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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媒体案件报道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7-03-31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elite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项具体任务,中国法学会2014年批准结项的“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课题组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间的关系,其本质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一矛盾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都存在的普遍现象,其解决思路是对言论自由给予一定的、合理的限制,以实现二者的平衡。

  一、我国的现状、问题及主要根源

  目前我国现状有两大特色。其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官办媒体与民办媒体、专业媒体与自媒体正前所未有的大融合,各种利益纵横交错,相互关系剧烈变动,媒体现状异常复杂,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曾遇到的情况。其二,就舆论监督与依法审判的关系,我国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没有法律可以直接调整,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更没有社会共识。

  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主要根源。首先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课题组发现: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后果严重的案例有几个共同点:一是主要是刑事案件;二是主流舆论多带有强烈的道德审判色彩,与司法理念存在严重冲突;三是舆论大多发酵于侦查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公安机关和律师均各自披露所谓“案情”,审判机关吃“夹生饭”。符合或基本符合上述特点的案件包括:药家鑫杀人案、李天一强奸案、邓玉娇伤害案、刘涌组织黑社会案、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等,其舆论都带着有罪推定、道德审判的深刻印记;而判决结果,也都明显向舆论妥协。

  我国问题的另一个根源是对舆论的管控是单一的政治标准与政治手段,而缺少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制度安排。调控的具体途径是宣传管理部门向媒体下达指令(大多是口头指令),如某某案件“不报道”、“不评论”、“不炒作”等。但这种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不能有效渗透到民办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调控标准不稳定且随时变化,也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政治考量至上,其他标准(包括法律、道德等)较少被高度重视。运用这种调控模式相对成功的案例是薄熙来案;失败的案例是李天一案,即:当这种调控模式无所作为时舆论会乱成一团。

  结论是:有罪推定思维要放弃,舆论调控模式要改进。

  二、制度化建设的重点

  1.两大思想转型

  对舆论调控的指导思想应当逐步从人治向法治转型,宣传管理部门在运用传统政治调控手段的同时,应逐步加大依法调控,制度化解决问题的力度。

  具体到对影响司法公正的舆论调控,要主动适应我国司法改革从“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型的要求。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制度,与“有罪推定”的非法治思维是孪生兄弟。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是挖掉了有罪推定的根本。舆论领域的制度调整应当积极呼应这一转型,摒弃 “侦查为中心”、“有罪推定”等传统思维,在制度建设与具体操作中,重点控制案件侦查阶段的信息流动。

  2.四大重点调控对象

  在事实与观点二者间,重点调控案件事实的传播。新闻信息传播的内容主要分两种形态,事实(报道)与意见(评论)。法治对言论自由的规制重点是限制虚假事实的传播,包括禁止诽谤,打击谣言,制裁泄密等,但对公民针对事实而发表的观点和意见,即评论,则纳入言论自由的重点保护领域。这既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新闻规律。但我国新闻界长期不重视这方面的专业建设,报道和评论不分、事实与意见不分、夹叙夹议的新闻报道俯拾皆是。二者不分的结果常常是,要么不报道,要么做定罪定性式的报道。

  课题组认为,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点针对案件事实的传播,而非意见的传播。因为意见是针对事实有感而发的,如果事实虚假、内容侵权,则意见当然难以公正公允。如果事实真实准确,则除了有罪推定等少数直接违背法治的内容外,各种言论不宜受到、也难以受到有效的控制。

  在实体信息与程序信息二者间,重点控制实体性案件信息的传播。实体性信息与程序性信息的分类标准大体可以参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实体信息包括:是否有罪、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以什么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等。这属于独立的司法权范畴,新闻媒体无权做出判断,也不得在上述方面引导舆论。而程序性信息包括:涉嫌什么罪名、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何时将提起公诉、法院何时开庭、谁是律师、公开审判的庭审情况、有没有上诉、判决何时生效等。特别是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是公众有权利及时知道的,其传播无碍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当允许采访、报道,也应当允许评论。而将新闻批评谨慎限制在程序违法领域,对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均有益无害。

