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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向胜利

时间:2018-01-26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2014

    制图/孟绍群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李豪 □法制网见习记者 张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当下为什么要展开这样一场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有何深意”“如何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些人不甚了了,也有一些人心有所虑,不禁发问。

    4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专家们一致认为,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大扫除”,一定能“扫”出清风正气,“扫”出朗朗乾坤。

    扫黑除恶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从2012年的87.55%上升到2017年的95.55%。广大人民群众和不少外国友人都评价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在此背景下,为何还要开展一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专家们指出,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涉黑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及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党中央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直接有力的回应。

    “在基层,真正影响老百姓幸福感、安全感的是‘苍蝇’式腐败和黑恶势力。特别是农村地区,一些‘村霸’等恶势力欺压残害百姓,其危害程度不见得比贪腐轻,群众之痛恨不见得比贪腐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说,在反腐败斗争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的当下,开展一场扫除群众身边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势在必行。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当前,黑恶势力出现向政治领域渗透,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呈现隐蔽化特点等新动向,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斗争。否则,将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扫黑除恶,是执政党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所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旨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夯实基层政权的关键之举和治本之策。”熊秋红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他说:“社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直接相关,没有老百姓日常生活安全感的保障,其他领域、其他方面的国家安全就是空中楼阁。”

    “黑恶势力跟合法政权构成对抗,在任何一个正常治理的国家,在法治体系下,扫黑除恶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梁根林说,目前,我国刑事政策非常明确,各项法律规定也很完备,扫黑除恶的正面经验非常丰富,反面教训也十分深刻,已经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保证正确开展一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依法办案严防错案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通知》反复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通知》贯穿法治精神,专家们一致表示赞赏,认为法治是此次专项斗争取得最后胜利的关键和重要保障。

    储槐植分析说,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轨道、法治框架内进行,吸取以前一些地方“打黑”变成“黑打”的教训,不能扩大化,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

    梁根林说,我国对待涉黑犯罪总体上是从严的,但也需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是保证专项斗争正当性合法性,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和信赖支持的重要政策保证。

    熊秋红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办案是题中应有之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不例外,这样做有利于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最终达到对涉黑问题的常态化治理。

    黑恶势力的形成和发展,往往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依靠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因此,熊秋红特别支持《通知》要求从经济方面进行依法打击惩处的做法。她认为,铲除其经济基础,有助于消除后患,防止黑恶势力被清除后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最大限度地消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注意到,《通知》提出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他说,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也产生过冤假错案,教训深刻。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中央强调要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是时代的进步,为这项斗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

    综合治理铲除土壤

    《通知》提出,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专家们普遍认为,此举抓住了要害。实践证明,涉黑犯罪往往以金钱开道,寻求“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壮大的地方,也是腐败横行且合法政权软弱涣散的地方。

    熊秋红说,由于“保护伞”的存在,黑恶势力更为猖獗,更难扫除,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对每一起黑恶犯罪,都要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如果基层政权的治理是有效畅通的,黑恶犯罪不可能横行。”梁根林指出,扫黑除恶只是治标,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加强政权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国家战略的实施,所以扫黑除恶和反腐倡廉应当同步推进、双管齐下。

    储槐植认为,黑恶犯罪的猖獗说到底是社会病,要寻求社会方案,扫黑除恶是开路先锋,综合治理才是实现风清气正、秩序井然、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措施。梁根林对此深表认同,他说,《通知》不仅释放严厉打击的信号,同时释放综合治理的信号。

    《通知》明确,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人民群众是预防和解决黑恶问题的依靠力量。黑恶犯罪大多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是直接受害者,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情况最为熟悉,因此扫黑除恶离不开群众的积极参与。”储槐植说。

    熊秋红说,开展综合治理,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防止其坐大成势。同时,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打早打小。

    “地方党委政府是治理涉黑涉恶问题的坚强组织保障。只有地方党委政府旗帜鲜明地支持扫黑除恶工作,才能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最终胜利就有了根本保证。”熊秋红说。

    对于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们充满期待。他们普遍表示,相信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定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制网北京1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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