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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年)----- 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时间:2018-06-28   来源:《中国法律年鉴》社(网络中心)编辑部  责任编辑:att2014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7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加强司法协助和国际反腐败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多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开展执法安全对话和国际法学交流,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司法协助和国际反腐败合作

  ——成功举办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9月,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158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会议深入讨论了当前面临的全球安全威胁和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与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的方式和策略,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安全立场文件。

  ——司法协助立法与缔约。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我国与德国、塞内加尔、毛里求斯、奥地利、厄瓜多尔举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谈判,与土耳其、塞内加尔、马来西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日本举行引渡条约谈判,与哥伦比亚举行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谈判,与肯尼亚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土耳其、肯尼亚签署了引渡条约。我国批准了与亚美尼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埃塞俄比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埃塞俄比亚、阿根廷引渡条约,与塔吉克斯坦移管条约。此外,我国还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追逃专项工作。3月,“天网2017”行动启动。4月,中央追逃办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藏匿线索的公告》。7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双方就中美反腐败合作经验和困难、机制建设、共同劝返程序、重点案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就深化中美双方反腐败执法合作、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等达成重要共识。与美国、加拿大、格林纳达等国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追逃“百名红通人员”,成功规劝多人回国投案自首。截至2017年底,全国“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51人。全年共追回外逃人员1021名,追赃金额9亿多元人民币。

  ——多边领域。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就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阐述了立场和主张。11月,第2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发表《中国——东盟全面加强反腐败有效合作联合声明》,就反腐败务实合作达成多项共识,这是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首次在反腐败领域发表联合声明,开启了本地区携手治理腐败的新篇章。

  ——双边领域。1月,中加司法执法合作第六轮磋商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双方就两国引渡、移管被判刑人、资产返还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执法领域合作的具体举措达成共识。9月,公安部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在北京签署《中澳打击跨国犯罪和加强警务合作的议定书》《中澳打击经济犯罪联合行动方案》,并举行赃款返还仪式。双方还就核查逃犯、禁毒、反恐及打击跨国犯罪等议题进行了交流。2017年,中美互向对方遣返数名“红通”逃犯,中美开展执法追逃合作取得新成果。

  (二)“一带一路”法律保障和合作

  ——开展“一带一路”安保国际合作。5月,中国政府与国际刑警组织在北京签署《中国政府和国际刑警组织战略合作的意向宣言》。宣言指出,双方将在维护边境和贸易安全,打击非法市场、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等领域开展合作,为参与“一带一路”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的安全和稳定积极创造机会。6月,中马第三次打击跨国犯罪合作联合工作组会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会议强调,双方执法部门要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在反恐、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以及追逃追赃、禁毒、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全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安保合作,切实维护彼此机构、人员在对方国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1月,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在广西南宁正式运行,这是“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6月,中国——东盟国家法官交流培训基地和中国——东盟国家法律与司法信息中心在广西南宁成立,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司法交流与合作的重大进展,也是巩固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司法联系的重要平台。

  ——9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与‘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35个亚非法协成员国、非成员国老挝、亚非法协秘书处、非盟秘书处的法律官员及学者出席。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所面临的新形势,并从国际法角度提出应对建议。同月,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甘肃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最高法院间举办的首次大型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来自17个国家的高级法官出席,论坛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的司法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10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亚、非、欧28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与会专家围绕“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基建工程”“争端解决”四项专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这是中国法学会与非洲地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学法律界、经贸界开展务实合作的一次重要活动。12月,中国—东盟法学家联谊会暨中国—东盟法律论坛在广西南宁举办,论坛以“深化法律合作,共建‘一带一路’”为主题,通过了《法治合作南宁共识》。

  (三)参与国际立法活动

  ——国际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方面。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强调《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各方要共同推动协定实施,中国将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百分之百承担自己的义务。9月,外交部长王毅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的《世界环境公约》主题峰会,对法国制订《世界环境公约》的努力表示赞赏。

  ——国际海洋法和极地法律方面。3月和7月,中国代表团分别出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所涉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及跨领域问题系统阐述了观点和立场,建设性参与磋商。3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在俄罗斯举行的第四届“北极—对话区域”北极国际论坛,并发表题为《共同开创北极美好新未来》的致辞,阐述中方为北极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指出中国是北极事务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有意愿也有能力为北极发展与合作发挥更大作用,愿秉承尊重、合作、可持续的政策理念,参与北极事务。5月,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北京举行,本届会议是自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条约协商国以来首次在华举办,来自44个国家和1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次缔约国会议,强调各方应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原意,正确解释和适用《公约》条款。8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3届会议,就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制订等多个议题阐述了我国对国际海底形势政策的主张以及相关立场。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六轮北冰洋公海渔业谈判,并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挪威、日本、韩国、冰岛、欧盟等一道正式通过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

  ——国际刑法和反恐法方面。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26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表示各国应凝聚共识,紧密结合《多哈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编织打击跨国犯罪和反腐败的国际网络,有效应对恐怖主义和各类新型犯罪。中国代表在第72届联大六委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议题下发言,呼吁联合国大会加快达成并通过《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进一步完善反恐国际法律框架。12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出席在纽约召开的第16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强调法院应坚持平衡的价值和政策取向、坚持《罗马规约》的统一和一致适用、依法处理《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缔约国大会应审慎处理侵略罪修正案问题,并依法确保观察员国参与大会各项会议机制的权利。

