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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242部法律夯实依法治国根基

时间:2014-09-2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xzw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反映着时代的发展,折射出社会生活的变迁。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制定法律、修改法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总会给公众传递出立法方面的新信息。聆听这些信息,人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立法与时俱进的足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立法前进的步伐总是那么坚定而有力。

  形成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历程,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探索。1949年颁布“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颁行,在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后,改革开放让我国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我国法制建设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立法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

  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应运而生。

  2011年1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此次会议郑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此后,立法机关的脚步没有停下,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依然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据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42部。

  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日益完善

  我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1954出台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1982年现行宪法对立法体制作出框架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享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与此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明确。

  2000年立法法出台,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法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程序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具体审议程序,原则建立了“两审制”的立法制度。

  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根据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甚至经过了更多次的审议。

  劳动合同法经历4次审议;行政强制法经历5次审议;物权法经历8次审议……在一部部法律案出台的背后是立法者对法律的精雕细琢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不断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保障。立法机关积极推动“开门立法”,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重要的法律草案可以在报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005年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中国人大网正式开通,当年7月常委会就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这是常委会首次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草案和征求意见。

  法律草案的公布极大调动了人们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2006年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这次征求意见共收到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提出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

  2008年4月1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对公布法律草案工作作了进一步改进,改变只向社会公布一次法律草案的做法,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二审稿,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改变:1986年3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按电子表决器,表达自己对法律案的意见。从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使用电子表决器。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首次听证会。此次立法听证会的举行,标志着我国民主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评估工作、追求法律的精细化可操作让立法更接“地气”……在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道路上,立法者不断孜孜以求。

  新的历史时期赋予立法新的重任。展望未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在完善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立法必将发挥更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记者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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