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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年)----- 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时间:2018-06-28   来源:《中国法律年鉴》社(网络中心)编辑部  责任编辑:att2014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17年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年,生态文明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步。

  (一)生态文明立法

  ——出台一批指导性文件。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一是首次将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纳入主要矛盾的范畴。二是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三是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四是从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四个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具体部署。

  ——制定、修改、废止一批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首次将“为生态保护服务”纳入测绘法立法目的。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河长制。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和的决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核安全法》。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国家海洋局印发《2017年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水利部发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4月,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9月,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调查和监测制度,污染预防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等内容。

  2017年,各地也积极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加了一些新的保护措施。如:《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的规定,首次在立法上确认声环境权。《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增设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具体内容。《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有效惩治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不依法公开排污信息、不执行停工停产决定等“老赖”式违法行为的法律手段。《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燃油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驾驶人应熄灭发动机。

  ——参与制定、缔结国际环境公约。8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2017年,中国学者参与了由法国法律智库“法学家俱乐部”(The Club des Juristes)发起的《世界环境公约》草案有关研讨会。

  ——制定和修订一批环境资源标准。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关于环境资源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截至2017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共计1843项。1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二)生态文明执法

  ——制定一批环境资源规划。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明确包括推进调查与监测、强化技术支撑、加大科研力度、加快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5项重点任务;3月,编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5月,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印发《“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遵循指引,体现了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7月,环境保护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财政部安排30亿元用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奖励。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禁止洋垃圾入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的18条要求。

  ——深化环保相关制度改革。2017年,持续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等8省(市)实施方案新增备案。完善环境监测机制,环境保护部印发《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公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对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追责。中央环保督察组完成第三批、第四批的15个省份环保督察工作,受理群众信访举报7.2万余件,立案处罚1.9万件,立案侦查736件,问责1.15万人。统一对外公开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的8省(区)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问责1140人。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公开约谈或挂牌督办30个市(区、县)政府、省直部门以及部分央企,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了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文件、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6个省(区、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全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3.3万件,罚没款数额115.8亿元。开展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完成清理整治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约2.1万个,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追责问责1100余人。

  (三)生态文明司法

  ——出台一批环境资源司法文件。2月,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1565件,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7445件,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878件。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4859人。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政策指引。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和10起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推进环境司法研究和国际合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理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等重大课题研究,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矿业权流转、民法典绿色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课题举办各类学术会议11次,翻译国外近20个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行比较研究。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主办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南京召开;《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高级别会议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召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组织了一系列环境司法国际学习研讨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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