  ——外空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外空委第60届会议,强调中方将继续坚定维护外空委在外空规则制订、解释、修订和适用等方面的核心地位,确保外空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避免碎片化。10月,中国代表团在第72届联大四委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议题下发言,强调《外空条约》作为外空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石,构建了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外空条约》及其确立的各项原则应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并继续得到各国充分尊重和落实。

  (四)政府间法治对话

  ——4月,国家主席习近平访美并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元首会晤,双方宣布建立外交安全对话、全面经济对话、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社会和人文对话四个高级别对话机制,深化执法司法、网络安全、追逃追赃、非法移民、卫生等领域的合作,并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贩毒、拐卖儿童、洗钱、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5月,以“面向效率与公平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为主题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湖南省常德市举行。10月,第二届中欧法律事务对话在布鲁塞尔举行,来自中国和欧盟的官员以及学术界和企业届的人士围绕“良好规制——提高立法质量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国家间执法和安全高级别对话。2月,中英第二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在伦敦举行,双方围绕反恐及打击极端主义、网络安全、打击有组织犯罪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重要合作共识。4月,中澳首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在悉尼举行,双方就两国领导人确认的反恐、打击网络犯罪、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和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与安全相关的重要议题进行讨论。6月,中加第二次高级别国家安全与法治对话在渥太华举行并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围绕司法与法治、反恐怖、网络安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同意加强基于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合作。6月,中德首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反恐怖、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合作以及有关国际和地区安全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同发表《首次中德高级别安全对话共识》。7月,中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把两国元首加强执法安全合作的重要共识落到实处。10月,首轮中美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反恐、禁毒、打击网络犯罪、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广泛共识。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4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第十二次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表示,中方愿与各国一道不断完善安全合作法律基础,积极推动签署《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着力提升安全合作实效,共同坚决打击“三股势力”,深化网络安全和禁毒合作,继续加强地区反恐机构建设,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协作。9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批准了《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招募成员的联合措施》和《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与负责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际组织提高合作效率的措施》。10月,中方代表团参加在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举行的第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与各方围绕成员国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打击招募年轻一代加入恐怖和激进组织、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成员国间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效率四个议题进行深入交流。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第十五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作主旨发言,强调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难题,并就新形势下如何共同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提出建议。

  ——东盟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9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第五届东盟与中国和第八届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会议发表了《第八届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和《第五届东盟与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并通过了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2015-2021)》。会议期间,中菲就反恐和禁毒执法安全合作交换意见,并签署《关于加强反恐怖主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巴西举行的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与各方共同签署《巴西利亚宣言》《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议定书》。

  ——运用条法司长磋商机制,打造国际法对话网络。2017年,外交部与俄罗斯、英国、德国、以色列、瑞士、澳大利亚、日本、捷克、丹麦、加拿大举行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积极参加安理会五常、金砖国家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就有关国际法议题展开广泛交流和讨论。此外,与美国、俄罗斯、法国、日本、韩国、英国举行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成果丰富。

  ——9月,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与希腊、埃及、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巴勒斯坦五国总检察长签署了双方检察机关合作谅解备忘录。

  ——4月,中方作为域外国家代表之一,参加在苏丹喀土穆举行的首届非洲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会议。5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瑞典和阿尔巴尼亚。5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新西兰、澳大利亚,并出席首次中澳司法圆桌会议。5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俄罗斯和英国,并参加在英国伦敦举办的第四届中英司法圆桌会议和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6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加拿大和古巴,签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古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对外法学交流

  ——东盟框架下的法学交流。6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各方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司法与区域司法合作”主题进行探讨,论坛通过《南宁声明》。10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菲律宾出席东盟法律协会纪念东盟成立50周年活动。

  ——亚非法协框架下的法学交流。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第56届年会。7月,外交部主管的“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与总部在香港的“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9月,举办“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第三期培训班,来自35个法协成员国、非成员国老挝、法协秘书处及非盟秘书处的法律官员参加培训。

  ——与其他亚洲国家的法学交流。8月,中方出席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亚洲国际法学会第6届双年会。9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韩国、日本、柬埔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开展法治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9月,中国—中亚西亚国家法官交流培训基地在甘肃揭牌。

  ——与非洲国家和金砖国家的法学交流。1月,中非法律研究中心(内罗毕)和中非法律培训基地(内罗毕)在肯尼亚内罗毕揭牌,这是中国高校和非洲高校合作共建的首家法律研究和培训机构。5月,“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四期研修班”在北京举办,来自非洲2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学员参加。10月,“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非洲法语区国家法律专家访华团”在北京启动。11月至12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南非、俄罗斯,共同举办首届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大会,并参加第四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金砖国家法律界代表签署了《莫斯科宣言》。

  ——与欧洲国家的法学交流。6月,第二届中国-欧洲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在厦门召开。7月,“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1月,“合成毒品犯罪治理”中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11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在伦敦举办的第二届“中英法治圆桌会议”并访问爱尔兰和法国。11月,“中挪2017年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9月,以“合作共进——中国与世界国际私法的发展”为主题的国际私法全球论坛在武汉召开。12月,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由外交部主办的首次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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