿金这两种颇为极端的处理方式。这样的裁判方式不仅容易引发被害方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同时还可能产生社会公众质疑审判机构公正与否的负面影响。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如何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之下合理地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的数额,就成为我国刑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行为人应予偿付的民事赔偿数额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多少,另一方面也要受被害人有无过错及其过错程度这一因素的修正。行为人的赔偿能力不应成为影响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审判机关在具体确定民事赔偿数额的过程中,首先,应划定具体案件中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范围的物质损失的内容;其次,再对相关证据的有无、真实与否以及该证据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之间有无直接联系等内容进行审查;再次,由审判机关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行为人应予偿付的民事赔偿的基本数额进行计算;最后,经由被害人的过错情况这一因素的修正,得出具体个案中民事赔偿的实际数额。
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推进,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在社会公众的观念意识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然而,从多年的舆论反应来看,并非大都认同民事赔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中掺杂着诸多质疑、担忧甚至批判。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在公众眼中何以沦落到此种境地?这其中既涉及到公众对民事赔偿制度或者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误解,更多地则表现出对民事赔偿和刑罚之间关系的担忧。归结起来,这在实质上就是刑事案件适用民事赔偿进而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僭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面对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所可能发生的冲突,我们应该直视其中的问题,从规范角度提供规制的途径与方法。公众对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的怀疑,更多地表现在认为民事赔偿影响量刑违背了刑法基本原则。然而,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和对立。只不过,司法实践中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背离刑法基本原则的做法。对此,可以通过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规范案件指导制度以及将民事赔偿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加以规定来规范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适用,从而打消公众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