  在信息采集与信息传播二者间,重点控制信息采集环节。信息采集是所有新闻传播的开端。案件信息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有人主动提供消息;二是记者挖掘消息。警方、律师作为了解案情的人,不论是主动发布,还是作为秘密消息源暗中向媒体提供,都是媒体案件报道的主要信息来源。如果警察、律师曝出案件的惊天猛料,而以采集信息为业的新闻记者却无动于衷,这并不正常。可见,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仅仅规制媒体的行为不仅效果有限,也违背新闻规律。

  遗憾的是,我国公安机关相关制度安排中,信息公开有余,保守侦查秘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与媒体主动配合有余,自我约束及依法限制媒体不足。我国律师业也长期没有法庭外的言论规范,以至某些律师随意公开、披露、散布委托人的信息,个别律师鼓动或助推舆论炒作,向法庭施压。在李天一强奸案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律师业的上述制度缺陷产生了最恶劣的后果。

  在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二者间,重点加强专业媒体的制度建设。所谓专业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也包括官办媒体和民办媒体。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不仅因为自媒体众多,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载体,还因为自媒体成为案件新闻信息源的机率较低。法治社会重视言论自由的价值,实行对言论自由的“最小限制”原则,因此直接调控言论的法律禁止性规范十分有限。但客观上,专业媒体及其从业者所享有的言论自由空间会小于公民,因为其新闻传播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规制,还受到职业道德、专业规范的约束,自律机制有着强大的作用,最终形成法制框架下的、专业化的、负责任的新闻传播。网络时代,在全民就“好的表达标准”形成共识的过程中,专业媒体特别是传统媒体,有理由也有能力为社会作出榜样。

  早在本世纪初,我国新闻界就有人提出“媒体案件报道的十条自律规则”;2013年新闻界内也完成了《中国职业记者手册》的制作,其中“案件报道”规范有一千多字。但这些成果只是在大学课堂中出现,远未成为新闻界的规范。虽然2013年底曾引起中宣部领导重视,但并未在业内推广。目前我国新闻界最重要的相关文件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中涉及案件报道的内容只有50余字,不仅过于简单,也缺乏操作性,远不适应我国法制的快速进步,是相关制度建设的重大缺陷。

  官办媒体没有规范,就难以规范民办媒体;传统媒体没有标准,更难以要求与影响新媒体;专业媒体没有共识,自媒体当然会更加自由。

  三、制度化建设的路径

  课题组认为,在我国制度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媒体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共识基础,形成各自行业的案件信息传播规范,并共同接受社会的监督。

  目前,除了人民法院颁布有一系列司法公开的相关文件外,公安、检察、律师、媒体均无公开的、全国统一的、专门针对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的行为指南。如果存在,也是分散在大量不同性质的文件中。其中有的公开,有的不公开,有的还带有密级。这不利于共识的建立。

  建议由有关方面组织或搭建平台,展开联合研究。可供选择的方案有:

  1.由中政委、中宣部联合组织研究。这一方案的优点是组织领导有力,可以很快产生文件;缺点是缺少法律授权,淡化了准自律或自律的色彩。

  2.由中国法学会牵头,组织各相关研究会联合研究,包括:刑诉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律师法研究会(筹备中)、传播法研究会(筹备中)。这一方案的优势是,集中各领域的学术力量,与相关业界联系密切,有条件产生符合法治的行为规范。这一方案的缺点是成果推广的程序可能比较复杂,难以短时奏效。

  3.由各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研究,包括:警官协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记者协会、互联网协会。这一方案的优点是,成果来自各行业的业内共识,有较好的实施基础,所产生的是典型的自律或准自律性质的文件。这一方案的缺点是缺少牵头机构和人士,各协会独自活动,难以横向交流。

  4.结合方案1与3,由中政委与中宣部负责指导与协调,各协会分别展开研究,分别在本行业中产生约束力,并推广实施。

  联合研究的具体任务是:分别为警方、律师、法院、媒体制作有关案件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行为指南。作为一个共同承担又分别完成的项目,由各方面参与,共同讨论、分别制作、交叉听取并吸收不同意见,分别在各自行业履行必要手续,使之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最终在案件信息传播与控制领域形成一套符合法律和法治精神、准法律或准自律性质、符合各行业规律、操作性强、向社会公开、受公众监督与相互监督、不断在实践中磨合、修订与完善的行为指南。

  (撰稿人: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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